新中国之初,历经数次工资制度改革与调整。1951年第一次全国性工资改革实行工资分制,期间对供给制进行调整,推行大包干、小包干,进而推行薪金制。在此基础上,1956年进行了第二次全国性工资改革。时任国务院副总理李富春指出,此次改革“就是要较多地增加工资的基础上,根据按劳取酬原则克服过去工资制度中某些不合理、不统一的状况,贯彻统一的工资政策,建立起比较统一、比较合理的工资制度”[1],一个总的特点“就是要通过改革,初步建立起社会主义的工资制度”[2]。不可否认,此次工资制度改革具有重大意义,然亦有其不尽完善、不尽合理之处。综观以往相关研究著述,大多关注于此次改革的动因及成效,而对改革制度构建及其遗留问题关注较少。①本文即以河北省②为典型案例,通过此次改革主要任务及原则的论述,探讨改革在工资制度、工资关系及工资水平等方面制度构建及问题遗留,进而探讨其形成的根源。 一、工资等级制的完善及问题遗留 (一)产业工人工资等级制问题 工资等级制度是贯彻按劳分配原则的基础,而新中国初期国营企业中工人的工资等级制度存在如工资标准数目繁多、等级系数混乱、技术等级标准不统一诸多问题。因此,1956年工资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即按产业统一规定工人的工资标准、工资等级和技术等级标准,使工资等级制度趋于统一合理,进一步符合按劳付酬的原则。例如,河北省为了改变工资等级制度等级多、差额小的弊端,进一步推行强化了产业内八级工资制,在制定产业内工资标准的同时适当加大了等级系数,扩大了高等级和低等级工人之间标准的差额,借以刺激工人积极学习技术,提高技术水平,同时实行高温工资标准,并规定井下工人的工资标准一般比井上工人的工资标准高3.51% ~5.08%。[3] 应当说,此次改革根据各产业的特点按产业分别规定不同的工资标准,在同产业中同类型设备的企业执行统一的工资制度,对贯彻同工同酬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工资等级差异的强化,特别是对所有的产业要求实行统一的八级或七级工资制仍存在问题,如在一些生产单一产品或产品较固定的企业,对进行专业化生产和实行计件的工种也按八级制的要求,在等级线上划分若干等级,实行中并未达到刺激工人生产积极性的效果。例如,石家庄针织厂漂染车间工人技术差别不大,有的评为二级,有的评为四级,改革前工人要完成工作后才下班,而改革后下班时工人把未完成的工作一放就走;406厂制鞋底工人实行计件工资也划分了等级,二级工和六级工工作相同,按同样的单价支付工资,有的二级工比六级工做的还多,但到停工或请假时才按等级支付工资,类似情况在轻工业尤为突出[4]。对此,国务院总理周恩来指出:“目前实行的是八级工资制,级别少,而级差较大,好处是可以鼓励学习技术,但是,在不同的产业和不同的工种中,普遍实行八级工资制,是不合适的。”[5](p583) (二)职员及技术人员职务工资制问题 1956年工资改革前,国营企业中领导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员的工资制度一般按照干部条件与技术称号来规定工资,这就形成工资和职务脱节、职名笼统、工资标准不分职责繁简等诸多弊端。例如,科员中有几十种职责繁简不同的职务,很多担任职责繁重工作与担任职责简易工作的在工资上没有差别,不少企业的工段长、工长工资标准低于工人的工资标准,有些工人提拔为工段长、工长反而要降低工资。故此次改革,中共中央采取了职务工资制,要求企业职员和技术人员的工资标准应根据其所担任的职务统一规定。例如,河北省根据企业的性质、规模、设备等情况将企业职务工资标准划分为五类,分别规定了不同等级的工资;同时亦在每个企业中根据职员和技术人员职务的重要性、责任大小、职责繁简等因素,对各种职务统一划分,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工资标准,每一类职务工资标准又划分了几个等级,而且考虑当时实际的情况,规定高一级职务与低一级职务的工资等级线可以有交叉[2]。但此次工资改革在制订职务工资方案及实行过程中却产生了一些偏差。 其一,因级差较大导致副级大量出现。此次改革为了纠正平均主义而减少了等级,增大了级差,一般职员有的只有三个等级,每级差8元或9元不等,但在厂矿里这些职员的工作差别并不大,改革前工资只差十几分(折2—3元),而改革后如同样的记录员,工作任务相差无几,却有8—9元的级差[4]。因此,评级时很多企业采取了添加副级的变通办法,但副级并未体现在工资标准中,而且有些企业因此出现了新的平均主义现象。如唐山市干部工资方面由于现行工资较低,为了解决一次增资过多,按国务院一般不超过20%的原则,各厂大多在原工资标准的基础上增加了副级,少数人不好按原等级安排的即定为副级。但有的单位由于过多的照顾了现行工资情况,按现行工资定级,以致出现了副级过多的现象,如启新水泥公司一般职员级与级之间有的竟加了六个副级[6]。 其二,制定职务工资方案时各类人员的职责范围划分不清。例如,承德市反映在执行工资等级标准上,职务工资制存在职务名称笼统,缺少职责条例等问题,体现不出生活与物价水平的因素[7]。对此,河北省工资改革委员会反思道:许多职名在职务登记表上没有列入,人员和科室分类多少不一,有的划分了五类,过于细致,以致难于区分;有的划分了两类,除了计划科与生产科划为一类以外,其他如劳动工资、安全技术等科和总务、人事、保卫划在一起,又过于笼统[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