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256;K221.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9162(2020)02-0036-08 先秦文学文献的形态,大致可分为口述文献、书面文献和图像文献三类。毋庸讳言,口头传播是先秦文学文献传播的重要途径,许多文学文献都具有口头流传的背景。但不能否认,书面文献仍是先秦文学文献的主体和大宗。先秦时期的书面文献主要有三种形态:早期转写型书面文献、殷周实录型书面文献和春秋战国整理辑录型书面文献[1]。 我国自商周起,书写就已经广泛地应用于政治、军事、文化、生活、宗教等各个领域,诸如册命赏赐、战役军功、法律契约、财产交易、占卜祝祷、户籍地图、历史与诗歌等均可通过书写的方式予以载录。书写已成为商周文献流传非常重要的途径和方式①,对文献的保存、文学的勃兴、文化的发展和文明的进步产生了持久而深远的影响。殷商已进入书面文学时代,西周则是书面文学的勃兴期。 一、“书”的性质、形态和功能 商周时期,用于书写的材料有甲骨、青铜、玉石、简牍、缣帛、陶器等。从书写材料和书写内容之间的关系看,简牍记录的内容涉及政治、军事、宗教以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主要用于行政文书、信件、契约、祝祷、书籍、帐簿等,是书写内容无所不包的普遍的、日常的材料。甲骨、青铜、玉石、缣帛和陶器则是记载特定内容的特定材料。虽然甲骨刻辞的内容包括卜辞、记事刻辞、表谱刻辞和习刻等,但甲骨主要为占卜所用,所以卜辞的数量占据绝对优势。商代早期和中期的青铜器铭文主要记录族徽、官名、私名、祖先称号以及器名等;晚期铭文的内容开始扩展,记载的范围涉及祭祀、赏赐、征伐、燕享和狩猎等,但篇幅仍比较短小。西周青铜器铭文的记事功能得到了极大的拓展,主要记录册命、赏赐、训诫、战役、历史事件和土地纠纷等。青铜器已成为记录文字的最重要的载体之一,但主要也是纪念意义的内容,具有“纪念碑”的性质。玉器铭刻的内容主要是纪名、贡纳、赏赐和记事铭功;当然,玉版、玉册可能会载录长篇的训诰。石器铭刻目前发现得很少,且无长篇记录。缣帛虽然携带轻便,但由于造价昂贵,主要用于占卜、祭祀和特殊用途。陶器易碎,上面多是单个的刻划符号或文字,成文的记录非常少见。简牍、甲骨、青铜和玉器是商周时期最为重要的书写材料和载体。 从书写材料的性质来看,甲骨、玉石和青铜属于“硬材料”,简册和缣帛则是“软材料”。李零先生认为,文字的作用主要有两方面:一是记录性,二是纪念性。纪念性的文字多铭刻在金石之类的“硬材料”上,记录性的文字多书写在简帛之类的“软材料”上[2](PP.45-46)。这说明,两类书写材料的功能和用途是有所区分的。综合来看,甲骨、青铜、玉石是倚重时间的传播媒介,虽不便于流通,但因质地坚硬,能够长久地保存、流传后世,所以主要用于纪念意义或人与鬼神之间的交流。简牍和缣帛是依赖空间的媒介,质地轻、便于携带、易于流通,但不易长久保存,故而主要用于行政事务和日常生活的记录以及信息的快速传递。 商周时代,甲骨、青铜、玉石、简牍这几种媒介之间是“共生”的形态,而不是先后替代的关系。需要强调的是,在纸未发明以前,甲骨文、玉石刻辞、金文、陶文都不能称为“书”,只有书于竹帛的简帛文献才可以称为“书”。这一点,许多学者都曾加以揭示和强调。如钱存训先生将中国古代的文字区分为“文字记录”和“书”两类。“文字记录”包括甲骨文、金文、陶文和玉石刻辞等;“书”仅包括简牍、帛书和纸书[3](P63,P138)。李学勤先生也认为:“商代已有简册,这才是当时的书籍。……无论甲骨文还是金文,都不能叫做‘书’。”[4](P61)李零也划分为铭刻和书籍两类。铭刻包括石器、铜器、甲骨上的题铭;书籍指用毛笔在竹、木、帛、纸等材料上书写的文字[2](PP.58-68)。所以说,文字载体与书籍材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书籍材料是制作书籍的专用材料,它必须具备可以复制、可以流通两个基本条件[5]。 综合学者们的意见,“书”和“非书”,是以书写材料的性质为标准进行的划分。商周文献中提到的“书”,从形态上讲,也应是书写在简帛上的文献。这也可从商周文献中对于“书”字的使用得以验证。据《尚书·金縢》载:“启籥见书,乃并是吉。”这里的“书”是指书于简册的占书②。《金縢》又云:“王与大夫尽弁以启金縢之书”“王执书以泣”,“金縢之书”以及周成王所执之“书”,都是指周公旦为周武王祷疾的册祝之辞。册祝是将祷辞提前书写于简册之上而进行祝祷的方式。祝祷结束后,周公“乃纳册于金縢之匮中”,进一步说明其为简册无疑。又《逸周书·世俘》云: 武王降自车,乃俾史佚繇书于天号。 “繇书”即“籀书”,亦即读书[6](P123)。史佚所读之书是告庙祝祷一类的文辞,有学者推测,很可能就是《逸周书·武寤》篇[7](PP.176-178)。《尝麦》云: 作策许诺,乃北向繇书于两楹之间。 作策所读之书即周王册命宗掩、大正的册书,也就是下文“王若曰”一段文字。他们所诵读的文书,也都是书写在简册之上。又《尚书·召诰》载:“周公乃朝用书,命庶殷侯甸男邦伯。”周公诰命殷遗民的“书”就是《尚书·多士》(详下文)。面对殷遗民发布的长篇诰辞,不可能书写于甲骨、青铜、玉石或陶器之上,只能书于简册或缣帛。又《顾命》云: 太史秉书,由宾阶隮,御王册命。 太史所执的“书”,即策命周康王的策书、命书。参诸西周册命金文,也应是写于简册之上。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保训》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