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 人工智能背景下金钱越来越多地以数字形式呈现,随着金融技术和金融创新的不断发展,移动和数字支付平台不断增多,个人、企业甚至一些欧美发达地区放弃硬通货,走向“无现金”社会(如澳大利亚、瑞典和美国华盛顿特区)。这一点在以虚拟货币形式出现的可编程货币以及通过区块链和分布式账本技术(DLT)进行价值数字记录的结合中表现得更为明显。各种国际论坛中,虚拟货币的兴起引起了人们的关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在《2018年中期报告》和《二十国集团报告》中表示“过去十年中区块链在税收透明度方面取得了新的安全的记录保存方法,同时也促进了构成风险的虚拟货币的发展”①。特别是最近几年,随着ICO(初始代币发行)的狂热,虚拟货币行业已经取得了巨大的进步,但是目前能接受虚拟货币的商人却远远不够。例如,根据coinmap.org的数据,全球只有大约13000个场所在处理虚拟货币,其中包括自动取款机。显然消费者对虚拟货币是有需求的,否则这些商店就不会有出售比特币的ATM机,而且比特币的溢价在15%左右②。使用虚拟货币的地方越多,虚拟货币的价值越大,人们也就有更多的理由使用虚拟货币。但因以区块链技术驱动的虚拟货币本身具有去中心化和匿名性特征,其容易被作为违法犯罪集团洗钱的工具,因此世界各国加强了对虚拟货币的监管。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网信办、工信部等七个部门、单位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明确提出禁止ICO以及虚拟货币的交易。这种“一刀切”式的否定态度是否符合虚拟货币的发展规律?数字时代法律将如何适应对数字货币的监管?针对虚拟货币的金融监管制度改革应该走向何方?我们可以用什么指导原则来设计解决方案以应对虚拟货币带来的挑战?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进行进一步的思考。 二、属性厘定: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探析 (一)虚拟货币的内涵 虚拟货币不是一般等价物,而是价值相对性的表现形式,或者说是表现符号,也可以说虚拟货币是信息货币。虚拟货币通常用作购买商品或服务的手段,包括比特币和以太币等③。当今社会的Pi币(π币)也是一种新的虚拟货币,是首个可在手机上“挖矿”的数字资产货币。从这个角度说,虚拟货币指非真实的货币,是一种不受管制的、数字化的货币,通常由开发者发行和管理,被特定虚拟社区的成员所接受和使用。在日常生活中,虚拟货币同美元、人民币等通用货币类似,可以起到交换媒介的作用。欧盟委员会于2018年4月通过的《第五反洗钱令》,将虚拟货币定义为:不是由中央银行或公共机构发行或担保的价值的数字表示形式,不一定属于法定货币,并且不具有货币或金钱的法律地位,但被自然人或法人视为交换手段,可通过电子方式进行转移、存储和交易④。 在虚拟货币的基础上,目前还发展了虚拟货币的高阶金融产品,即通证(token),它是一种形状及尺寸类似货币,但被限制使用范围、不具有通货效力的物品。关于数字代币(digital token)的翻译有很多,有些人将其翻译为数字代币,也有一些人将其翻译成数字令牌。国内区块链最早的倡导者元道先生认为应译为“通证”,代表“可流通的数字权益证明”,其形式可以是合同、门票、证书、积分、权限、证券、资质等。其通常需要以金钱换取,用在商店、游乐场、大众运输工具等场所,作为凭证以接受服务、换取物品等。众所周知的区块链token,起源于以太坊订立的ERC20标准。在这个标准的基础上,任何人都可以在以太坊平台上发行属于自己的数字代币token,这个数字代币代表了数字资产,是具有价值的。当前,市面上较受欢迎的基于以太坊平台的数字代币有EOS、BNB等。 如果我们将比特币、以太坊等数字货币看作“0阶”,那么代币(token)可以被看作“高阶”的金融衍生品。如果说比特币、以太坊等数字货币构成后台设施基础的话,那么代币(token)就是建立在其基础上的前台经济形态。 在国际组织层面,金融稳定委员会(FSB)、支付与市场设施委员会(CPMI)、国际清算银行(BIS)的市场委员会、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等都将数字通证定义为表示利益的一种数字形式,可能具有价值、可获得利益或执行特定功能,也可能没有特定目的或用途⑤。这种特定类型的数字通证也是虚拟货币(virtual currency),但其功能已经超越了虚拟货币。例如,这些数字代币可能代表代币卖方资产或财产的所有权或担保权益,或卖方所欠的债务⑥。因此数字代币(digital token)是代币持有人获得利益或执行特定功能的权利的加密保护表示。 而所谓的初始代币发行(ICO)是一个筹措资金的过程,类似于IPO首次公开发行。在该过程中,公司、企业、开发商或其他发起人通过发行代币筹集项目资金,以换取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然后到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上兑换法定货币,从而达到筹集资金的目的。因此,ICO是在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融资行为。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以比特币为主的虚拟货币具有以下内涵:一是以区块链技术为基础而产生的数字形式;二是具有去中心化和匿名化的特征;三是使用范围有限,仅在特定的虚拟社区中具有共识性的成员间使用。 (二)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