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 在一段时间里,农业问题一直被中国政府和学者视为如何保障农产品有效供给,特别是粮食供给的问题。所以,当粮食供给得到有效保障后,有学者就提出,中国的农业问题已经基本解决了[1]7。此后,农业问题要么被认为是专属于农业经济学而为社会学者所放弃;要么被整合到“三农”问题之中,依附于农民问题和农村问题;要么被乡镇企业、地方政府行为等话题所遮蔽。总之,在中国农村研究中,农业问题已经被边缘化了。 但事实上,农村改革四十年间,农业领域本身已经发生显著变化,例如,龙头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新型职业农民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已经兴起,与此相关的农业生产形式、农地制度、农民群体等也都发生了显著变化。显然,中国农业领域发生的变化及其对农村社会产生的影响,使得学界不能再忽视对农业问题的研究[2]。 本文将中国农业领域正在发生的生产方式、生产关系等变化称为“农业转型”。不少学者已就中国农业转型问题展开了讨论。相关学者认为,中国农业生产已经资本化,表现为资本、土地等生产资料日益为农业企业等资本所掌控,而直接生产者则越来越依赖出卖劳动力维生,但土地集体所有制对农民也起到了一定的保护作用[3]。黄宗智等[4]也认为中国农业发生了实质性的资本化,但由于集体土地所有制和小农家庭经营的坚韧性,中国农业在转型过程中非但没有出现西方经验中的大规模无产化特征,反而呈现出“没有无产化的资本化”的特征。此外,一批亲小农学者认为,虽然在行政力量的推动下,城市工商资本大举下乡触发农业转型,但是由于小农家庭经营的坚韧性、资本经营农业失败,中国农业生产将依旧是以小农生产为主导的小农农业经营体系[5-6]。与上述观念不同,严海蓉、陈义媛[7]指出,在资本下乡和农民分化这两股力量的推动下中国农业已经是资本化了,而且资本化农业中雇工的比重已经达到28%。尽管小农生产保持着“家庭农业”的形态,但实际上已经被龙头企业通过“隐蔽的雇佣关系”构连到资本积累链条之上,成为隐蔽的农业雇工[8]。 显然,上述研究都认为中国农业已经资本化,但就小农是否会无产化、小农生产将何去何从的问题则仍存有较大争议。而令人困扰的是,上述研究的观点各自都能找到案例来获得证实。有鉴于此,本文认为,对当下中国农业转型问题的讨论应该引入一个历史的维度。如果不探究中国农地制度在过去四十年中的变化发展,就会很自然地认为当下的农地制度依旧是小农生产体系的基础;如果不分析过去四十年商品化进程中、农业产业化战略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变化,也就会很自然地认为中国农业生产依旧(而且仍将)是以小农农业生产为主导的。总之,对当下中国农业转型问题的思考应当基于农村四十年的发展历程来展开,不能只关注当下的政策和市场环境,更不能囿于农村改革之初的状况。 本文将从农地制度的演变、农民群体的分化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兴起等三个方面来呈现中国农业转型的具体历程,因为这三个方面的变动起伏直接关系到中国农业何去何从的问题。具体而言,农地制度决定的是“农地怎么使用和被谁使用”的问题;农民群体分化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兴起决定的是“谁来种地”和“怎么种地”的问题。因此,本文将从以下三个问题来展开讨论:中国的农地制度发生着怎样的变化?中国农民群体发生了怎样的变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兴起将对小农农业生产造成怎样的影响?通过回答这三个问题,本文力图呈现中国农业转型的具体历程,最终回答中国农业将会走向何方的问题。 二、农地部分商品化 20世纪70年代末的农村改革,中国农村建立了“两权”分置的农地制度,即所有权归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农户。这一农地制度奠定了中国小农农业经营体系的基础。这一制度安排在初期确实有效地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但是小农经营的弊端很快就显现出来。为此,国家开始提倡土地向种田能手和专业户集中,以实现土地的适度规模经营。以此为出发点,本节将依循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和实现适度规模经营这两条线索来梳理中国农地制度的变与不变。 (一)稳定土地承包关系 农村土地承包始于1978年,但在1984年之前这还是一项“摸着石头过河”的短期政策,当时没有确定土地承包期限。这主要是因为生产责任制对于促进农业生产的效果如何还有待观察。尽管1978年到1984年“增产又增收”的局面消除了部分阻力,但1984年后出现的粮食产量徘徊局面,使提高土地生产率成为改革面临的一大问题。对于粮食产量起伏的问题,改革者认为其原因在于农民缺乏稳定的土地投资预期,因而不愿对土地投入,而非生产责任制的问题[9],所以改革的思路就是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因此,1984年中央一号文件第一次将土地承包期限确定为十五年。出于同样的考虑,在第一轮土地承包即将到期的1993年,中央十一号文件将土地承包期限再延长三十年不变,并且还提出了“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建议。政策目标很明确,就是要通过稳定土地承包关系来激发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以提高土地生产率。 尽管中央政策强调要稳定土地承包关系,但实际上农村地区土地调整现象十分普遍。一边是中央要求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另一边则是农村地区土地调整频繁。这一矛盾背后实际上体现了中央与农民在土地使用逻辑上的差别:中央遵循的是效率原则,其关心的是何种政策、制度供给可以稳定农民的投资预期,从而提高土地生产率;而农民遵循的则是公平原则,他们首先考虑的是生存问题,在非农就业机会有限的情况下,土地是每个人生存的基本保障。面对这一状况,一方面,中央继续发文要求稳定土地承包关系。比如,1997年中央十六号文件要求整顿“两田制”,将集体“机动地”控制在耕地总面积的5%之内,从而限制了村集体调整土地的权利。另一方面,中央则开始通过法律来稳定土地承包关系。例如,1998年《土地管理法》和2002年《农村土地承包法》对承包地的调整、承包关系的变更等方面都做出了严格的规定。最终,在政策和法律的作用下,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得以稳定下来。为了继续稳定土地承包关系,中央在2017年十九大报告中决定,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