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这是我国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任务之一。如何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需要准确把握当前对外开放的时代特征。从国际国内形势来看,当前我国对外开放最鲜明的时代特征是制度型开放,这充分体现了我国改革和开放在国内制度层面的相互融合、高度统一。从2018年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首次明确提出“制度型开放”的总体要求,到2019年底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明确提出“推动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标志着我国对外开放不断向制度层面纵深推进,并由规则为主的制度型开放向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更宽领域、更深层次拓展,更加注重国内制度层面的系统性全面开放。因此,在下一步对外开放工作中,需要准确把握制度型开放的最新特点,并据此在开放重点领域、开放发展策略、开放平台载体和开放政策制度上进行系统性设计。 一、制度型开放是当前我国对外开放的时代特征 进入新时代,我国的改革开放、国际上的经贸规则都要求我们加快推进制度型开放,在继续深入推动商品和要素流动型开放的同时,加快向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转变,把制度型开放作为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重要引擎,加快构建与新时代要求相适应的、更加开放包容的政策和制度体系,努力培育我国参与国际合作竞争的制度型新优势。 (一)制度型开放适应我国优势转换的新需要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开放型经济发展多为要素开放,主要依托人口、土地等要素红利,通过传统要素优势参与国际竞争合作。然而,2014-2018年,中国劳动年龄总人口(满15岁至不满65岁之间的人口)已连续五年下滑。按照世界银行预测,中国劳动力总人口(劳动年龄总人口中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口)从2019年开始逐年减少,这一趋势会一直持续到2050年。受劳动力供给减少等因素影响,中国人力成本将不断上升,低成本优势亦不断减弱。随着人口等传统优势的不断减弱,我国迫切需要在商事制度、贸易监管制度、金融开放创新制度、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等领域重构新的竞争优势,在制度层面进行更高水平的系统性制度型开放,通过深入推进制度型开放,助力我国经济增长由低成本要素依赖向人才、信息、数据、技术等创新要素驱动转变,实现我国由人口、土地等传统优势向制度型新优势转变,形成和释放制度开放新红利。 (二)制度型开放适应更高水平开放的新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以来,随着贸易自由便利化、投资自由化便利化的不断推进,商品、资本等要素的流动型开放水平大幅提升,已基本实现了自由流动。特别是最近几年,中国不断消除各种对外贸易壁垒,先后多次自主降低关税水平,大幅提升商品流动型开放水平。通过多次自主降税,我国目前关税总水平已经接近发达国家(或发达市场)水平,低于发展中国家关税税率平均水平。除了商品的流动型开放水平不断提高之外,资本的流动型开放水平也得到了大幅提升。2018-2019年,我国不断缩减外商投资注入负面清单,进一步扩大相关领域开放水平。2019年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进一步明确提出“继续缩减外商投资负面清单”“降低关税总水平”,再次向世界释放中国主动扩大进口、推动更高水平开放的强烈信号。目前,中国商品、资本等要素的流动型开放水平已达到较高水平,为推动更高水平对外开放,自然需要推动国内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从流动型开放向国内制度层面延伸。 (三)制度型开放适应服务业开放为主的新特点 目前,国内外服务业和服务贸易都进入了加快发展的新阶段,我国已步入以服务业为主的开放新阶段。从国内情况看,2001-2018年,我国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增长约9倍,始终保持了两位数左右的高速增长,预计到“十三五”末,年均增长速度仍将保持在10%以上,远高于货物贸易。目前,我国实际利用外资总量的70%以上集中在服务业领域。从全球范围看,全球服务贸易快速增长,年均增速远超货物贸易,且全球对外直接投资总流量的2/3集中在服务业领域。此外,从国家顶层设计和各地开放发展的实际诉求来看,教育、医疗、电信、金融、文化等服务业领域,也是未来我国推进更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重点。因此,我国已经步入了以服务业为主的开放新阶段。服务业为主的开放与制造业为主的开放完全不同,制造业产品都是有形的物理存在,都有固定形态,而服务业则不同,不同服务产品的差异很大,表现形式、依托载体、交易方式等都不同,面临的政策制度体系、需要推进的开放重点等都不一样,不同服务行业的规则、管理、标准等各异。而且,服务业涉及的主管部门很多,有大量的部门内及部门间的问题需要协调,迫切需要建立与更高水平开放相适应的政策制度体系。因此,以服务业开放为主的新阶段,需要加快构建系统性、更高水平的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作为支撑,充分考虑不同产业的不同特点,构建和完善开放型的行业管理制度,以及与之配套的政策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