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20世纪90年代末期高等学校扩招工作起步后,高等学校本专科招生人数从2000年的220万人不断扩张至2018年的791万人,增长规模超过3倍。高等教育在我国国民教育体系中不属于义务教育,学校依据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1996年印发的《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对在读学生收取学费。对各级政府而言,需要严格遵守教育法有关要求,财政性支出对教育投入应不低于财政收入增长,并保证生均补助不断提升。高等教育法进一步强调各级财政要高度重视高等教育。然而学生人数的稳步增长和消费水平的逐步提高,高等学校运营成本显著上升。当前,正值外部经济形势不断变化和内部经济结构转型期,国家坚持减税降费政策减轻居民压力,中央和地方财政支出压力不断加大。是否还应维持国家财政对高等教育高投入并保证所有居民享受低廉高等教育学费的做法值得思考。 我国高等学校学费变化历程可分为免学费、部分收取学费、收取学费三个阶段。长期的免费入学给我国居民普遍留下高等教育与义务教育同是国家提供的低费用或免费服务的印象,具有近似公共品的性质。著名经济学家萨缪尔森(Samuelson,P.A.)提出,纯公共品应满足每一个人对该物品的消费都不会导致另一个人的对该物品消费的减少。[1]现代微观经济学认为公共品应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两个属性,即每个人都可享有同样的待遇且不能被排除在外。在法律上,有关高等学校经费来源的规定是1998年第九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高等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该法律中确定了国家财政作为高等教育支出的主要承担方。2010年印发的教育规划纲要,对我国高等教育经费和学费价格发展方向进行了部署:完善非义务教育培养成本分担机制,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培养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调整学费标准。2014年,部分地区高等学校进行的学费调整引起社会争论。教育部财务司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中表示:2013年,全国公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生均学费为5775元……总体来看,目前的收费水平基本在城乡居民可承受范围之内。时隔一年,高等教育法修订工作完成,全国人大关于修改教育法的决议提出将第六十条第一款修改为:“高等教育实行以举办者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高等学校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的机制”。从“财政拨款为主”修改为“以举办者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内含了高等教育成本分担机制的变化。在新版的这一教育法律中,学生作为高等教育的受益人理应负担接受教育的费用。当成本增加时,法律赋予高等学校收取学生学费的权利,学生也应当合理负担。 本文从现阶段的高等教育学费的调整空间及学校依据政策调整学费的能力,个人和家庭的角度分析学费对家庭收入构成的压力,学校收入结构中学费占比的增长空间与国际对比,以及分析美、英、日三国的学费历程并用三种计算方式估算我国高等学校学费的调整空间等几个方面进行分析探讨,并提出进一步的建议。 二、文献综述 现有针对国内高等学校学费定价的研究主要从三个角度展开:一是从学费的经济学性质分析,探讨准公共品的定价机制;二是从财政的视角看当前高等教育的特点与缺陷;三是通过对比学费与居民收入分析家庭负担水平,判断学费水平的合理性。 从经济学角度分析,教育成本被定义为社会为完成教育活动而付出资源的经济价值,对教育成本的分析包括成本水平、成本结构、成本分担状况、成本收益分析等。[2]高等学校学费规则的制定不同于私人物品或公共品,要考虑及兼顾多种因素。高等教育拥有公共品和私人物品的性质,学费是争论的主要问题。[3]学费虽然不完全是教育服务产品的价格,但它部分起着教育服务产品价格的作用。[4]有学者认为,高等学校学费不能简单地认为是教育的价格,而是其成本的分担。[5]然而单纯考虑培养成本计算得出的学费收取方法并不科学,更应基于市场需求兼顾贫困家庭需求。[6]有学者对教育属于准公共品从定义角度解释:从排他性看,在既定模式下一个人接受高等教育的同时,也意味着另一个人失去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准公共品的学费需要政府和市场共同调节。[7]在现实中,高等教育同时服务于公共和私人部门。[8]对公共部门而言,教育为社会提供了更加先进的技术提高了生产力,对私人部门而言增加了个人的收入。[9]谁受益、谁出资,受益越多分担的成本应该越多,是教育成本分担的受益原则。[10]共同享受成果的双方也应同时为使用支付费用。也有学者认为,高等教育对居民更类似于准私人产品,因学费具有价格的属性。[11]无论对学费的划分是更偏向公共品或私人产品,学者们均认为,其定价机制需要考虑到经济变化所带来的影响,同时兼顾低收入家庭入学的公平问题。政府履行公共职责提供公平入学机会,市场发挥信息优势高效配置资源,两者共同配合使教育配置处于最优状态。 从财政投入角度看,财政投入是当前高等教育资金的主要来源仍然是国内学界的共识。一些学者认为,依照国家对高等教育普及化的要求,国家还需要大幅度增加公共财政投资高等教育的份额。[12]有研究显示,到2020年财政投入占高等教育投入的比重应达到45%~50%。[13]考察大多数一批次本科普通高等学校财务决算数据,可发现阶段财政支出基本已经超过这一水平。然而,我国尚未建立高等教育拨款制度,地方大学主要受制于地方财政收入,差异显著。[14]国家财政投入向东西部倾斜,出现“中部塌陷”的问题。[15]在总额有限的情况下对财政的需求不能无限提高,我国已经出现财政难以满足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当地方政府的财政能力难以满足高教规模扩张的需求,造成高等学校发展不得不在财政预算渠道之外寻找其他的经费,其中一个办法是适度增加学费收入。[16]我国现有的财政支出中,教育支出常年位列各项第一位,在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大背景下,要求财政进一步加大投入比例填补学费收入缺口已不再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