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 知识产权法的修订,近年来一直是我国法治建设中的热点问题。《专利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专利法》(草案))由国务院常务会议审查通过,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2019年2月4日征求意见结束。《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著作权法》(送审稿))于2014年出台,2018年1月3日中国法学会就该《送审稿》举办了专家研讨会。《商标法》2013年经第三次修订后,商标局于2018年3月20日发布了《关于征求商标法修改意见的公告》。①在此过程中,学界对于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尤其是其边界问题,进行了热烈讨论,就相关条款的设置达成了一些共识。比较遗憾的是,知识产权罚款规范问题很少被拿出来单独探讨,②这与其在知识产权保护,尤其是行政保护中的地位有些不匹配。知识产权行政罚款极具特色,目前其适用范围不仅及于破坏知识产权管理秩序的行为,而且纳入了作为私法救济对象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特别值得关注的是,不同的知识产权领域、不同层级的规范性文件,在对罚款的适用范围、构成要件、设置方式、启动程序等方面的规定大相径庭,呈现出碎片化倾向。这对于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实效发挥乃至知识产权法的体系化建设,无疑造成了伤害。 值得庆幸的是,此等现象已引起国家有关部门的重视。2012年,根据《修改完善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有关法律制度工作安排》的要求,国务院原法制办在对相关法律法规中罚款规范清理的基础上,形成了统一的修改方案。③比对《专利法》(草案)《著作权法》(送审稿)及《商标法》中的罚款规范,可以发现:《专利法》(草案)与《商标法》相似之处还是比较多的,《著作权法》(送审稿)中的罚款规范,基本承袭了2013年修改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内容与前二者也有一些比较相似的地方。但细究起来,三者在罚款类型、要件、基数、与侵权救济界限等方面的相异仍比较明显,从侧面反映出立法机关或提案部门在面对相同或类似问题时选择了不同观念、不同思路、不同标准。 本文拟基于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剖析相关法律文本中的罚款规范碎片化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勾勒出与之相应的整合方案,进而对相关法律案中的罚款规范之完善提出一些建设性意见。 二、行政罚款与知识产权法律保护 (一)知识产权法律保护路径 知识产权保护,在当代对于一个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发达国家为维持与巩固其技术领先地位,往往以知识产权保护为工具以实现其既得利益。而广大发展中国家,则需要透过知识产权保护营造宜商环境,鼓励创新。在当下史无前例的中美贸易谈判中,知识产权保护即为其核心议题之一。 对于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中外采用了不同的法律机制。域外知识产权保护主要依托司法手段来实现,④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不是民事责任,就是刑事责任。换言之,其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实质就是司法保护。以美国著作权法为例,该法对著作权侵权行为配置的主要责任方式有:禁令救济;没收、处置侵权制品;赔偿损失、利润、维权成本及合理律师费;刑事责任。值得注意的是,没收、处置侵权制品是由法院裁处的。⑤我国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除了运用司法手段外,还运用了行政手段。2008年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明确了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两条路径,即司法保护与行政执法,其中司法保护居主导地位。《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进一步提出知识产权保护目标:司法保护主导作用充分发挥,行政执法效能和市场监管水平明显提升。与司法保护相对称,学界通常将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称之为行政保护。⑥ 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司法保护虽居主导地位,但不能因此忽视行政保护的价值。在我国司法与行政并行的双重保护模式下,行政保护属于其中一个特色性内容。在这一模式下,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不仅提供知识产权行政服务,而且积极参与到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预防与惩戒之中。一方面,知识产权由传统意义上的私权蜕变为一种私权公权化的权利,兼具私权和公权属性,⑦奠定了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正当性基础。另一方面,官本位的社会生态,使得行政部门在一些争端处理上更显高效、经济。正如有学者指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实践表明,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在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后有着选择行政保护的倾向。⑧可以说,在我国目前的法律场域中,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行政罚款之于知识产权行政保护 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是透过行政执法手段来实现的。行政执法,通常被放在三种不同语境下加以使用:一是等同于行政,涵盖一切行政行为;二是指将行政立法行为排除在外的行政行为,包括具体行政行为与行政司法行为;三是仅指具体行政行为,即行政主体依据规范性文件针对特定相对人作出的行为。⑨无论在哪一个层面,具体行政行为,特别是行政处罚行为,均构成行政执法最为核心的内容和最为直观的表现形式。 在行政处罚诸手段中,罚款无论在规范创制,还是行政执法环节,均备受青睐。20世纪90年代末期,曾有学者对8种类型的行政处罚进行了统计,统计结果表明:共有40部法律、248部行政法规规定了罚款处罚,在所有处罚类型中罚款的设定率最高,位居第一。⑩与此同时,在行政执法实践中执法部门对罚款的偏好更为明显。以武汉市江汉区2003-2006年的食品卫生行政处罚为例,期间该区食品卫生行政处罚案卷共载案件1082起,其中高达99.83%处罚决定中含有罚款内容。(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