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家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现代化的语境中,对行政行为效力的判断必须建立在“政府—市场—社会”科学分工的基础上,而政府一方面需要介入市场与社会的复杂利益中,面对多元化的新问题,另一方面需要打破传统行政法的旧理念、旧思维、旧方法之不能,判断行政行为合法性并关注行政活动的结果与成效,即政府绩效。同时,大数据时代要求以尊重事实、强调精确、推崇理性和逻辑为特点的国家治理模式,以数字化为特点的政府行为需要行政法学具有更准确化与体系化的逻辑及更强的现实解释力。然而,我国行政法学中的现有的理论体系,尚且无法回应政府上述要求并提供操作指引。 行政法理论要革新,基本原则论即为第一步。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两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当下衍生原则极多,适用混乱,且没有规范的逻辑分析框架;第二个层面是从国外移植的原则颇多,与我国当下政府管理实践脱节,缺乏现实的解释力,已然不能解决我国行政法的本土问题。因此,我国行政法在理论上必须建立一种与我国法治政府理念相契合且科学性与实操性并重的基本原则,以回应“政府—市场—社会”三元关系中对行政法学最实质性的要求。鉴于此,将经济学中的成本收益分析引入我国行政法学理论中,以科学的分析逻辑、精确的定量分析与规范的定性分析相结合为优势,弥补传统行政法科学性的缺失,使行政法的理论与实践中主观表达客观化,切实加强行政法解释的解释力,进而实现新行政法学方法论的变革。同时,在跨学科理论的融合过程中,往往会导致理论内化为学科的基本原则乃至理念,因此,在我国行政法中构建成本收益分析原则作为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某种程度上就等同于构建了一种行政法学理论的思维方式和思维能力。 一、我国行政法理论体系中引入成本收益分析原则的正当性 行政法上“成本收益分析原则”是根据我国行政土壤构建的、以解决实际问题为目的的实用主义哲学为功能定位、以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为科学的方法论、以事实与规范问题相分离为程序结构特点的工具性与程序性并重的行政法学的基本原则。 (一)行政法上成本收益分析原则的功能定位 实用主义不以实证主义为前提,因为实用主义认为,任何理论想找到普遍而确定的基础是不可能的,没有任何一个学科或者文化对知识或真理享有特权。因此,基于实用主义的功能定位,行政法中的成本收益分析原则应当具有问题导向性、规范性、推论性、透明性四个特征。 (二)成本收益分析原则引入我国行政法的方法论意义 成本收益分析原则作为行政法学基本原则予以构建,其中最为重要的价值就在于方法论变革的进步意义,因为行政法方法论的任何变革都直接与行政法学本体论相关。 1.行政法学移植经济学方法论的可行性。行政法学借鉴其他学科的研究方法,成本收益分析并不是创举,如社会调查法、实证分析法、数学方法等,都是对其他学科研究方法的借鉴而不断总结出来的。经济分析是一种可以有效帮助法律人识别和分析法律制度需要处理的实质目标问题的方法。 2.成本收益分析原则开启行政法的“科学性”: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首先,应当明确行政法学“科学性”的要件,即可证明性、抽象性、研究对象的恒久存在性及可传授性;其次,成本收益分析原则是行政法中的工具性原则之一;最后,明确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在行政法学科学方法论中的意义。 (三)成本收益分析原则对行政法程序的结构性意义:事实和价值问题相分离 在我国行政法学中,程序的结构性意义有两点,一是协调科学性与民主性内在冲突,二是实现事实与价值问题的分离。前者是“科学与民主之争”,系政府失灵的根本原因;后者则是实现协调科学与民主之争的途径所在。事实问题与价值问题的判断却各自遵循不同的逻辑,不能混同,也不可互相否定,否则最为直接的不良后果就是常见的政府失灵。 (四)成本收益分析原则的引入对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功能拓展 1.行政法学基本原则内在张力的要求 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基于法教义学的研究在体系与内容安排上,多是建立在秩序行政原理的基础之上,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多为碎片化、补丁化的功能,对于行政法思维方式及规则体系评价方面尚无专论涉及,行政法的封闭性与空洞性越来越凸显,新的方法、原则及思想很难融入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中,行政法缺乏深刻的现实解释力,这与我们这个时代对于行政法的开放性与多元化价值的要求背道而驰。 2.与比例原则之间的关系 作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比例原则与成本收益分析原则应当在行政法的理论体系中共存,两者应当区分适用。首先,适用领域不同。比例原则依附于传统行政行为理论,受行政行为类型化思路影响,多适用于秩序行政,尤其在秩序行政中对行政裁量权行使的价值判断具有优势地位,但在面对诸如扶贫等新兴的给付行政领域则显得力不从心。成本收益分析原则可适用于行政活动全过程,尤其是在科学化、技术化水平要求高的规制行政领域适用,具有无可替代的优势。其次,逻辑推演方式不同。从未来行政法理论的革新与重构角度而言,新的行政法理论与制度体系,不能仅仅依靠定性分析的逻辑推演方式,必须借助以大数据为基础的定量分析,并将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结合,才能得出科学的结论,而这些正是比例原则所欠缺的。最后,程序结构性不同。成本收益分析原则在程序结构上强调事实与价值问题分离,比例原则却更多强调均衡理念的价值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