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I:10.19503/j.cnki.1000-2529.2020.02.014 休谟无疑是促使康德思想由前批判转向批判时期的一位关键人物,不仅因为他——如同康德自己承认的那样——警醒了康德一度陷身其中的独断论迷梦,而且还因为他事实上一直是康德主要的对手与对话者,这并不只限于理论哲学,而且也扩展到康德的实践哲学。某种意义上,我们甚至可以说,康德是在对休谟的批判性回应中构建起他的哲学体系的。终其一生,康德一直试图决定性地超越休谟的哲学图景。但是,尽管他或许有理由认为自己成功地做到了这一点,这一康德与休谟的对话与对立却一直持续至今,在本文将论及的自由意志及其与道德责任的关系问题上也同样如此。也正因此,我们在本文中将溯洄到这一自由问题上的对峙在休谟与康德那儿的源起,以厘清两者真正的分歧所在。具体而言,我们将在文章第一节阐释休谟的自由观以及他对自由意志说的批判。在第二节中,我们将显明只有通过他的先验观念论,即通过本体与现象界之间的区分,康德才得以捍卫了他的自由意志说。在第三节中,我们主要围绕自由与道德责任的关系考量康德借助先验观念论为其自由意志辩护可能遭致的困难。但我们的目的并非在康德与休谟的自由观之间做出评估或取舍,而是为了最终释明为什么康德需要一个不同于休谟的自由概念。 休谟主要在他的《人性论》第二卷与《人类理解研究》(以下简称《研究》)第八章阐述了他的自由说。在《人性论》中休谟借助经院哲学的术语区分了两种自由观念,即自发的自由(liberty of spontaneity)和中立的自由(liberty of indifference),前者类似于亚里士多德所言的自愿性(voluntariness):只要我们的行为没有受到外在的强制,而是出于自己的意愿,那么,我们就可以被认为是自由的,并因此应当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与此不同,中立的自由则认为唯有当我们的意志没有受到任何先在原因充分规定的情况下我们才是自由的。休谟认为我们无疑具有第一种自由,但是,第二种自由则不仅是我们虚妄的幻想,而且有害于道德与法律。为了显明这一点,休谟提出了三个论证。 我们可以将他的第一个论证称为基于自然和社会现象一致性(uniformity)和规则性(regularity)的论证。休谟认为正如自然界被一种因果必然性所统摄,社会现象与个人的行为也呈示出同样的一致性,“相似的原因仍然产生相似的结果”(T2.3.1.5)①,并且“没有一种结合比某些行为与某些动机和性格的结合更为恒常而确定了”(T2.3.1.12),也正因此,我们能够对彼此间行为做出预测,这在休谟看来是人们之间相处与社会制度得以构建的必要条件。当然,反对者可能会指出,人类行为是最为捉摸不定的,因此“并不是由必然发生的”(T2.3.1.11),对此,休谟答复道,即使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也会倾向于认为在此发生作用的是某种我们未知的原因,而不是去假设一种绝对不受任何原因规定的机会(chance)或自由(liberty)。事实上,最为难以捉摸的是疯人的行为,但休谟尖锐地指出,“疯人们一般被认为是没有自由的”(T2.3.1.13)。显而易见,如果自然与人事都受制于因果必然性,那么,既没有纯然的机会,也不存在任何独立于这一普遍必然性的自由,即中立的自由。但是,我们为什么会有这一自由的观念,或者对休谟来说,是幻觉吗? 休谟对此给出了一个心理学的解答,这构成了他反对中立的自由的第二个论证。这一论证分为两个部分。首先休谟指出,“当我们已经完成一种行动以后,虽然我们承认自己是被某些特殊观点和动机所影响,可是我们难以说服自己是被必然所支配的”(T2.3.1.5),所以,我们也就认为我们具有不受因果必然性支配的自由,但这其实是混淆了因果必然性与强制,在许多人看来,必然概念似乎涵摄了“我们所知觉不到的某种力量、暴力和强制”(T2.3.2.1),这在休谟看来是对必然性的一种根深蒂固的误解,所谓的必然性只是因果性的一个要素,而因果性并不是事物内部蕴含的神秘的强制力,而是源于事物之间恒常的结合与我们心灵习惯的推断。在《研究》中,休谟进一步指出: 假如自然的全部景象在不断的变化中,使任何两件事情不能有任何相似的地方,使每个物象都成为全新的,和以前所见全不相仿,那我们在这种情形下从不会在这些物象方面得到些许必然观念,或联系观念……因果关系在这里必然完全不会为人所知晓。[1] 所以,因果性描述的是我们感受到的自然的一致性,这种一致性尽管在某种意义上规定了人类的生活形式和思想方式,却明显地不同于暴力和强制。理解了这一点我们就不会将不被强制的自由与中立性自由混为一谈。除此之外,在我们的慎思(deliberation)未做出决定之前,我们感到自己仿佛可以同等地选择不同甚或相反的行为,于是我们就想象“虽然行动受制于意志,意志则不受任何限制”(T2.3.2.2),但事实上我们在此只是将未决性(indeterminacy)误认为意志不受因果性规定的自由,这也解释了我们相信有一种中立的自由的理由。由此,如果我们对我们的心理状态做出精细的分析和区别,我们的经验或内观(introspection)并没有提供存在着中立的自由的证据。 对于主张意志自由的自由论者(libertarian)来说,休谟对自由意志的否定必然会导向对道德责任的否定,因为如果我们的意志或者说意欲已经受到在先的原因的决定,那么,我们就不能自由地选择我们所做的行为之外的另一些可能性(alternative possibilities),因此也不能被要求为自己的行为或过失负责。所以,自由论者一般都主张一种非决定论(indeterminism)。对于这一可能的反诘,休谟的回应是并非他的自由观而相反的是自由论的自由观,即中立的自由使得道德与法律责任不复可能,这也构成了休谟反对中立的自由的第三个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