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实践中出现了诸多涉及“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事件,均共同指向了《宪法》中“公共财产”的管制与利用的问题。目前学界备受关注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问题应纳入《宪法》第12条“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的范畴中。 一、马克思主义理论中的“公有财产”:过渡阶段和国有化 (一)公有制与私有财产权的异质性 私有财产权与公有制从一开始就具有不同的社会功能,二者具有异质性,有不同的社会目标追求,是不同生产关系的产物,后者正是建立在对前者的批判之上,旨在纠正私有制模型中的诸多弊端。无论是公有制还是私有制的理想类型之下,都存在一系列与之相配套的制度,二者不能混同。 (二)迈向公有制的“国有化”:如何具体展开? 在马克思看来,未来的共产主义形态中,私有财产是注定要与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一同消亡的,与之一同消亡的还有各种阶级形态以及国家。彻底实现“社会公有”之前,还存在一个“国有化”的过渡阶段。 在过渡时期,还无法真正实现“社会占有全部生产资料”时,国家仍有存在的必要,但国家的角色定位、国有化和公共财产的范围和程度、公共财产与私有财产之间的关系,在过渡时期仍需进一步澄清,并需结合每个国家自身的历史和特点探索自身的道路。 二、新中国成立背景下“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的政治功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至今,可以划分为新中国成立与改革开放这两个阶段。二者之间既有传承又有发展,以此衍生出各种不同的相关配套制度,体现在所有制、财产分配、政治组织形式、生产关系等各方面。 (一)新中国成立阶段的“社会主义”发展范式:以公有制为核心的变革 新中国成立之后,其发展模式的选择受到诸多因素影响:(1)对“社会主义”的理想性追求;(2)苏联模式的影响;(3)时局和中国特殊现实(国际国内环境)的影响;(4)富强中国(工业化、现代化和赶超战略)的影响。 以1954年宪法为标志,新中国的建设路线实际上也经历了一个路线转型的过程。《共同纲领》中所蕴含的公有与私有、国家经济与私营经济因共存而导致的内在紧张也朝向实现公有、消灭私有的方向迈进。 (二)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的政治定位:人为改造和不可侵犯 在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发展逻辑下,社会主义公共财产具有三重任务:第一,社会主义目标的实现;第二, 配合赶超战略;第三,国家权力的渗透。围绕这一功能,构成了新中国成立初期“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的发展和保护逻辑:一方面,通过社会主义改造,不断地发展社会主义公共财产(尤其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逐步取消私有财产;另一方面,给予社会主义公共财产以绝对优先的保护地位(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公共财产”的义务主体是公民,这也表明在当时语境下,附着于公共财产之上的不可能是今天语境下用来防范国家公权力的宪法“基本权利”,而是一系列与之配套的制度。 三、“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宪法结构 “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于1993年修宪时写入到《宪法》当中。体现了“八二宪法”对“社会主义”的理解变迁以及“公私并存”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定位。 (一)从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社会主义”的理解变迁 1978年启动的改革开放是对新中国成立初期“社会主义”理解的更新。1978年改革开放之后,对“社会主义”的重新理解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发展生产力,在这一过渡阶段,真正实现《共同纲领》和“五四宪法”所未能解决的“多种所有制并存”的问题,也就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这一“关于社会主义的再定义”可以说扭转了传统的“社会主义=以国有制为代表的公有制+计划经济”的理解。 (二)“公私并存”:“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制度模式 改革的展开伴随着社会中个体需求和利益的分出。这就需要在个体自由的基础上形成“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局面,促进“社会自由”。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发展模式下,“八二宪法”一方面继承了《共同纲领》中多种所有制并存的思维,另一方面在此基础上又进一步,不是如《共同纲领》和“五四宪法”所强调的要对私有财产进行逐渐改造,而是立足现实,围绕《宪法》第12条的公共财产和第13条的私有财产这个二元财产体制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 (三)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宪法结构:“公私并存”的具体体现 随着改革的深入,中国社会逐渐实现了一种“社会系统的功能分化”。 在“公私并存”和“社会系统功能分化”的框架下,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宪法结构可体现为如下几点: 首先,在生产关系领域,不再强行要求最大范围内的国有化或公有化,而是在保持公有经济主导性地位的前提下,真正实现《共同纲领》和“五四宪法”都未能实现的多种所有制并存。 其次,从计划到市场的转变,也意味着融入了试验性的社会发展思维,多种所有制并存促成了改革之后中国的社会多元。在功能分化的社会领域中,每一个社会子系统的功能实现,均不能由其他社会子系统的标准来替代。 “公共财产”介于政治系统与经济系统之间。一方面,财产的流通需要以经济系统的盈利/非盈利标准运行,另一方面,公共财产又需要承担特定的公共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