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90年代初广泛推行的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在容许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基础上,进一步打破了各种所有制主体独自投资与经营的格局,不同经济成分共同投资组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中外合资和合作企业等,逐渐成为我国企业的主要组织形式。在国有企业中吸纳集体、私有、外资参与其改组,或者国有企业投资非国有企业,正是典型的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形式。目前,央企的混合所有制改革面接近70%,进入混合所有制企业的资产达到60%以上,一些央企中的国有股比例已经低于20%,省属国有企业的混合所有制改革户数也接近60%[1]。在混合所有制成为国有企业常见组织形式的情况下,为何还要再次将混合所有制改革作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突破口呢?它与过去的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有何区别?这些问题都亟待回答。 一、对新一轮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简要评述 新一轮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至少取得了五方面的进展:一是央企混合所有制改革数量增多,在2016年以来选择的3批共50家试点企业中,央企超过了50%。二是垄断性强的国有企业数量增多,参与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国有企业主要为重要资源开采与加工、国家重要交通通信和军工领域的骨干企业。三是员工持股试点数量增多,现有国有企业中先后有100多户大型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四是收入来自混合所有制改革企业数量增多,中国建材集团、国药集团的70%以上营业收入,来自混合所有制企业。五是进入证券市场的国有资本增多。央企有65%左右的资产进入上市公司,比2012年底提高50%以上;地方国有企业也有超过45%的资产进入上市公司。 本轮混合所有制改革从表面上看与过去差异不大,具体而言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从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动力来看,虽然本轮混合所有制改革面临的国际竞争和挑战更激烈,稳增长和促转型升级的难度增加,更需要发挥国有企业作用,但这种压力过去一直都存在,只是在程度上和范围上有区别。第二,从改革方式来看,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基本思路、途径、手段也没有大的变化,都是吸纳非国有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组,促进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通过股权转让、增资等方式让非国有投资进入,要说有所不同,只是混合所有制改革对象和参与主体范围有所扩大。正如《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的,“要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允许更多国有经济和其他所有制经济发展成为混合所有制经济”。第三,从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目的来看,核心是提高国有资本配置和运行效率,进一步增强控制力、影响力和抗风险能力,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这也与过去的混合所有制改革诉求基本一致。因此,此轮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可视为以往国有企业改革的延续[2]。 然而,通过梳理有关文献可以发现,本轮混合所有制改革有以下显著特点: 第一,重在强化国有经济控制力。前一阶段的混合所有制改革,偏重于吸引非国有投资,优化国有经济战略布局,促进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国有经济的控制力问题、混合所有制改革后国有企业的效率最大化问题,不是混合所有制改革面对的主要矛盾,因为国有经济的占比依然较高,国民经济的重要领域还掌握在中央和省级的大型国有企业手中。通过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企业,经营机制比之前灵活,效率得到了一定程度改善,也就基本满足了改革的诉求。本轮混合所有制改革是过去改革的深化,其主要目的是增强国有经济控制力,进一步提高国资经营效率,相应地,混合所有制改革必须围绕提高国有企业运行效率和竞争力,服务和服从于强化国有经济控制力。2015年9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对本轮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目的作了明确阐释。国资委研究中心专家认为,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关键是放大国资功能,实现资产保值增值和提高企业竞争力[3]。因此,本轮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主要目标,就是要通过国有资本和社会资本结合,以及国有企业自身的资本集中、重组和扩张,有效强化和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即使已经实行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国有企业,也存在进一步提高市场竞争力和创新能力、提升影响力的问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混合所有制改革是新形势下增强国有经济活力和控制力的有效途径,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必须从混合所有制改革突破,这是国有企业改革的“重头戏”。 第二,重在探索特殊对象的改革。中小型国有企业已经完成改革任务,这类企业在改革后继续保留国有股份的较少。处于一般竞争性领域的国有大型企业,也基本完成了改革任务,国有控股或参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占有较大比重。由于本轮混合所有制改革开始从推动与融合阶段进入分类与深化阶段[4],因而进行混合所有制经济改造的国有企业追求的目标必须根本改变,或者说只有适应或需要追求新目标的国有企业,才应当纳入混合所有制经济改造的范围[5]。改革对象主要是现存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绝对控股公司以及国有上市公司的集团公司层面,需要加快混合所有制改革进度,从而激发国有企业活力[6],即必须以国有独资的集团母公司、资本运营公司、投融资平台类公司等为主要对象,或者垄断性强的电力、石油、天然气、铁路、民航、电信、军工等国有公司和院所。国家要求在自然垄断和技术垄断性强的领域迈出实质性步伐,已经明确本轮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重点领域和对象。国家先后选择几批企业开展试点,如中国联通的集团整体改革,中石化、东航、国航、中核、兵器工业公司等的二级子公司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中粮、宝武钢铁、中车集团在新开发业务中吸纳非国有主体投资等。可以看出,本轮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对象与过去存在较大差别。此外,参与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企业不仅包括子公司层面,而且包括母公司层面,即积极探索中央企业母公司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可行路径,探索回答改革后国有股由谁持有的问题,积极支持省属国有企业母公司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