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匿敌产”一词出自“五反”运动后上海市人民法院的判决书,①字面意思是隐匿日伪及国民党官僚资本的财产,实际指私营企业盗窃、隐匿应转为国有财产的敌产。曾有学者认为,“像凭借特殊地位及人事关系套购外汇或四行贷款而博取巨额利润较突出者,运用国家资金作私人投资者、廉价取得的敌伪资产数额巨大者,盗窃或隐匿公产据为己有者”②均属于侵吞公产形成的财产。因此,此处的“隐匿公产”与档案文献中的“隐匿敌产”本质为同一种财产,即私营企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以隐匿形式占有的、原属于日伪或国民党官僚资本的、应属于国家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得到清查的财产。下文统一将此类财产称为“隐匿敌产”。 1949年以后,没收官僚资本运动催生出了大批国营企业,而全行业公私合营基本将私营企业纳入了计划经济体制下进行生产,由于这两项运动的范围大、涉及企业数量多,因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初期私营企业改造问题研究中,关于没收的官僚资本企业和公私合营企业已有众多研究成果。而在这两个事件之间发生的“五反”运动中,尚有一部分“隐匿敌产”的企业得到查明和清理,同样转化为国营企业。对“五反”运动的私营企业研究多数集中于“五反”运动的整体过程,少数案例研究也集中于持续经营并进入公私合营阶段的企业,③对属于“隐匿敌产”的私营企业及其日后的发展研究不多。 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属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振华重工”)保留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初期“中央人民政府交通部长江航务管理局第二船舶修理厂”(简称“长航二厂”)的珍贵档案,详细记载了“隐匿敌产”企业——公茂机器造船厂(简称“公茂船厂”)演变为国营长航二厂的经过。故本文将依据当时被定性为“完全违法户”的公茂船厂档案史料为基础进行剖析和解读,并试图对“五反”运动中被定性为“隐匿敌产”的私营企业的民主改造和产权变化进行初步考证,以求揭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初期“隐匿敌产”的私营企业的接收方式与改造路径。 一、公茂机器造船厂概况 公茂船厂的前身是“始建于1885年”④的通裕铁厂,创始人为郑良裕。郑良裕,宁波镇海人,生于1866年,从小随父去上海经商。郑良裕先在上海的一家洋布店当学徒,后自设通裕洋布号,1883年在上海新闸路开设轧花厂。1885年郑良裕将轧花厂改建为通裕铁厂,制造内河小火轮,陆续有春申、大吉、大利等多艘船只投入上海至无锡、苏州、常熟等地的航线。 1895年郑良裕任英商老公茂纱厂(Lauo Kung Maw Cotton Spinning and Weaving Co.,Ltd.)买办。⑤1900年郑良裕开设老公茂航务局,因通裕铁厂与“老公茂航运局有共同关系”,⑥故改名为公茂船厂。郑良裕后又组建通裕、平安、宝华等轮船公司,置有平安、新平安、宝华、新宝华、大华、平阳、康泰等轮船,经营内河、长江和沿海航线。郑良裕独资创设的几个企业逐渐形成一个投资在150万元以上的企业集团,拥有大型轮船7艘,总吨位6343吨,小轮船16艘,总吨位204吨。⑦1912年公茂船厂迁到上海浦东白莲泾地区,工厂拥有多座船坞、船台。 1920年郑良裕去世,由其子郑锡棠接手。1933年2月,郑锡棠在上海十六铺码头突遭绑架,混乱中郑锡棠头部中枪,⑧并于2周后去世。⑨包含公茂船厂在内的郑氏企业由其妻郑孙文淑继续经营。⑩在郑氏家族的经营下,公茂船厂逐渐成为近代上海规模最大的民营造船厂之一。至1937年淞沪抗战前,公茂船厂的码头可系泊江海轮6艘,有300尺大船船台三所,长260尺、宽38尺、深12尺木质船坞一所,(11)长250尺、宽25尺、可拖200吨船舶用的钢筋水泥滑轨一所,拖船、驳船、挖泥船等一应俱全,还装备了德国造电焊机及机车,专供船舶修焊之用。公茂船厂建造的最大船只为2000吨级远洋线“新平安”轮。公茂船厂内部设主任一人、总揽全厂事务。下设有工务组、物料组、事务组、会计组以及各工场,各组均设管理员,各工场则设有职工长,(12)职工长以下设有工头,以管辖工人进行生产。 上海沦陷后,公茂船厂被迫出售给日本三井洋行,(13)日方将船厂改名为“三井洋行上海造船所”。日本投降后,郑氏家族以八千万伪中储券将“三井洋行上海造船所”回收并改回其原名。国民政府敌产处理局认同了郑氏家族回收企业的行为,也并未将郑氏家族作汉奸处理。1948年,公茂船厂改制为股份公司,由郑孙文淑任总经理,郑延益(郑锡棠之子)任经理。1949年5月上海解放后,郑氏逐步迁居香港。因此在解放前,公茂船厂虽曾与日方有交易情形,但国民政府并未认定其为汉奸,该厂的性质仍是私营企业。 解放后,中共中央曾进行过没收官僚资本运动,(14)至1952年,“没收官僚资本、接收国家资本的工作彻底完成”。(15)在企业方面,中央人民政府没收原国民政府拥有的工矿企业共计2858家。(16)1949年5月上海解放后同样展开了没收官僚资本运动。在运动进行的同时,上海市人民政府工商局也在上海造船同业公会的协助下于1950年对上海地区的造船企业进行了普查。第一批普查的单位近30家,公茂船厂也在其列,但未被认定为敌产,而判定其为“股份制公司”,(17)仍属于私营企业,其规模还在当时各私营造船企业中名列前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