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K27;D63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4952(2019)06-0122-12 华侨华人①是中国公益事业②的重要参与力量,其捐助中国公益事业的主体有个人和华侨华人创办的企业(以下简称侨企)、组织(包括同乡会、商会、联谊会)、基金会等。捐赠是其参与中国公益事业的主要方式。目前学界对华侨华人在内地捐赠(以下简称侨捐)史实及意义的研究成果比较丰富,一些学者还探析了侨捐的动机、类型和影响因素等。③但整体来看,对华侨华人参与新中国公益事业的相关研究仍然有些不足:一是相关研究以史料搜集、整理为主,理论分析不够;二是对侨捐以外的其他参与公益方式关注较少;三是研究时段和地域范围多集中在改革开放新时期和地方,长时段、全国性研究较少。基于此,本文拟对新中国成立70年来华侨华人捐助新中国公益事业的阶段性变化、特征及动机与影响因素等进行探讨,以就教于方家,深化对华侨华人史和新中国公益事业史的研究。 一、华侨华人捐助新中国公益事业的阶段性变化 新中国成立70年来,华侨华人参与新中国公益事业经历了从试探、曲折和停滞到恢复与快速发展、稳定发展的不同历史阶段。④ (一)试探阶段(1949~1966年) 新中国成立初期的侨捐多为试探性捐助,较不稳定。究其原因:一是此时华侨居住国尤其是东南亚一些国家发生排华事件,华侨在经济上受到影响,捐赠能力较弱;二是由于意识形态的分歧,东南亚一些国家受西方国家影响对新中国进行经济封锁,并限制通汇和人员往来;三是由于此时新中国展开对包括国内华侨资本在内的生产资料私有制进行社会主义改造以及安置归难侨,同时为拓展外交关系,对侨捐采取了较为谨慎的态度。 1957年6月,新中国以教育领域为突破口鼓励华侨捐资兴办学校,8月,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78次会议正式批准颁布《华侨捐资兴办学校办法》[1],对促进侨捐发展发挥了一定作用。但是,此后在多次运动的政治审查中对内地居民的海外关系持怀疑态度,挫伤了部分华侨华人捐助公益事业的积极性,侨捐数额有所下降。 尽管如此,仍有一些华侨华人出于对家乡和对新生人民政权的热爱,一如既往地关注祖(籍)国和家乡的公益事业,尤以福建、广东两省重点侨乡最为突出。如在广东省,1949~1965年,华侨捐助梅县公益事业约632万元⑤,主要用于兴办医院、影剧院和教育事业。⑥据不完全统计,1956~1957年,广东省公益事业侨捐达298万余元,主要用于中小学校、医院、水利设施、乡道桥梁等方面的建设。其中,用于中小学校的侨捐为168万余元,占56%强。⑦在福建省,教育是侨捐最为集中的领域。1949~1966年,福建省华侨捐资兴学款达5495.34万元,年均323.26万元。其中晋江专区2086.46万元,占全省的38%,年均122.73万元。[2]其间,教育侨捐受相关政策的影响较大。如1956年5月,福建省人民委员会侨务办公室和教育厅发布《关于大力鼓励华侨办学的联合指示》后,福建省当年仅捐建学校的侨汇就达100万元以上。1958年福建全省华侨捐资兴学款超过1000万元。[2](p.96)需要说明的是,此时华侨捐资兴学形式多样,有侨办公助、公办侨助及完全侨办等不同性质。其中,在完全侨办学校,华侨不仅负担基础设施建设和日常支出等全部经费,而且免收学生学费,甚至将贫困华侨子女的食宿和课本等费用也全部予以免除。 除教育事业外,医疗卫生和文化事业也是这一阶段侨捐的重点领域。如在福建省安溪县,自1954年起华侨先后捐建了龙门卫生院、新华侨官桥医院、蓬莱华侨医院、龙涓医院等,还捐赠了救护车、医疗器械和药物等。[3]在广东省梅县,20世纪五六十年代华侨捐资新建和扩建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医院有十余所。⑧华侨华人还捐资兴建华侨博物馆、影剧院和戏院等公共文化设施。如1956年,在陈嘉庚的带动下,广大华侨为创办厦门华侨博物院捐款37万余元;1960年,陈嘉庚提议在北京创办华侨历史博物馆,并率先捐款50万元。[4] 支持抗美援朝是这一阶段侨捐的特殊领域之一。如1951年2月,新加坡华侨捐赠慰劳金5786元。[3](p.180)自6月起,华侨中开展了捐献飞机、大炮支援前线的活动,印度、马来亚、印度尼西亚、蒙古等国华侨亦有类似的捐赠活动。 这一阶段的侨捐还出现了基金会等形式。1955年初,陈嘉庚捐资设立集美社公业基金会,主要用于助学、垦殖及救济,并成立集美社公业基金会理事会进行管理。[5]这对之后华侨华人捐助新中国公益事业的形式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整体来看,这一阶段由于新中国刚刚成立不久,国际国内形势较为复杂,侨捐规模不大,但出现了新的公益事业参与领域和参与形式,并集中于教育、文化事业,对侨乡的经济社会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此外,对抗美援朝的捐助行为也体现了华侨华人对新生人民政权和对国际和平与正义事业的支持。 (二)曲折与停滞阶段(1966~1977年) “文化大革命”期间,由于受“左”的思想影响,华侨华人捐助被认为是“破坏自力更生”,严重挫伤了华侨华人捐赠的积极性。在能否继续接受侨捐的问题上,1969年3月,广东省革命委员会颁布了《关于严禁向华侨、港澳同胞发动捐献问题的通知》,禁止向华侨华人、港澳同胞发动捐献,对华侨华人、港澳同胞的捐献一般要婉言谢绝,说服不了的,必须逐级审查上报经批准后方可接受。[6]1970年2月,福建省革命委员会同意了晋江专区革命委员会《关于取消侨办中小学的请示报告》,表示对海外华侨自愿汇款给家乡办学,“一般不予接受”,并要求各地“参照执行”。[2](pp.119~120)因此,1966~1977年,虽有一些侨胞通过各种渠道继续捐助支持家乡的公益事业,但规模较小,侨捐基本处于停滞状态。如晋江专区这一阶段的华侨华人捐资兴学款仅为479万元[7],年均约40万元,不到前一阶段年均值的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