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231;K26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3-3815(2019)-11-0094-15 1927年大革命失败后,中共转变党组织运作方式以适应白区的社会环境,其中就包括调配党员组成“夫妻”,以住机关的形式掩护中共地下机关运作,实现机关家庭化的转变。目前,关于这一现象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两个领域。中共秘密工作研究领域以白区政策路线为主线,对党组织秘密工作的领导人物与重大事件进行分析梳理,凸显这一时期“左”倾路线对白区工作的消极影响①。该领域研究往往将机关家庭化视为单纯的秘密工作技术手段,对党组织与社会的互动以及具体的运作机制缺乏关注。而性别史研究领域则将社会性别理论引入革命史研究,关注到白区女性党员群体的处境,在一定程度上丰富了相关研究的历史层次②。但该领域学者往往过于强调中共组织的“父权制”研究预设,将女党员与党组织置于二元对立的格局中,忽视了党组织内部多重组合关系的区别。 由此来看,尽管已经取得一定成果,但目前相关研究无论是着眼于秘密工作技术,还是侧重于组织内两性亚文化,都简化了地下党组织与所处社会环境之间的复杂互动。在地下党推进组织社会化的过程中,党员的角色既不断受到组织规范,也受到社会环境的影响。此外,党员之间的私人关系也在发挥作用。这三者既存在统一,也不乏冲突。而机关家庭化使得党组织机关与家庭二者合一,导致住机关的男女党员的这三种角色产生了重叠。党员是如何选择身份角色的?党组织是如何处理党员的角色冲突的?社会环境又在其中产生了哪些影响?对这些问题的探讨,无疑有利于进一步理解中共白区党组织的内部结构与运作机制。本文以1927年至1934年中共白区党组织的“革命夫妻”为研究对象,通过分析该类党员组合的形成背景与组合方式及其在日常生活与工作中的角色冲突,发掘中共组织、社会环境与党员关系之间的多重互动,以加深学界对大革命失败后中共白区党组织社会化过程的了解。 一、白区机关家庭化 1927年大革命失败后,中共转入地下活动。在租赁房屋建立机关时,中共发现白区租赁房屋的要求颇为严格。1928年3月,福建临时省委报告指出:“以前省委机关建设在鼓浪屿,该地范围狭小,我们过去六、七月中屡次变换遍及该地各部,而且该地房租太贵,无女人,无家属,设备非常困难,而且租住宅无商店担保,常被房东以至怀疑我们。”③1930年3月,中央军委驻烟台特派员胡克波报告说:“此地无职业、无家眷、无殷实店保,不准住。”④1931年10月,河南省委报告指出:“整个省委的机关都是在动摇的,住旅馆也要保人,租房子更厉害些,条件非常苛。第一要有铺保,第二要有人介绍(没有招租贴)。第三要有十家连环保。第四要有眷属。”⑤可见,在各地租赁房屋要求中,铺保与家眷都是常见的要求。前者还能通过使用经费建立商铺解决,但后者则需要党员来应对。 如果说本地党员还可以通过在自己家建立机关的话,那外来党员则连住处都难以解决。1929年1月,河南工委负责人霍锟镛报告:“我去年十一月间由沪去豫工作,到工作地后,因住房非常困难,该地社会情形又非常不熟,自己又无铺子以便租房打保,初先垫着房子,即因铺保不能使房东信任,反使其怀疑,故即由旅社内迁出,由一本地同志找一房屋暂住。住后将及两月,因家眷及无保关系,又未另行租房,即到前月二十三日家眷问题解决后,方准备租房迁移。”⑥可见,霍锟镛用了两个多月时间才解决住房问题。同样,1930年9月,中共中部区军委在报告中也曾提及中央交通王福亭的类似情况:“王到这里后,因他会法语,故我即决定他在此担任外兵工作(尤其是安南兵),决定后马上就报告你们了(宝隆医院交石士达的),并请你们另外派人补缺。决定后即尽量地为他解决住房子的问题,房子已找到了,但因为家眷和保人的问题(五人联保)无法解决,以致在旅馆住了好久。”⑦ 鉴于这种情况,中共决定实施机关家庭化,要求党员以各种掩护身份组合成“家庭”,以住机关的形式掩护机关运作。据曾在上海住机关的女党员谢怀丹回忆:“女同志住在机关里就叫做住机关,以假父女、假兄妹、假夫妻为掩护,保护党、团机关的安全。”⑧“家庭”的人数不定,但一男一女组合是租房建立机关的基本条件。根据1930年上海党员干部统计表来看,上海党组织30岁以下的干部占81%,可见年轻干部居多⑨。从掩护身份的效果来考虑,以年轻干部为主的党员如果假扮父女、母子,既牵涉直系亲属的相貌、口音等问题,还存在年龄上的问题。因此,“夫妻”是较符合既有党员结构的掩护身份。 这种机关家庭化的工作方式在中共建党初期就已经使用,不过当时中共的党员与机关还比较少,尚不普及。北伐时期中共发展的党员与机关也多在国民党控制区域内公开活动。而大革命失败后的机关家庭化,则是在中共遭受重创后首次大规模转入地下的历史背景下展开。大批机关需要秘密设立,大批党员需要重新分配安置,影响较广。地下党常设的机关一般包括领导机关、秘书处、各部机关、印刷技术机关、交通接头处、住所等。出于安全考虑,中共往往采取机关分设的方式,将机关分散在多个处所。例如1927年11月,江苏省委仅秘书处就有九处房屋⑩。1928年6月,浙江省委计划将省委机关分设七处房屋(11)。1931年5月,河南省委报告省委秘书科分设三处,即“秘科的工作过去完全多于技术忙,秘长一人一女住一地,写的一人一女住一地,印的一人一女住一地,印的人并兼内部交通”(12)。这在分散了机关风险的同时,也增加了对住机关女党员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