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912.1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769(2020)01-0001-10 企业社会责任的思想出现于20世纪初期的美国,经历了近百年的争论后,形成了众说纷纭的理论,已经成为当今经济学、管理学、法学等学科研究的重要课题。在综合现有研究成果后,我们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作为社会一员,基于从社会所获得的利益,对社会整体利益承担的体现了法律目标和价值追求的责任。①企业社会责任的行政执法,则是行政执法主体按照法定程序与方式,将企业社会责任的相关规范落实为现实的社会责任承担的行政行为。 一、企业社会责任行政执法的必要性 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来源于西方国家,在西方国家中,市民社会的基础根深蒂固,企业的经营活动自主性强,同时法治基础比较完善,企业守法的程度也相对较高,因此,在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过程中,主要由企业自治,政府的干预与执法较少。在西方学界,也就更加强调企业社会责任中的道德责任②,有的观点甚至认为,由于官僚主义和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企业对社会责任的监管将造成治理与谈判的高昂成本,同时容易形成“天花板效应”,导致一些企业达到政府设定的监管标准后便不愿再承担责任,从而降低部分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标准。③在我国,尤其是民法学界,也有观点认为,企业社会责任主要是道德责任,应当由企业自主决定是否承担,政府应当尽量减少干预。 然而,笔者认为,此种观点放在西方社会中有其合理性,却脱离我国实际。在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的实现中,由于履责动力机制与西方社会有很大差异,政府的行政执法恰恰是有必要的。 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内生性动力机制与外部强制的外在性动力机制综合作用的结果。④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内生性动力表现为企业文化、企业管理、企业所处经济环境以及社会发展阶段等因素综合孕育的社会责任意识,外在性动力机制表现为政府与社会等外部力量的强制机制。我国与西方在企业社会责任内外动力机制上的诸多差别,决定了社会责任行政执法的必要性。 1.我国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内生性动力不足 首先,企业的自觉自主是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内生性动力的基础。西方社会经历数百年的自由资本主义,依赖市场本身进行调节,国家长期扮演“夜警国家”的角色,不插手经济事务,直至20世纪30年代经济危机爆发后,才逐渐引入政府干预和调控,在这样的背景下,企业的自觉自主早已深入骨髓。而我国恰恰相反,从计划经济转型到市场经济不过几十年,政府的干预与调控对经济仍然有着巨大影响,企业的自觉性不足,没有承担责任的内生动力根基,仍然需要政府发挥作用,进行监管执法。 其次,在一个既定的社会形态中,法律结构、政治结构、经济结构和社会结构等因素是交互影响、互相促进、互相钳制的。⑤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意识也与经济发展程度表现出正相关的关系。虽然如今西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较为积极,但是站在历史角度看,从西方资本主义经济早期,直至19世纪末20世纪初,企业基本都是扮演着一味追逐利润、忽视社会利益的角色。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企业的逐利性明显,承担社会责任的意识尚显薄弱,如果放任自由,其便可能堕入早中期资本主义社会企业的原始积累模式中。因此,我们需要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模式的优势,通过政府的监管执法,推动企业承担社会责任。 2.不成熟的市民社会难以独立发挥外在性动力机制的作用 市民社会与政府是外在性动力的主要来源。在西方,虽然并不强调企业社会责任中政府的行政执法,但是强大的市民社会提供了一种无形的压力,使得不愿意承担社会责任的企业受到市场排斥,难以实现盈利这一根本目的。这就完成了企业根本目的与社会责任的相互统一,创造了一种有效的替代性的“强制机制”,成为推动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主要外在动力,也即是说,实际上在西方国家是市民社会“强制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 反观我国,“强国家—弱社会”的社会形态短期内难以改变,市民社会虽然逐渐成熟,却仍显幼稚:首先,总体上我国非政府组织的发展还不够充分,现行体制对非政府组织的发展及其作用的发挥形成了一定的障碍。⑥甚至有人认为我国缺少真正意义上的非政府组织。⑦非政府组织存在的此种先天性不足,使其难以承担督促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重任。其次,消费者的社会责任消费意识薄弱,企业是否承担社会责任,对于消费者是否选择企业产品的影响不明显。例如在食品领域,实证研究表明,“消费者—企业”认同及利他价值观水平偏低阻碍了食品消费者的社会责任消费。⑧在此种状况下,我国还无法从需求端深刻影响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再次,我国媒体在报道中通常注重社会导向,以维护社会稳定为主,即使是负面新闻,也多采取“负面新闻正面报道”的方式,以达到正面宣传作用,新闻媒体很少深入探查与揭露企业内部问题,难以发挥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监督作用。以上的分析表明,在我国,市民社会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替代性“强制机制”远未形成,难以成为外在性动力机制的主要方面,需要政府通过监管执法来发挥国家强制力。 同时,从历史和政治的角度看,政府对经济生活的干预也是我国必然的选择。蒋大兴教授认为,虽然在西方国家政企分开系自然天成的规则,但在我国历史上,向来是政治权力占据优势,国家能够动用公权力调控与干预商业活动,甚至直接参与经济生活,例如自古形成的专卖制度即使到了现代也得以延续而未发生根本转型,表现为烟草行业、能源行业的国家垄断。在我国,紧密型的官商关系……自然也会影响现代中国公司法的构造和实施,政府必将强烈参与公司运营,即使在制度上隔离了政府,在商事生活中也无法隔离政府。⑨同时也有学者指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背景在于,当前我们面临的是一个风险社会,此种社会环境会加大公司组织发展的社会成本,与其放任公司自由承担此种社会风险,政府不如将这种隐性的、不可预测的、未来出现的风险尽早地纳入其可以控制的范畴之内。⑩也即,如果企业逃避社会责任,最终可能在劳工、环境等诸多领域内遭受不可预测的社会风险的打击,影响企业长远的生存与发展,为了控制这一风险,需要政府的执法干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