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是什么?为什么?会怎样? 中国当代的大规模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萌芽于1980年代后期银行金融系统有关建立现代征信制度的专门工作。①但最迟自1990年代末、二十一世纪之初开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已延展至金融之外的其他领域。②2014年6月,国务院发布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标志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被正式定位为全面提升治理能力的系统工程。 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成为大众舆论和学术热点,主要是《规划纲要》发布之后甚至更晚近的事。除各部门的确较以往投入更大精力外,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作为话题的升温还主要得益于两个因素。第一,与《规划纲要》发布时间接近的几年中,“大数据”“人工智能”“金融科技”等概念噱头也被不断炒作,而新一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较之以往更突出强调技术能力的建设与运用,双方“互蹭热点”,形成舆论共振。③第二,出于对数据隐私和技术监控等话题的习惯性敏感,西方媒体和智库比中国媒体和学界更早留意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这一动向,但其报道常以不确切的传闻甚至想象为基础,将西方社会自身对新技术应用的政治焦虑投射于其中,建构出又一个反乌托邦式中国意象。④这种外部关注近年反馈回国,引起国内媒体和学界对相关议题的更高重视。 虽然学界近来显著增加了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问题的研究投入,但截至目前,关于这一制度现象的学术性理解、阐释和剖析还远不充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涉及的问题高度复杂、多样,不同研究者难免各有其角度和侧重。但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盲人摸象:对于社会信用体系到底“是什么、为什么、会怎样”,少有人提供整体性描述与解释。而在经验认知和逻辑梳理尚不全面时,部分论者径直进入规范讨论甚至批判,这使其面临偏题的风险。⑤另有论者则从“专业主义”立场出发,认为信用概念被过度泛化,当下则应将狭义的“征信”与宽泛的“信用”“诚信”等概念严格加以区别,甚至将信用体系建设重新收缩回金融范畴。⑥“名正言顺”虽有助于减轻研究者认知负担,但鉴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践早已超出金融,这实非学术研究有效认识、回应真实问题的可取进路。⑦ 整体性理解的缺失同样不利于政策实践的持续推进。尽管《规划纲要》在宏观上描述了决策者有关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基本构想,但并未对实施路径做详尽布置;决策者的基本预期显然是,各部门、各地方乃至全社会在“加强信用建设”的总体精神指导下,自行探索合理有效的实施方案。⑧“八仙过海”数年之后,实践中涌现诸多值得关注的探索,但正如业内人士意识到的,“顶层设计”的缺乏构成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继续推进的瓶颈。⑨而此处所谓“顶层设计”,又必然以对社会信用体系“是什么、为什么、会怎样”的整体理解为基础。特别是,根据《规划纲要》,国家期待“到2020年,社会信用基础性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基本建立,以信用信息资源共享为基础的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基本建成,信用监管体制基本健全,信用服务市场体系比较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全面发挥作用。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取得明显进展,市场和社会满意度大幅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普遍增强,经济社会发展信用环境明显改善,经济社会秩序显著好转。”⑩ 这些用公文中常见的模糊语言表述出来的目标,在那个旋即到来的时间节点,是否有具体、甚至可量度的现实对应?当前工作已取得的成果,离相关目标还有多大距离?如不从整体上把握这一系统性公共治理工程的制度逻辑,厘清其现实和愿景,决策者和实践者或许会觉得越发难以摸到“继续过河的石头”。 本文在理论层面提出可用于整体理解中国当代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这一宏大政策工程的三种基本制度逻辑;为简洁计,姑且将三者概括表述为自由主义叙事的“法治分散”逻辑、国家主义叙事的“德治集中”逻辑与发展和现代化叙事的“规制强化”逻辑。本文指出,这三种相互区别但又内涵关联的制度逻辑,可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多元实践串联起来。从这三种制度逻辑建构的整体视角切入,学术界和实务界能够更好地把握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愿景与现实、可能性与局限性。而对于关注社会信用立法的法学界来说,从整体视角出发,尤其有助于超越表层议题,在“数据宪制”的高度上把握社会信用立法的意义和方向。 二、自由主义叙事:“法治分散” 本文用“法治”一说宽泛代指以国家权力为依据的正式制度。狭义的“信用”(credit)是更广义的“声誉”(reputation)机制(11)的一种形态,而广义的信用与声誉(reputation)机制并无不同。国家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基本制度逻辑之一,是通过增强各类声誉机制的作用,减少市场与社会领域中的信息不对称,以压缩机会主义行为空间,使国家在不过多增加直接干预和正式制度供给的前提下,借助市场和社会主体更为有效的分散决策,实现更优治理——亦即用分散化的治理替代了传统意义上集中供给的“法治”。 (一)作为声誉机制的信用 “信用”或“征信”在经济领域有特定含义,指基于资产状况和交易历史等经济信息对个人或企业的履约情况和未来履约能力进行评价、预测,其功能在于消除信息不对称、降低交易成本、控制信贷风险、扩大信贷规模、优化资源配置等。如前所述,正是在1980年代金融市场化起步的过程中,中国启动了现代信用制度建设。但时至今日,中国的金融信用市场建设实际上仍未正式完成——直到2018年,央行才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颁发了第一张个人征信业务牌照。(12)而正如前文提到,有论者认为当前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已远远超出信用的传统专业内涵,由此导致本领域话语和实践两个层面诸多困惑乃至混乱;故而,还是应“在信用言信用”,将精力集中于完善金融领域的信用市场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