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论文抄袭、数据造假等行为的频繁曝光,国家先后发文规范学术不端行为,继教育部2016年发布《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后,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学术不端治理问题已经成为我国高等教育发展不可回避的焦点问题之一。完善学术不端治理体系、加强构建高校内部治理机制,尤其是学术不端的预防和调查处理机制已经成为当务之急。鉴于学术不端治理是全球高校面临的共性问题,作为现代大学制度发源地的德国高校已建立了以内部治理机制为基础的学术不端治理体系。该机制基于学术团体自治,以预防学术不端为首要目标,通过精细化的调查处理程序,既合理高效地应对了学术不端问题,又充分发挥了高校在学术不端治理上的积极作用。基于此,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本研究从学术不端宏观治理体系、高校学术不端治理的具体制度构建和学术不端处理决定的纠纷解决三个方面借鉴德国经验,为我国学术不端治理工作提出相应建议。 一、学术不端的界定 概念界定是建立学术不端治理机制的首要问题。依据我国《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学术不端是指“高等学校及其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学术出版规范期刊学术不端行为界定》则明确界定了剽窃、伪造、篡改、不当署名、一稿多投、重复发表等术语的内涵,并列举了学术期刊论文作者、审稿专家、编辑者可能涉及的相关行为①。 与我国近年来方对学术不端界定达成制度性共识不同,德国科学基金会(DFG)早在1998年已发布《确保良好科研实践行为的建议》(2013年再版)[1]并正式界定学术不端;德国高校校长联席会(HRK)于1998年也发布《高校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建议》[2],进一步细化学术不端的认定,开始统一使用“Wissenschaftliches Fehlverhalten”一词(译为“学术不端”)。二者共同构成德国界定学术不端的规范基础。德国学术不端界定包括核心内涵、严重学术不端行为和负有连带责任的不端行为三个层面。 第一,学术不端的核心内涵。学术不端是指“在与科学明显相关的活动中,有意识地或因失职而做出错误陈述、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破坏他人科学活动”,但同时也强调“是否属于学术不端行为须由每个案例的具体情况而定”[2]3。该内涵界定明确了学术不端的核心类别而并没有限制对其外延的理解,强调了一般特征与个案判断原则。 第二,严重学术不端行为的判断。有五类行为构成严重学术不端行为。(见表1)五类行为涉及两个维度。一个维度是“自身行为出错”,包括学术论文写作规范中的错误,如错误填写所引作品的出版社信息;科研活动中的不规范操作,如未保存或删除原始数据。另一个维度是“侵犯他人权利”,如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破坏他人研究活动等。值得注意的是,“侵犯知识产权”的学术不端行为强调抄袭(Plagiat)和剽窃(Ideendiebstahl)的区别,前者指使用他人观点,但不标明出处;后者特别指利用“评审者便利”挪用他人研究方法和观点,尤其在他人作品尚未出版时[2]4。 表1 严重学术不端行为类别
严重学术不端行为 | 举例 | |
错误的信息与陈述 | 伪造和虚构数据,隐藏非期望结果,操纵数据,申请书内信息有误(包括出版机构名称错误),申请者向评审委员会错误陈述其研究贡献 | |
侵犯知识产权 | 侵犯他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挪用他人得出的研究结论、假设、原理或研究方法,包括抄袭(使用他人观点但不标明出处)、剽窃观点(利用评审者便利挪用他人研究方法和观点),毫无理由地擅用研究者(包括合著者)作品或否定合著者权利,歪曲他人内容,故意隐瞒前人的重要工作,未经授权的出版 | |
未经允许情况下使用他人著作权 | |
破坏他人研究活动 | 损毁或操纵实验布置、器械、资料、硬件、软件、化学制品或其他实验所需物品 | |
违反法律规定或学科公认准则的原始数据删除行为 |
第三,负有连带责任的学术不端行为。学术不端行为不仅涉及行为者本人,而且主动参与者、未能尽到监督义务的相关方也要承担连带责任。承担连带责任的学术不端行为有四类,即主动参与他人学术不端行为、隐瞒他人造假行为、造假出版物的合著者和对监督义务的疏忽[2]4。 德国各高校制定了《确保良好科学实践行为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将德国科学基金会和高校校长联席会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定义进行了细化和补充。如莱比锡大学《规程》[3]第2章第4条规定,除“操纵数据”外,“操纵图表”亦属于学术不端行为,此外还包括“声称自己的论文通过了专家审核”,“同意出版他人作品但并未对其进行审核”。在“破坏他人科研活动”部分,除“蓄意”外,还强调了因“失职”而造成的破坏;同时“轻率地”或“不正当地”贬损他人科学声誉也属于“破坏他人科研活动”,构成学术不端行为。值得注意的是,在“连带责任”部分,第2章第5条也同样细致地定义了“参与行为”,既包括蓄意的情况,也包括失职的情况;在“监督义务”部分,该条款还特别指出,“在获取学术资质的培养框架中,高校老师对其学生和博士生未尽辅导义务”亦属于学术不端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