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帝”并非仅仅是宗教的专利,而是同样属于哲学。正如谢林1804年在《哲学与宗教》里以最明确的方式强调指出的那样,关于“上帝”或“绝对者”的学说,亦即“神学”,包括万物的诞生及其与上帝的关系等等,是哲学与宗教自古以来共有的最重要的内容。①在这个问题上,谢林尤其赞美斯宾诺莎,认为后者传承了“古老的、真正的哲学的最终余响,……把哲学引回到她唯一的那些对象上面”②。然而,我们都知道,虽然斯宾诺莎在《伦理学》里从开篇一直到结尾都在大谈上帝,但仍然没有甩掉无神论这顶帽子,而究其原因,无非是因为人们预先以基督教教义宣讲的上帝为准绳,然后发现斯宾诺莎所谈论的此“上帝”(实体)非彼“上帝”(一个人格性的、乃至三位一体的上帝)。同样的遭遇,也发生在别的许多哲学家(包括谢林)那里,甚至发生在基督教内部的一些异端的乃至正统的神学家那里。诚然,站在哲学的角度来看,哲学家完全可以主张自己的相关学说才是真正的“神学”,反之基督教思想才是真正的“无神论”,但为了避免单纯的立场之争,还原事情的真相,最好的做法还是应当以合乎理性的方式把“上帝”这个概念的内容呈现出来,而不是仅仅固守在这个单纯的词语上面,因为正如黑格尔反复强调的,很多人张口闭口就是“上帝”,“但就这个词自身而言,它不过是一个无意义的发音,一个单纯的名称”③。假若只是一个词语,那么“上帝”还不如“纯粹概念”“存在”“一”等等,因为它很容易把许多虚妄无关的东西掺杂进来,从一开始就造成致命的误解。或许正是出于这个考虑,斯宾诺莎《伦理学》第一部分的标题虽然是“论上帝”(De Deo),但其最初的界说并没有从直接从“上帝”开始,而是依次提出“自因”“无限”“实体”“上帝”“自由”“永恒性”这六个平行的概念相互参照,然后侧重从“实体”概念出发来理解和阐释“上帝”,即“一个绝对无限的存在者,或一个由无穷多属性构成的实体”。④ 在谢林那里,事情同样也是如此。“上帝”作为最高本原的代名词,在谢林的哲学思考中从未缺席。最初当他的语言表述更接近于费希特的时候,他所理解的上帝是“绝对自我”,而后来当他的语言表述更接近于斯宾诺莎的时候,他所理解的上帝则是“绝对同一性”“大全一体”“绝对者”等等,尤其是最后这个术语,在同一性哲学时期完全成了可以和“上帝”随意互换的一个词语。谢林像斯宾诺莎经常谈论“上帝或自然界”(Deus sive natura)一样,总是以“上帝或绝对者”并举。在《哲学与宗教》里,谢林更是明确批评埃申迈耶尔在“绝对者”之上设定一个“上帝”的做法,指出后者没有掌握“真正意义上的绝对者”,因为“绝对者”概念按其本性而言只能意指一个独一无二的、至高无上的东西——而这恰恰就是“上帝”。⑤至于埃申迈耶尔之所以会犯这个错误,因为他和绝大多数人一样,都是站在反思的立场上,通过描述来理解把握绝对者,而通过这种有条件的认识方式,其所认识到的当然是一个有条件的、有限的、不能令人满足的绝对者,因此要用一个想象中的(实则来自基督教教义的)上帝来予以补充。但这样一来,哲学就过渡到了所谓的“非哲学”(Unphilosophie)或信仰,真正的上帝并没有得到揭示和理解。 至少直到1806年写作《自然哲学导论箴言录》和《自然哲学箴言录》的时候,谢林仍然是在同一性哲学的框架下把上帝解释为一种绝对的“自我肯定”“自我认识”等等,⑥实际上始终是把“上帝”和“绝对者”当作可以随意互换的同义词。我们发现,这虽然是哲学家认可的上帝,但终究缺失了“人格性”尤其是“三位一体”这一本质特征,因此和基督教以及绝大多数人心目中的上帝是大相径庭的。“一个以形而上学的方式盘旋上升的上帝既不能打动我们的头脑,也不能打动我们的心灵。”(Ⅶ,429)诚然,斯宾诺莎可以一条路走到黑,坚持认为人格化的上帝只不过是人们的想象和附会,但谢林却不能这样做,因为,他既然已经表明自己优越于斯宾诺莎的地方在于给后者的僵死的实体注入灵魂,将其提升为活生生的精神,就不可能对上帝的人格性完全无动于衷。然而如果单纯从《圣经》出发,或把基督教神学家和普通信众心目中的那个上帝当作现成的真理拿来就用,这种非哲学的方式无论如何都不是一个哲学家能够接受的。对哲学家而言,《圣经》中的思想可以成为他们的哲学洞见的佐证,但绝不能被当作他们的哲学思考的前提。因此,谢林现在面临的问题是,是否能够,以及如果可能的话,如何从纯粹的哲学思辨出发,得出完满的、亦即包含着人格性乃至三位一体的“上帝”的概念? 谢林的这个思想进化,在1809年的《论人类自由的本质及相关对象》(以下简称《自由论文》)以及1810年的《斯图加特私人讲授录》里有着清楚体现。从现在起,上帝的人格性已经成了一个迫切的议题。在《自由论文》里,谢林虽然照例批评斯宾诺莎,但却是第一次把后者的哲学作为一种唯物主义而加以谴责:“斯宾诺莎体系的错误绝不是在于把事物设定在上帝之内,而是在于主张,事物存在于‘世间万物’(Weltwesen)乃至‘无限实体’等抽象概念之内,以至于无限实体[sc.上帝]在他看来也是一个事物。”(Ⅶ,349)针对这一点,谢林如今把最高本原称作一种明显带有人格性色彩的“意愿”(Wollen),随之从意志的角度出发解释上帝的本性。至于那个著名的区分,即在一个本质的内部,“实存着的本质”与“实存的单纯根据”的区分(Ⅶ,357),虽然早在同一性哲学时期就已经出现,但如今被首要应用于“上帝”概念。也就是说,在广义的“上帝”这一本质内部,有一个东西代表着“上帝自身”(Gott selbst),但除此之外,还有一个“在上帝自身之内、却不是上帝自身的东西”(Ⅶ,359)。⑦在随后的地方,谢林把这两个东西分别称之为“爱的意志”和“根据意志”(Ⅶ,395)。而在《斯图加特私人讲授录》里,谢林给它们的称呼分别是“上帝的爱”和“上帝的利己主义”(Ⅶ,438—439)。只有把二者结合起来,我们才会得到一个整全的上帝。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