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布斯(1588-1679年)是西方政治哲学史上一个划时代的人物,他不但是近代政治哲学的开创者,而且对后世政治哲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而持久的影响。正因为如此,对霍布斯政治哲学的研究在当代西方学术界一直占有一席之地,特别是在施特劳斯于1932年出版了《霍布斯的政治哲学》之后,由知名学者撰写的一大批高水平的论著相继出版和发表。①相比之下,我国学者对霍布斯政治哲学的研究却相对落后,这既体现在高质量的成果还为数不多,还体现在已有的成果在很大程度上深受施特劳斯《霍布斯的政治哲学》一书影响。②本人认为,施特劳斯在《霍布斯的政治哲学》一书中虽然提出了不少独到而深刻的见解,但其中一些却是基于明显的主观臆断,因而难以成立。为此,本文将依据霍布斯本人的相关论著,对施特劳斯在《霍布斯的政治哲学》一书中的三个主要见解提出质疑,以求对霍布斯的思想作出准确阐释。 一、霍布斯的政治哲学与自然科学毫不相干吗? 施特劳斯在《霍布斯的政治哲学》中提出,虽然“霍布斯试图把他的政治哲学放在近代自然科学的基础之上”③,并认为“他在政治哲学方面的成就,要归功于运用了一种新的方法,就是伽利略赖以把物理学提升到科学地位的那个方法”④,而且“这个新方法是他的政治学说的决定性的特色”⑤,但霍布斯本人实际上还是确信“政治哲学本质上独立于自然科学”⑥。对于施特劳斯的这一见解,当代研究霍布斯的知名学者A.P.马尔蒂尼曾有这样的概括:对于霍布斯政治哲学与其对现代科学的利用之间的关系,施特劳斯认为“它们之间‘相互独立’、‘毫不相干’”⑦。 为了证实他的见解,施特劳斯给出这样一个主要的论据:“惟其如此,他才能在写作他的体系的前两个部分的多年之前,就先行写作并发表第三部分《论公民》”⑧,用霍布斯本人在《论公民》一书“前言”中的话来讲就是,“在顺序上是最后的部分,在时间上却最先产生;因为我认识到,它以自身的原则为基础,这些原则已经在经验那里得到充分的证明,因而不需要前两部分。”⑨施特劳斯的论据能够成立吗?让我们先看看他引用的霍布斯这段话的出处——霍布斯在《论公民》一书“前言”中的一大段论述: 我把哲学当成智力享受,我正在从它的各个分支中汇集成第一原理。我将它们分成三部分,准备按部就班地写完:第一部分讨论物质及其一般特性;第二部讨论人及其特有的禀赋和感情;第三部分讨论国家和公民的义务。因此,第一部分包含着第一哲学以及物理学的部分原理,对时间、空间、起因、力、关系、比例、数量、形状和运动这些概念作透彻的阐述。第二部分涉及想象、记忆、理解、推理、欲望、意志、善、恶、道德、不道德以及诸如此类的题目。至于第三部分的内容,我前面已经说过。就在我充实其内容,理顺其思路,缓慢而艰难地写作之时(因为我在作透彻的思考,而不是在拼凑修辞练习),适逢我的国家处在内战爆发前的几年,被统治的权利和公民应当服从的问题搞得沸沸扬扬,而这正是战争将至的前兆。这就是我为何要把其他部分搁在一边,匆忙完成这第三部分的原因。结果是顺序中的最后一部分却最先问世。这尤其是因为我认识到,它毋需前面两部分,因为它有着运用理性获知的原理作为自己的基础。⑩ 不难看出,霍布斯在这段论述中表达了这样几层意思:(1)他正在做的事情是从哲学的各个分支中汇集第一原理;(2)他将哲学的各个分支分成三部分,第一部分讨论物质及其一般特性,第二部分讨论人及其特有的禀赋和感情,第三部分讨论国家和公民的义务;(11)(3)就在他准备按部就班地充实这三部分的内容、理顺这三部分的思路、缓慢而艰难地写作之时,英国出现内战的前兆,于是他将已经开始写作的第一、第二部分先搁在一边,而匆忙完成了第三部分,即《论公民》;(4)第三部分的最先问世还在于他认识到完成它无须在完成第一、第二部分之后,因为它有着运用理性获知的原理作为自己的基础。如果我的以上解读是正确的,那施特劳斯的论据就难以成立。 首先,霍布斯在这段论述中讲得很清楚,他研究的哲学是一个三位一体的,即由三个部分共同构成的体系。这样说来,作为这一体系第三部分的讨论国家和公民义务的政治哲学,就是这一体系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并与这一体系的第一部分(讨论第一哲学以及物理学的部分原理,即施特劳斯讲的“自然科学”)和第二部分(讨论人及其特有的禀赋和感情)存在相互依存、相互渗透和相互贯通的内在联系。因此,从逻辑上讲,说霍布斯本人实际上确信“政治哲学本质上独立于自然科学”让人难以置信。 其次,霍布斯的论述表明,他在写作第三部分即政治哲学之前,已经着手第一和第二部分的写作。霍布斯是这样讲的:他先是准备“按部就班地写完”,即按照第一、第二、第三部分的顺序依次将它们写完,但在“充实其内容,理顺其思路,缓慢而艰难地写作之时”,英国出现内战的前兆,故而他“把其他部分搁在一边,匆忙完成这第三部分”。他这里讲的“其内容”和“其思路”,显然不仅指第三部分的内容和思路,而是包括第一、第二部分在内的整个哲学体系的内容和思路。这意味着,在匆忙完成第三部分之前,他已着手第一、第二部分的写作。由此说来,施特劳斯说霍布斯是“在写作他的体系的前两个部分的多年之前,就先行写作并发表第三部分《论公民》”,就不仅与霍布斯本人的说法明显冲突,而且也与实际情况相左。(12) 再次,霍布斯明确指出,他之所以把前两部分先搁在一边而匆忙完成第三部分,原因在于当时英国出现了内战的前兆,而第三部分的内容,即对“统治的权利和公民应当服从的问题”的探讨,与他意欲将英国从内战的危险拯救出来直接相关。换句话说,霍布斯首先完成第三部分即《论公民》的写作,并非因为它与前两部分的写作无关,而只是因为当时英国的政治险境和他本人的政治抱负。可见,从霍布斯将前两部分先搁在一边而匆忙完成第三部分,根本得不出这表明霍布斯本人确信“政治哲学本质上独立于自然科学”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