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20年代的中苏建交谈判是近代中外关系史上划时代的事件。①谈判过程曲折复杂,其间曾发生北京政府将“全权代表”撤职,拒绝批准王正廷与加拉罕所签协议的重大曲折,中苏谈判一度中断。对于北京政府如此作为的原因,时人多从顾维钧与王正廷“个人恩怨”角度解析,今日学界也不乏从顾、王私斗立场认识这一历史事件者。②这样认识问题当然有其依据。从顾当时的讲话和后来撰写的回忆录里,可以发现不少贬斥王的言论,以致与顾在北京内阁共事的颜惠庆亦看出顾“对王抱有敌意”。③而王在被免除职务后发表通电和讲话,也流露出对顾的愤懑。④当事人的相互攻击,证明“个人恩怨”说并非空穴来风。不过对于中苏谈判经历的曲折,仅从“个人恩怨”角度解读未免表浅,忽略了顾、王在国家呈南北对峙态势时所持政治立场,以及二人各自认同的外交路线的区别。顾作为外交总长,是“合法”的北京中央政府外交代表;王作为曾经的同盟会要员,与南方有很深的思想政治渊源。某种程度上,顾王之争是南北之争,是“国民外交”与“职业外交”之争。从二人分别签署的协议文本看,用以支持“个人恩怨”说的“大同小异”判断亦难以成立,系一但见表象忽略本质的粗放论说。 外交是技术性很强的国际政治活动,研究外交须具有认知的精密性,准确把握其内在规则与运作手段,离开外交技术层面的观察,很多问题的认知将不得要领。本文应用外交学理论方法,基于外交档案中内阁各部对王正廷提案和加拉罕修正案的“签注”及王、顾所签协定的文本,结合二人在谈判中外交技术运用的比较,参以各自政治营垒归属的研判,对此略加论述。 一、“王加协议”与顾王矛盾凸显 顾、王矛盾由来已久,但二人关系僵化到为圈内人共知的程度则与王正廷与加拉罕签署的“中苏协定”被内阁否定有关。人所共知,中苏谈判从1920年夏远东共和国代表优林来华便已开始,优林之后又经历了与裴克斯及苏俄特使越飞的交涉,均未取得实质性进展。1923年9月加拉罕来华后,谈判升级为中苏两国正式谈判。谈判过程中,王正廷竭心尽力,使此前的谈判僵局有所改观。1924年2月25日,王提出中国方面的最后提案,3月1日,加拉罕提出最后修正案。⑤3月14日,双方在协议上签字。然而,内阁不仅拒绝批准协议,还将王免职,令外交部接手中苏谈判。在国际关系中,拒绝批准被认为已“签字”成立的两国关系协议并撤换“全权”代表,对任何当事国而言,都是非常之举。 对此,既有研究大多从顾、王“个人恩怨”立场进行解读,这显然不得要领。对于涉及国家民族利益的重大决定,身为外交总长的顾维钧,即便与王正廷有“个人恩怨”,台面上也必须以国家利益为第一考量。且既是内阁会议否决,与会各部总长应达成共识,或至少形成多数一致意见,方能做出这一非常决定,绝非外交总长一人便可左右局面。 王加谈判期间执政的是孙宝琦内阁,阁员包括顾维钧、程克、王克敏、陆锦、李鼎新、王宠惠、范源濂、颜惠庆、吴毓麟、张怀芝等。⑥从阁员与王的关系看,王并不孤立。阁揆孙宝琦和农商总长颜惠庆被认为与王“同属一个集团”,颜又是孙的妹夫,三人关系甚好。司法总长王宠惠与王正廷都有南方背景,遇事常相互护持。⑦从内阁成员的资历看,孙是晚清重臣,袁世凯任总统时曾出任外长,中苏谈判期间任国务总理兼外交委员会委员长,职位资历远在顾之上。颜在清末民初曾数度执掌外交,中苏谈判期间任内务总长,任职资格也老于顾。王虽未加入孙内阁,但作为曾经的同盟会成员,民初就出任参议院副议长,并多次担任总长,辈分资历亦非顾可比。因而,顾及其担任总长的外交部很难左右局势,操纵内阁否定“王加协议”。 真正导致内阁否定“王加协议”的原因是各部对协议内容近乎一致的不满。王的提案和加氏修正案出台后,内阁曾开会讨论,对其中许多内容持激烈反对立场。但王却置之不理。3月8日,王出席国务会议,强调加氏3月1日答复乃苏俄政府的最后修正,该案虽与中国提案有差距,但中国收回的权利已经不少,主张采纳。鉴此,内阁决定由各部分别对王氏提案和加氏修正案以“签注”形式提出意见,由外交部汇集,再行讨论,并特别强调:“讨论结果仍须王督办偏劳再与磋商。”⑧由各部“签注”后交外交部汇总的提案与修正案辑录在北洋政府外交成案《中俄协约》内,是研究早期中苏关系史的重要档案文献,惜以往注意者甚少。兹将该“签注”略举数端,以明内阁诸公之旨意。 中苏谈判一项重要议题是苏俄是否履行1919年、1920年两次废约承诺。王正廷提案表述为:“两国政府允将中国与旧俄帝政时代订立之一切通商条约公约协定议定书等概行废止,另由双方在联合委员会本平等相互公允之原则暨1919与1920两年苏俄政府各宣言之精神,重订条约协定。”苏俄的修正案为:“两国政府允在会议中将中国与旧俄时代订立之一切通商条约公约协定书等概行废止;另由双方本平等相互公允之原则并1919与1920两年苏俄政府各宣言之精神重订条约协定。”对此,外交部认为欠妥,作出两项重要签注:其一,将“重订条约协定”改为“重订领事条约经济协定及其他各问题之协约”,明确了重订条约的内容。其二,在第4条后另加一条:“苏联政府声明对于有碍或违反中国主权之任何计划拒绝加入,并对于帝俄与第三者所定有害中国或涉及中国之协约协定等一概认为无效”,增加了苏俄必须履行的义务,并强调废除俄蒙协定的问题。内务部的签注为:“废止旧约”一节拟改为“两国政府约定于两国邦交恢复时同时宣布将中国与俄国旧帝政时代所订立之一切通商条约公约协定议定书等等概行废弃”,对废除“旧约”的时间作了界定。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