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回望过去,中国的经济增长可归因于在经济全球化“大稳定时期”快速推进的工业化进程(黄群慧等,2017)。这个发展过程常被表达为,中国发挥劳动力丰裕的比较优势,深入参与国际产业分工,向更高效率的现代部门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的结构转型过程(蔡昉等,2018)。这一过程及过程中的典型事实在系列结构转型理论中找到了充分的理论依据:从刘易斯二元结构理论到拉尼斯—费景汉模型再到乔根森模型,解释了中国过去经济发展的动力机制——要素由生产率低的传统部门向生产率高的现代部门转移产生要素再配置效应;配第—克拉克定律、库兹涅茨事实和钱纳里“标准结构”等经验研究与中国过去结构转型路径基本一致,就是在农业、制造业和服务业中重新分配经济活动,即从农业转移到工业、再从工业转移到服务业。 然而,中国进入中上等收入阶段,以传统结构转型推动增长的模式正面临着多重挑战。第一,劳动力无限供给时代已经结束,支撑工业化高速增长的劳动力成本优势不复存在(蔡昉,2017),产业间劳动力转移的动能正在衰减。第二,结构红利逐步缩小。贺俊、吕铁(2015)总结了近来的实证研究发现,无论是产业间还是制造业内的结构变动红利效应,随着时间的推移不再显著。第三,中国以结构转型推动增长的空间正在收窄。张斌、邹静娴(2018)指出,不论是增加值占比还是就业占比,中国已经迈过工业化高峰期;三次产业的增加值和就业比重日渐与发达国家趋同。第四,产业结构高度化与低工业竞争力之间的悖论(贺俊、吕铁,2015),同样揭示了传统结构转型路径的局限性。这些问题集中反映出当前中国经济发展的主要矛盾已不仅仅是改变结构比例问题。从横向的国际比较看,随着不同国家结构比例的趋同,库兹涅茨事实揭示的产业间(部门间)比例变动对增长率差异的解释力在减弱;进入中上等收入阶段,调整产业间比例,作为短期或中期(如五年)工具化增长手段的有效性,无论在学理和实证方面都需要进一步探讨。有学者认为,结构概念的泛化和滥用已经严重削弱了结构分析在发展问题研究中的价值,传统产业结构研究的基本假设与变化了的典型事实之间存在日益严重的冲突(贺俊、吕铁,2015)。这一观点不无道理。传统的“结构划分”是否真实反映近年来中国经济真正的结构性特点,既是一个学理问题,更是涉及对结构变化增长效应评价的真实性问题。显然,如果定义的结构的内涵不同,结构变化带来的增长效应很可能是不同的。进一步,目前的结构分析存在一些逻辑缺陷,以至于影响了结构转型的学理价值和政策含义。 其一,产业排序并不一定体现产业现代化程度。传统的结构转型分析建立在第一、第二和第三产业存在显著生产率差距的假设上,由此现代化程度不同的经济活动从传统产业(部门)向现代产业(部门)的重新配置成为增长的源泉。在发展的早期阶段,利用结构异质性来推动增长无疑具有经验事实的支持,东亚经济的发展特别是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高速增长证明了这一点。但不可忽视的是每个产业都存在现代和传统经济成分。换言之,现代经济活动并不局限于某一产业之中,面向出口的农业、高技术和可贸易的服务业,经济活动的“现代性”并不比传统制造业弱。随着产业边界的日益模糊,以不同产业之间的经济活动的再配置来分析增长,其对增长的解释力必然减弱。 其二,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并不局限于特定产业。由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引致的结构变化,是熊彼特经济发展思想的核心。其理论精髓不是把单一部门(产业)作为经济发展的驱动力量,而是强调技术变革的作用——不论其发生在何处、何部门(产业)。从这个角度来看,在每个时代都有某些关键技术,能够渗透到诸多产业和应用于较大范围,以至于影响到一国的技术变革。虽然制造业通常被视为技术变革的主要驱动部门,但是现代农业和现代服务业若能够承载关键技术,同样可以成为增长的驱动力。 其三,产业间与产业内(inter and intra)的变动对结构转型的意义不同。结构研究中的产业间比例,不在于提供了一个一成不变的“模式”,而是提供了分析起点和参照系(贺俊、吕铁,2015);而产业内的要素使用和技术变化的作用才是决定结构的长期因素。一般而言,结构变化与经济发展是交互作用的过程,并非是线性变动的关系;以产业间比例作为标准模式判断结构升级的高度或差距,容易忽视产业内变化对结构转型的决定作用及一国产业结构因素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一些研究在分析结构与经济发展的关系时,并没有严格区分产业间和产业内的概念,对结构概念的内涵指向并不清晰;产业间与产业内概念混淆使用的结果是削弱了对存在的结构问题的定性理解。尽管一些学者分析了我国结构转型的差距问题,出发点是结构比例,但是问题着力点仍然在产业间(张斌、邹静娴,2018;陈晓东、邓斯月,2019;干春晖、王强,2018)。由此可见,清晰定位产业间和产业内的内涵十分必要。 显然,按照传统的产业结构划分分析我国结构转型,存在明显的局限性。作为处于中上等收入水平的发展中国家,中国还处于由结构转型推动增长的发展阶段,从结构分析中发现“结构红利”的实现路径,仍然是值得研究的一个课题。但核心在于:在一个更具有解释能力的框架下明确我国结构转型的进展和差距,是进一步推进结构转型的政策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