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K27;A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4952(2019)05-0056-12 从新中国成立至改革开放前夕,中国共产党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导下,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具体实践相结合,领导全国各族人民进行社会主义革命、探索社会主义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积累了宝贵经验。正如1981年《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所指出的:“中国共产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的历史,总的说来,是我们党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导下,领导全国各族人民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并取得巨大成就的历史。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是我国历史上最深刻最伟大的社会变革,是我国今后一切进步和发展的基础。”[1]笔者认为,新中国改革开放前的历史时期,创建的社会主义根本政治制度和基本政治制度,建立的独立的比较完整的工业体系和国民经济体系,普遍提高的人口素质,为当代中国的一切发展进步提供了根本政治前提,打下了坚实的制度、物质技术、人力资源等基础。 创立社会主义根本政治制度和基本政治制度 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共产党领导创立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为当代中国一切发展进步奠定了根本政治前提和制度基础。 中国共产党早在领导全国人民进行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时期,对未来新政权的国体和政体就有所设想。1940年1月,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论》中明确指出:“国体——各革命阶级联合专政。政体——民主集中制。这就是新民主主义的政治,这就是新民主主义的共和国”。关于民主集中制,毛泽东也做了清楚的说明:“中国现在可以采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县人民代表大会、区人民代表大会直到乡人民代表大会的系统,并由各级代表大会选举政府。但必须实行无男女、信仰、财产、教育等差别的真正普遍平等的选举制,才能适合于各革命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适合于表现民意和指挥革命斗争,适合于新民主主义的精神。这种制度即是民主集中制”。[2]此后,他在1945年的中共七大、1948年的“九月会议”和1949年的中共七届二中全会等重要会议上,对新中国的国体和政体做出了更加深入的阐述,对为什么不采用西方国家的议会制和三权分立制做了说明,明确了在以普选为前提的人民代表大会尚无条件召开的情况下可先在解放区范围内召开人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建政。至新中国成立前夕,完整的人民民主专政理论基本形成。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下简称《共同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政权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政权的机关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人民用普选方法产生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级人民政府为行使各级政权的机关。国家最高政权机关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央人民政府为行使国家政权的最高机关。”同时又规定:“在普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前,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全体会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地方则“在普选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前,由地方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逐步地代行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3]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领导建立并巩固了人民政权,恢复了国民经济,为实现从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的过渡创造了条件。1953年3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公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4],据此全国进行了第一次普选,逐级召开了乡、县、省(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地方各级机关。 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隆重举行,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的组织法,选举产生了国家领导人。一届全国人大的召开,标志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正式确立。《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其他国家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5]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符合中国国情和实际、体现社会主义国家性质、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保障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好制度”,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制度安排”,[6]是建立其他有关国家制度的基础。 关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宪法》规定:政协作为“以中国共产党为领导的各民主阶级、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的广泛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将继续发挥它的作用”。[5](p.521)1954年12月召开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以下简称《章程》)明确指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团结全国各民族、各民主阶级、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国外华侨和其他爱国民主人士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组织”。它既不同于国家机关,也不同于一般的人民团体,是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组织。其基本任务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将继续通过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的团结,更广泛地团结全国各族人民,共同努力,克服困难,为建设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奋斗”。[5](p.705)《章程》还规定了参加政协的七项准则和政协的组织总则等。1955年底,中共中央统战部召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战部长座谈会,认真讨论分析各民主党派在新中国成立以后的基本变化,充分肯定了他们向社会主义转变过程中的进步。1956年2~3月,中共中央召开第六次全国统战工作会议,适应社会主义改造迅速发展和阶级关系根本变化的客观要求,进一步明确了同各民主党派团结合作的新方针和新政策。[7]在此基础上,1956年4月,毛泽东在《论十大关系》中提出了“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方针。[8]这样,在从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转变的历史关头,人民政协在性质和任务上完成了历史性的转型,“作为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机构、作为统一战线组织继续发挥重要作用,在完成社会主义改造、推动各种社会力量为实现国家总任务而奋斗、活跃国家政治生活、调整统一战线内部关系、扩大国际交往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推进新中国各项建设贡献了力量”[9]。“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作为我国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中国人民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的伟大政治创造,是从中国土壤中生长出来的新型政党制度。”[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