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网络技术、信息技术和人工智能技术的加速融合发展,人类已经从工商业时代跨入了数字经济时代,开启了智慧社会,“其影响力足以与工业革命相媲美”,这必然会促发人权的发展与变革。 一、智慧社会背景下的人权问题与挑战 首先,侵权的机制化。以往的人脑决策也是一个“黑箱”,而且一直不能排除歧视、控制、不公平等价值偏好,但人脑“黑箱”基本都是个别性的、随机性的、不断变化的,而算法黑箱则是普遍性的、连续性的、稳定性的;人脑“黑箱”是一种难测的自主判断,算法黑箱则是一种可控的必然选择;人脑“黑箱”是现实场景互动中的一个或几个即兴片段,而算法黑箱则是一种自动化系统,会形成自动化的歧视和侵权“决策”,甚至还可能通过自主学习获得升级延展。也就是说,算法黑箱是一个建模系统,是一种完整机制,它一旦存在算法歧视、信息控制、侵犯隐私等问题,就会成为连续性的常规动作,产生系统化和机制化的侵权后果。 其次,侵权的“客观”化。技术公司往往在软件下载使用过程中不设菜单式选择而只有概括式同意,隐私政策和用户协议有意用晦涩繁琐冗长的表述来“迫使”用户作出无奈的勾选默认,以及通过隐藏界面甚至在软件升级中设置“后门”等方式,来表明当代神奇的科技是一种晦涩难懂的技术,让人们切身感受到人类世界已经被植入了计算机逻辑。可见,一些技术发展无形中对人权产生了严重威胁,而且它们隐藏在进步和福利的身后,披上了技术的客观性外衣,从而呈现出“客观”发展后果的形式,这就使人权保护任务变得更为艰巨。 再次,侵权的耐受化。在智慧发展时代,“大部分的系统都必须使用我们的信息或者将我们与它们的信息相结合,才会顺利运转”;而规避隐私风险的代价又太高、费时费力,何况很多时候人们还期待在朋友圈中进行信息分享和再分享的过程中来获得价值实现;当然还有一个担心,就是过于严苛的权利保护,很可能阻碍科技创新和进步。由此看来,即便是普通百姓有心想维护自己的个人隐私、数据权利、信息自由或者反抗歧视,他们也没有足够的能力、方法和路径。因此,与普通民众相比,掌握“技术霸权”的技术公司、商业平台和政府部门拥有着巨大的优势,这就使得人们具有超出以往的耐受心理,人们不得不为了享受进步福利而无奈放弃一些既有的价值和权益,于是,人权侵蚀现象蔓延、人权保护乏力的情况就日渐突出了。 最后,侵权的覆盖化。如今平台经济所构造的是一种复合式、多环状的、“赢者通吃”的庞大商业生态圈,它所带来的是要么覆盖他人、要么被他人覆盖的“覆盖者之战”。由此引发的人权侵蚀问题也会随着“覆盖者之战”而扩展、蔓延和覆盖,比如信息隐私遭遇的挑战就“覆盖”了传统隐私权保护领域,算法歧视也“覆盖”了性别歧视、种族歧视、身份歧视等传统领域,数据鸿沟严重侵蚀公平机会,“覆盖”了社会教育和劳动就业等传统领域,不一而足,它使得“很多旧有的习惯将被颠覆,很多旧有的制度将面临挑战。” 二、当代人权变革与“第四代人权”的形成 (一)人权形态的数字化重塑 1.人的信息存在方式赋予了人权的数字属性 一是从自然人到“信息人”的转变。大数据和算法主导了经济和社会生活,“网上的个人信息全方位覆盖了你从摇篮到坟墓的全部私人生活,慢慢地积累所有数据,直至在计算机数据库中形成一个‘人’”。于是,智慧社会中的人们,就逐渐从工商业时代那种生活于单一现实空间、以物理方式存在的自然人,转变成生活于现实\虚拟双重空间、以数字信息方式存在的“信息人”。 二是数字人性的表达和建构。以往在公共空间和私人生活中固化的、封闭性的物理个体,如今更多地展现出破碎性、流动性、可视化的数字信息形态,这些构成性的数据逐渐变成一个信息化实体,它“正在拓展我们的边界,也在拓展存放自我身份的容器”。而且,“无处不在的数据、无处不在的道德数字化正在迅速改变我们的生活、我们的社会关系,甚至我们对自己人性的理解”。就是说,数据和信息已成为每个人不可分割的构成性要素,它描绘、表达和建构了人们的自然本性、社会角色和个性特征,呈现着人们的人格尊严和主体价值。 三是“生物—信息”的双重面向。如果说人与自然分离是生物意义上第一次“人成之为人”的话,那么,“以网络化、数字化和智能化的方式变革工业生产方式和农业生产方式,并再一次以新的联合方式颠覆工业文明时代的制度安排、思想观念和思维方式等,重塑符合信息文明的概念范畴和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等社会体制”,这就导致了信息意义上第二次“人成之为人”。基此,现代性的理性人逐渐转化成可计算的“微粒人”——“这是一个决定性的转变,随着这个转变的发生,我们将会在这个数字和程序算法的世界里发展出一种新的人性形态”,因此,当代社会中的人也就日益有了“生物—信息”的双重面向。 综上可见,人权观念已经不能再仅仅建立在传统自然人的基础上,它在很大程度上也要建立在数字化的“信息人”基础上;人权属性已经不再仅仅依赖于人的生物属性和物理空间,它在很大程度上也要依赖于人的信息属性和虚拟空间。至此,智慧社会中的人权便增赋了全新的数字化信息属性,实现了巨大拓展和深刻重塑。 2.权利发展的数据信息生态推动了人权的数字化演变 首先,权利内涵中融入了数据信息法益。数据信息成为人身、财产和社会关系的外溢呈现与权益表达,信息法益也随之就成为自由、平等和民主参与等权利的新内涵,使其获得了新形式。一方面,随着大数据技术的重要性越发凸显,“一个全新的不平等边界将被撕开个口子,将世界分割成掌握数据的一拨人和不掌握数据的另一拨人”,信息成为社会不平等、不公平的新型载体和作用机制;另一方面,它会形成严重的信息鸿沟、信息孤岛、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在政务信息日渐发达、智慧政府不断升级的时代条件下,这就大大地限制了公民的民主参与、自由表达和权利维护,信息也便成为公民的经济、政治和社会权利的重要客体。因此,亟需通过改革来建立适应信息时代要求的“数据新政”,从而为社会公众提供具有可行性的制度保证,要让“公共产品所需要的数据既易于获得,又能有效保障公民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