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权司法保障的语境还原 人权在当今世界主流话语体系中是如此的重要,一度成为当今西方乃至整个世界最引人注目的政治、法律术语之一,成为世界性语言和时代性话题。①不过我们必须承认,“人权”概念充满理想主义而又争议不断,“人权”实践的历史堪称跌宕起伏、波澜壮阔。但不可否认的是,如今无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人权业已成为最为重要的公共话语,对人权各个维度的研究成果也蔚为大观,认真对待人权是现代社会的普遍共识和国家法理。 “语境论”的进路构成了我们正确理解语言文本的一种技术性进路。在不同文本的语境或脉络(textual context)下,“人权司法保障”具有不同的理论内涵。因此,需要根据具体语境分析“人权司法保障”的理论内涵。依据众多国际性研究成果显示,人权话语近年来已经获得了世界通用语(lingua franca)的地位②。随着人权话语的热潮不断高涨,“人权司法保障”话语亦在世界范围内成为焦点,“人权司法保障”是人权话语在司法领域的具象化。在我国,它最早是作为政治话语出现在政府人权白皮书中的。1991年《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中写道:“中国重视在司法活动中保护人权”。此后其表述经历了从“司法中的人权保障”到“人权的司法保障”再到“人权司法保障”的发展过程。 在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及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吸纳这一术语后,“人权司法保障”作为一种固定表达开始广为传播。在这两份重要的党中央文件中,“人权司法保障”不同于以往单纯宏大叙事意义上的政治话语,不再仅仅是一种原则性号召,而是深入中观和微观的制度建构层面言说。从时间上来说,自2014年起,“人权司法保障”这一术语开始连续出现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当中。 一项话语所要表达的含义不仅会随着时间的推移发生改变和发展,还始终处于不断地变化当中。③在我国的特定语境之下,“人权司法保障”这一表述被赋予了不同于西方的特征: (一)我国的司法机关主体具有多元性 相较于西方,我国司法机关作为保护人权的主体是一个更为广义的概念。中国人权司法保障体系采取的是一种多元化模式。④沈德咏主编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论纲》一书认为,将“审判权”等同于“司法权”是以三权分立学说为基础的,并不符合中国的宪法规定和使用习惯。而将“公、检、法、司、安”都视为司法机关,则更符合我国普通民众的认知标准,这也是我国“司法”内涵的一般定位所在。⑤张文显教授主编的《法理学》认为:“我国现行的司法一词,不仅指审判,还包括检察。相应地,司法权包括审判权和检察权,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检察权由人民检察院行使。因此,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都是我国的司法机关。”⑥在中国,广义上司法机关包括法院、检察院及在刑事诉讼中参加一定诉讼活动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领导并管理监狱工作的司法行政机关。 (二)人权司法保障的内容不断丰富 作为后进的法治国家,中国的人权司法保障措施具有对三代人权保护同时推行的特点。人权司法保障最初主要是在刑事司法领域中开展,其后逐渐扩展至民事司法、行政司法等领域,同时是与当时司法实践需要和社会发展相契合的。以《刑事诉讼法》为例,在新中国成立前期,因立法条件所限,刑事案件审判的程序是以1954年《人民法院组织法》、当时政府颁布的《惩治反革命条例》及《各级人民法院刑、民事案件审判程序总结》等非专门性的单行政策文件支撑的,彼时人权理念尚未在法律中得到确立和彰显。1979年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颁布,标志着中国刑事诉讼法律体系框架的初步构建,⑦使得刑事立案、侦查、公诉、审判、执行等程序开始有法可依,为在刑事诉讼中保障人权奠定了法律基础。1996年《刑事诉讼法》则在1979年《刑事诉讼法》的基础上对刑事辩护制度、强制措施制度等进一步完善,第一次规定了对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的制度,确立了疑罪从无的原则。这次修改为刑事诉讼领域的人权司法保障实践提供了坚实的制度基础。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则首次将“尊重和保障人权”明确写入《刑事诉讼法》,在法律条文中明确了刑事诉讼的人权保障理念,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完善死刑复核程序,将对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权转由人民法院行使。一系列细化和修改均更加突出对人权的重视。2018年《刑事诉讼法》的最新修改则更加重视对权力的制约,与时俱进地将《刑事诉讼法》与《监察法》衔接的问题纳入法典之内,使整个法律体系更加协调。同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刑事诉讼速裁程序的新规定,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提供更加便捷的途径。 (三)司法解释、司法政策与立法并行不悖 就数量而言,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立法条目数量较之于传统法治国家的立法并不占优势,但是我国司法解释的数量则是庞大的,在司法实践中也起着程序规范的作用。因此,总体而言,我国刑事司法的规定可以满足实践的需求。同时司法政策与司法解释也因其灵活性和对现实直接的关照,弥补了立法的固有局限,并就实践发展的需要,为促进立法的进步,进行前序性的制度试验。 二、人权司法保障的话语流变 对任何词语进行概念界定都必须秉持中立性,客观看待该词语在学术史中的作用和价值。人权话语经历了从西方话语到中国话语,从政治话语到法律话语,以及从立法宣言到司法保障的历史流变。而具体到“人权司法保障”的话语表述,则集中体现为从人权的立法宣言到司法保障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