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 基本人权已经毋庸置疑地成为现代各国宪法的核心价值,如学者所言,“对基本权利的确认与保障,是整个宪法价值体系的核心所在。”①基本人权也上升为整个国际法律秩序的价值基础,得到《联合国宪章》等的一再重申。对于当代人权条款而言,主要问题在于如何有效实施。为其实施过程更加有效,人权条款本身必须首先具有严谨的逻辑和清晰的结构,因此,人权的类型化成为司空见惯的作法。比如,意大利1947年宪法将基本权利分为公民关系、伦理和社会关系、经济关系、政治关系四个方面;1966年《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并立则是人权类型化的普遍表现。追本溯源,此种类型化实际上滥觞于法国。法国现行宪法中的权利法案包括三个支柱:确认自由权和政治权的1789年人权和公民权宣言(本文简称1789年宣言)、确认社会权的1946年宪法序言、确认环境权的2004年环境宪章。显然,在人权类型化的问题上,1789年宣言将人权和公民权并举具有开创意义。 然而,人们将人权类型化视为理所当然,不仅对其滥觞熟视无睹,对其背后的基本法理也缺乏应有追问。最值玩味的是,1789年宣言在人类宪法史上具有众所公认的重要地位,以至于它自颁布以来就一直是各国学者的研究热点,虽然不同时期的侧重点有所不同,但相关研究从未中断。然而,学者们一直忽略了一个表面上无足轻重但其实极为重要的问题,即:1789年宣言在名称和内容上首次将人权与公民权并列,其背后的法理到底为何?由此,必须从1789年宣言入手深入剖析人权和公民权界分的法理基础,包括人权和公民权二分法所采取的文本形式,其思想基础与规范演变,以及对宪法演进的历史意义。 二、人权和公民权二分法的文本形式 (一)“人的和公民的权利”的两种解读 1789年宣言的标题是在“权利宣言”的基础上增加了“人的和公民的”作为所有格限定语,这种法语构词法可以作两种解读。一种是它宣告了“人和公民”的权利,也就是兼具人和公民两种不可分的身份所享有的作为同一整体的权利;另一种是它同时宣告了人的权利(即人权)和公民的权利(即公民权)这两类权利,二者在性质上互不统属,在形式上可以并列。事实上,两种解读都曾在某种程度上存在过,且相互间具有“暧昧”关系。比如,潘恩是世界范围内第一个系统解读宣言的著名思想家,他一方面将人权和公民权进行类型上的相互区分,另一方面又将整个宣言视为人和公民的权利原则由抽象到具体的逐次展开,并且对人、公民、社会成员等概念存在一定程度的混用。② 在现代宪法理论中,学者们基于各自不同的立场继续发展着前述两种解读方案。比如,社会连带法学的代表人狄骥批判了将人权和公民权并列的观念及其自然法基础,继而指出:“《宣言》中所列举和确认的是既作为人、又作为公民的个人的权利,也就是指那些属于理论上的人、同时又得到了社会的认可和有效保障的权利。在这里,公民权与人权已毫无差别;公民权就是得到保护和确保的人权。”③那么,人权和公民权二分法的真正含义究竟为何?其实,应当首先在宣言的文本中寻找这一问题的答案。 (二)人权和公民权的文本统计及初步答案 1789年宣言共包含一个简短的序言和17条正文,其中使用了人、人权、公民、公民权、国民、社会等不同措辞。其措辞极为考究审慎,总体而言有三条规律可循。 第一,凡是强调人基于其自然、天赋的普遍性道德资格而享有权利时,总是单独使用“人”及“人权”的表述。比如第1、2、4、5条在表达关于权利和自由的普遍性原则时仅使用“人”,特别是序言中“自然的、不可让渡的与神圣的权利”更是以“人”作为主体;再比如第7至9条宣告获得司法保护的权利,以及第10至11条宣告信教自由和思想自由,都使用同样的表述。此种措辞表明这些具体人权是与作为政治体成员的公民资格无关的。 第二,凡是强调人基于政治体成员的资格而享有权利时,总是单独使用“公民”及“公民权”的表述。比如第6条的参与法律制订的权利及平等担任公职的权利,第13至14条的参与决定赋税的权利和赋税分担的平等性,均仅使用“公民”。尤其是当人的身份与公民的身份同时出现在某一条款时,人权和公民权的对比就特别明显,比如在第7条中,免受非法逮捕是人的权利,而服从合法传唤则表述为公民的义务。这种差别不仅意味着主体身份的不同,更意味着当人以公民身份出现时还需要承担特定义务。 第三,凡是在泛指时,总是使用“人权和公民权”的表述,也即“人的和公民的权利”。除标题以外还有序言中的“承认并且宣布如下的人权和公民权”,以及第12条中的“人权和公民权的保障需要公共的武装力量”。在此情况下,前文所述的两种解读均可成立,因此歧义性特别显著。然而,与此不同,“人权”或“公民权”单独出现时,除在序言部分使用了“人权”表述外,其他地方均表述为“人(人)有权”或“公民有权”这样的具体形式。 此外,第3条在表述主权原则时既未使用“人”也未使用“公民”,更未使用卢梭极为欣赏的“人民”,而是使用了辨识度非常高的“国民”。此中意蕴暂且按下不表,后文进行深入剖析。第15条的规定也颇值玩味,“社会有权要求一切公务人员报告其行政工作”,并没有使用“公民”一词。这又涉及社会与国家和政府的关系,以及人或公民在其中所扮演的角色。通过分析1789年宣言的文本,能够初步厘清人和公民以及人权和公民权的差别,即人权和公民权是两类并列的权利,但也带来了更多疑问,人、公民、国民、人民、社会等一系列措辞的差别到底意味着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