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编号:1008-4355(2019)01-0074-14 中图分类号:DF48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自1991年中国第一份人权白皮书出版以来,中国的人权事业取得了一系列重要成就,引起了全世界的关注。但是,西方国家在国际舆论中对中国人权状况的批评却始终不绝于耳。其关键原因在于,中国并没有形成一套能够充分体现自身人权道路与主张,并能够有效消解西方人权话语之霸权地位的人权话语体系。基于马克思主义已成为新中国之“道统”这一事实,对于构建中国人权话语体系而言,马克思主义人权思想尤其是马克思本人对于人权问题的经典论述,势必应作为一项非常重要的智识资源。然而,改革开放以来的中国学者对马克思人权思想的阐释,从一开始就存在着一种“启蒙范式”的理解路向,这使得以批判和超越启蒙人权话语为逻辑起点的马克思人权思想最终落入启蒙人权话语范式的桎梏之中。这是对马克思主义人权思想的误读,甚至是“矮化”,也自然没有充分发挥马克思主义这种重要的“批判的武器”,去有效打破西方启蒙人权话语的霸权地位,更难以依据马克思主义人权思想赋予中国人权话语体系以应有的自主品格。因此,理解马克思主义人权话语应当回到“超越启蒙范式”这一基本面相中,惟其如此,才能真正地理解马克思主义人权话语的根本追求及其当代意义。 一、“相容性”论证:马克思主义人权思想的启蒙范式理解 所谓启蒙人权话语范式,可从其精神基础、论证理路、主体设定和权利话语四个角度理解。启蒙人权话语范式的精神基础是自近代以降的西方“人本主义”。这种“人本主义”首先在于强调,作为与神或自然相对的“凡人”,具有与生俱来的在此岸世俗世界中的尊严和自由。自然权利论是启蒙人权话语的理论基础,也为其提供了基本论证理路。这一理路的大致逻辑是:设定一个“前政治”的自然状态作为人的原初状态,由此论证先于政治共同体而存在的个人是一切政治共同体构建的起点;由此,在自然状态中挖掘“普遍人性”,证明人的自然权利的先在性;进而,阐明自然状态对于保障自然权利的不便之处,从而提出社会契约方案以论证政治共同体的产生过程;最终,通过这一论证理路阐明,个人之于国家的优先性,作为自然权利的人权是一切政治共同体的根本目标。在这一理路中,可以发现,“人”,作为启蒙人权话语范式的主体设定,究其本质而言,是作为个体存在的、欲望与理性的混合体。首先,人权主体之“人”是个人。霍布斯、洛克等自然权利论者形构其理论的逻辑原点正是预设了一个共同体及其共同规范尚未产生的自然状态作为人的原初状态,在此状态下,每一个个人之间不存在任何恒常的固定关系,宛如彼此孤立的原子一般。其次,自然权利论者试图从人的这种孤立的原初状态中发掘出人性的“最大公约数”。虽然“人类有勇气运用自己的理性”是启蒙思想的口号,但是,启蒙主义之“理性”实际上是一种计算能力,它是服务于人的欲望的工具性手段。自然权利论所塑造的“个人”之人性,最先展示出来的却是人的欲望或激情。人在共同规范尚付阙如的自然状态中,是单纯依凭激情而行动的动物,首当其冲的最大激情便是“自我保存”,这归根结底是生发自让个人为了维持自己生命的肉体欲望。对霍布斯而言,这是人在自然状态中最大的“动物性激情”,这些激情构成了人的天性。在霍布斯关于理解人类思想的序列中,感觉被置于原点的地位,“所有这些现象的根源都是我们所谓的感觉;其余部分则都是从这根源中派生出来的。”[1]在此基础上,自然权利论者进一步指出,对于个人的身心而言,他们在获得与运用理性上拥有相同的能力,在寻求自身生存、对抗死亡的方面,每个人则是更加一致。因此,就这一最基本的标准而言,“普遍人性”可以在理性、欲望、自由和平等的基础上得到证明。相应的结果便是,每个人的保证自己生活与追求幸福的诉求都应得到同等的认可。而自然权利论用以表达人的“激情”的方式则是使用权利话语。经由洛克对霍布斯自然权利论的修正,抽象的“自我保存”的条件被具体表述为财产权。由此,启蒙人权话语实际上构建了一份存在着优先级顺序的权利清单。从自然权利论和自然状态下人的“自我保存”到政治国家的建立这一逻辑线索中可以发现,以有效实现人的“自我保存”为目的的财产和安全两项权利,以体现人的原初状态的平等、自由、尊严等权利,以及体现个人之于政治共同体的主体地位的政治权利和公民权利,被作为“基本人权”而处于权利清单的最醒目位置上,而其他各项权利则围绕上述权利而生成。 以启蒙范式理解马克思主义人权思想,首先意味着解读者从作为启蒙人权话语范式精神基础的“人本主义”出发,沿用自然权利论的论证进路、主体设定和权利话语模式理解人权概念;其次则是,通过挖掘马克思——尤其是青年马克思的饱含强烈“人本主义”情怀的论著——中与之相关的论述,阐释马克思思想与启蒙人权话语的相容性。这种阐释路径作为有别于传统马克思主义叙述的路向,在西方晚近的研究中并不鲜见。如恩斯特·布洛赫曾在《天赋人权与人的尊严》中通过将“天赋人权”(即自然权利)理念导入马克思主义而阐释马克思主义人权原理,并认为,“天赋人权”是人权的传统形式,社会主义必须继承天赋人权遗产①。欧鲁菲米·太渥将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诠释为法律自然主义的尝试则更为典型,他认为,“自然法传统中存在着马克思主义的位置,而我们的主要任务就是在这一传统中构建马克思主义的法律理论。”[2] 实际上,早在改革开放初期中国人权学者对于马克思人权思想的最初阐释,便包含了这种理解路向。当时中国人权学者的共同问题意识在于,论证人权概念之于社会主义国家的正当性。这便决定了他们必然诉诸马克思主义经典文本,从中发掘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人权的积极立场。正如黎国智教授指出:“要在人权问题上正确坚持马克思主义,第一步就要补上全面、系统学习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人权问题的论著这一课。只有这样,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才有科学的依据,探索如何完善社会主义的人权保障制度才有正确的指针。”[3]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学界关于人权问题的研究正是以论证“马克思主义承认人权”为起点。马克思本人在其论著中较少对人权问题进行正面论述,深度挖掘马克思主义的人权观点和理论需要学者们的长期投入,然而,由于当时西方“人权外交”对启蒙人权话语的强势推广,回应西方对我国人权状况和人权立场的非难乃是一项尤为紧迫的现实需要。在此情形下,中国人权学者便以启蒙主义的方式理解人的普遍性,将人权界定为“人之为人应有之权利”,并在此基础上强调“人”的自由、平等、尊严等重要价值,进而将马克思论著中与人权相涉的零星论述纳入以启蒙自然权利论为基础的西方人权话语的范式之中。同时,此时国内社会思想界普遍兴起的“新启蒙”思潮,推崇对马克思主义的“启蒙式”理解,倚重于对“青年马克思”的再发现,将马克思塑造成“人道主义的马克思”。这一思潮也扩及法学界和刚刚起步的人权学界,此时的人权学者们对马克思与启蒙人权相容性的理路便是,以马克思青年时代“人道主义”思想和表述为核心,强化马克思关于自由、平等、尊严等人的重要价值的主张,以此论证马克思对人权的推崇。具体而言,这一阐释路径首先是以青年马克思的“人道主义”思想理解马克思的“人权解放”命题,并从其中挖掘出对于自由、平等、民主等价值的强调,以论证“人的解放”这一马克思主义根本理想的本质就是人权②。同时,为了将马克思主义人权观(或称“无产阶级人权观”)与资产阶级人权观相区分,进而提出马克思的“人的解放”所追求的是真正的、充分的、普遍的人权,而资产阶级人权观念则是虚伪的、维护阶级特权的说辞③。这种区分实际上一方面强调马克思的人权主张与作为资产阶级思想的启蒙人权观念在实然表现上存在着真实与虚伪的分歧;另一方面则隐含了一种观念,即马克思人权思想与启蒙人权思想在应然的理想上并不对立,前者恰恰是后者的彻底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