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显教授的论文《法理:法理学的中心主题和法学的共同关注》①自发表以来,在法学界引发了广泛关注和深入探讨。该文认为“法理”是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和中心主题,倡导部门法学者共同关注和研究“法理”。基于此种理论自觉,人权法学需要承袭法理学的问题意识,对人权法学中的法理予以重新梳理和反思。法理存在于法律规范之中,包含了“法之道理”“法之原理”“法之条理”“法之公理”“法之原则”“法之美德”“法之价值”等构成性内容,这表明“法理”是一个具有丰富内涵和广泛论域的概念。②此外,在不同维度和不同层面上,法理还构成了一个逻辑融贯的体系。有学者提出,根据“法理”的抽象程度、指涉广狭及层次关系,可将其分为具体法理、一般法理和基本法理,即体现在法律部门和法律个案中的具体法理、统摄部门法领域的一般法理、整个法理体系的基础法理,这三种类型的法理彼此密切关联而又层次不同。③也有学者认为,法理存在于法律明文、法律基础和法律之上,法律明文中的法理指直接存在于制定法中的法律原则,法律基础中的法理为立法意旨,而法律之上的法理为法律的效力基础,通常以法理念称之。④这种分类主要以法理与民事法体系的关系为出发点。 还有诸多观点不再列举。⑤人权法不同于具体部门法,相较于其他法律,人权法规范体系更为隐蔽与分散,分析概括人权法法理的层次结构需要通晓人权规范与实在法体系之间的关系。具体来说,人权渗透于实在法体系之中,主要包括公法、私法、公私综合法三大部分,它们赋予人权以规范属性。首先,关于公法与私法的界分主要有利益说、意思说、主体说。⑥综合来看,公法关系属于国家管理的范畴,其法律主体至少一方代表公权力机关;私法关系属于公民、法人等平等主体之间的范畴。也就是说,公法涉及公权利,比如宪法权利、刑事上受保护的权利、行政上受保护的权利等。私法涉及市民权利,比如债权、物权、亲属权等。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公域与私域的交互地带越来越多,比如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等,它们涉及公民的劳动权、福利权、社会救助权等。其次,人权融入法律之中,从道德人权转化为法定人权,从而形成人权规范体系。 那么,围绕实在法体系,人权法的法理如何建构?本文拟从具体法理、一般法理、普遍法理三个维度来分析人权法的法理逻辑结构。在论证结构上,第一部分讨论人权规范融入宪法及各部门法的具体法理。一方面,生存权、发展权、财产权、公民权、自由权等需要在宪法和具体部门法中落实与体现,比如,民法对公民产权的保护,也是保护作为人权的财产权利;刑事诉讼法对被追诉人辩护权的保护亦是保护作为人权的自由权。另一方面,具体法理也可以直接从法律明文规定中推导出来,也就是“条理”“是理”“器理”,⑦其抽象程度较低。第二部分讨论人权法的一般法理。在具体法理之上的一般法理以整个实然法体系为基准,重在揭示人权规范体系的一般性原理,而一般性原理需要在立法的一般性原则层面上提炼。立法原则有时明定于条文中,如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有时虽未明文规定,但仍作为法律实际适用的原则规范,如民法中的契约自由原则。本文认为,防御权模式与合作权模式是人权在规范语境下两种最典型的运行样态,处理好防御权与合作权的微妙关系能够促进法定人权不断转化为实有人权。此两种模式充分揭示了人权规范体系的背后机理,所以,本文将其提炼为人权法的一般法理。第三部分讨论人权法的普遍法理。按逻辑层次,普遍法理高于具体法理和一般法理。法理是实在法条文的价值基础,⑧人权法法理必然要回应人权法的道德基础,即“人之尊严”。 一、人权法的具体法理 人权与公法、私法和公私综合法的互构体现为:由生存权、发展权、财产权、公民权、自由权等构成的基本人权体系融入实定法体系,下文以列表的方式具体论证。 (一)人权融入公法之具体法理
具体权利 | 类权 | 参见法律条文 | 法理阐释 | |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 公民权 | 《宪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 每个成年公民都拥有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 | |
信仰自由权 | 自由权 | 《宪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 任何人在信仰上都是自由的。 | |
辩护权 | 自由权 | 《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 刑事诉讼应保证被告人充分争辩;裁判者若只听信一面之词,即使裁判正确,也仍是错误的。 |
通过表1对一些具体权利的梳理,可以看出,公法主要涉及公民的公权利和自由权,公民权的本质是作为政治人的公权利。⑨不同于作为自然人、私人的私权利,也就是说,公民权或公权利的核心是政治权利,公民行使公权利可以监督和制约政府权力,推动政府权力的良性运行,从而维护社会整体的安全、秩序,为社会的个体和公众谋福利。⑩自由权亦是最重要的人权之一,一方面表现为身体自由,不受非法侵害;另一方面则体现为精神和思想层面的自由。自由权具体表现为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批评与监督权、信仰自由权、言论自由权、结社权、游行示威权、辩护权等,刑事诉讼的死刑复核程序也体现出对生命权的保护和尊重等。因此,人权在公法中的具体法理,就是权力必须依正义而行使,而不得高于正义;法律约束国家权力;构建开放、阳光、透明的政府信息公开机制;保护公民的权利乃是政府之天职;放纵恶即是侵犯善;如果出现疑问,就应该优先选择最宽容和仁慈的推定;(11)个人的不便成全了公共利益,而个人损失则由公共利益进行补偿;任何人都不能仅仅因为想犯罪就受到惩罚等。(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