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主张“德治”,崇尚“道之以德、齐之以礼”的传统中国,政治与道德通常纠缠在一起而无法分开,由此导致的一个结果或者说趋势是:一方面,“许多从事政治活动的正人君子以为政治是道德的一部分,政治行为必须以严格的道德标准来衡量”,从而导致在其行为层面上不是捉襟见肘,便是诉诸情绪;另一方面,则是“许多政客把‘道德’当作玩弄政治的工具”,最终败坏真正的道德(林毓生,1988:373-374)。因此,在论说政治与道德的关系之前,首先必须肯定,政治与道德是两个相对独立的领域,各有其运行的法则。借用一句西谚:“上帝的事情归上帝,凯撒的事情归凯撒”。不过,肯定政治与道德是两个相对独立的领域,并不意味着两者之间没有联系,没有相互的影响制约。特别是对于政治而言,一方面,政治需要自身的道德正当性,即政治的根本价值何在?“政治能够完成什么使命?也就是说,在伦理的世界中,政治的家园在哪里?”(韦伯,1998:103)即使有的自由主义者(“放任自由主义”)主张国家应对共同体中的善恶持中立态度,认为政治无关伦理一道德价值,但事实上,这种“中立态度”本身就是一种伦理原则,传递的是维护个人自由抉择的道德立场。“政治的道德正当性”实际上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政治正确”的根本所在。另一方面,只要承认政治不会自行运作,而是由人来运作的,并且,也是在由人构成的社会中运作的,那么,人的道德状况就必然关联着政治的运行。作为经典社会学的两大家,涂尔干与韦伯既分处法德两国不同的思想传统和历史命运之下,又分享着共同的现代性时代背景,在许多问题上,他们既呈现出显著的思想上的分殊,又常常表达出共同的关切。这种分殊与重叠,同样体现在他们对于现代政治与道德关系的思考上。 一、政治何为:现代政治的正当性 如上所述,涂尔干与韦伯在许多问题上都呈现出显著的思想分殊,比如,涂尔干倾向于社会唯实论,韦伯则倾向于唯名论;涂尔干将社会学的研究对象定义为社会事实,韦伯则将社会行动作为社会学的研究对象;涂尔干确立了实证社会学的典范,韦伯则奠定了理解社会学的基础;涂尔干关切的是现代社会的社会团结,特别是它的道德基础,而韦伯在最深切的层面上更为关切在这个理性化时代个人的命运,个人的自由与生命意义……如此等等,但凡接触过社会学的人可以说都耳熟能详。当然,正如不少研究揭示出的那样,涂尔干和韦伯面对现代世界的思考也多有交叠汇合,而且这种交叠汇合就潜藏在其分殊之下。比如,尽管他们关于社会学的研究对象以及关于社会(科)学的方法论立场各异其趣,但都表现出不容置疑的对于客观性的追求,并且,就像哈贝马斯指出的那样,在追求这种客观性(科学性)的同时,都将一种提出普适性要求的“真正的哲学思想像炸药一样埋进特殊的研究情境”(穆勒-多姆,2019:248);比如,涂尔干的集体意识或集体表象的思想和韦伯关于世界诸宗教之经济伦理的思想都包含着对经济学之纯粹理性经济人理念的拒斥,包含着对社会行动之伦理规范性因素的重视,这是帕森斯能将他们整合进其行动理论(虽不乏对他们的“创造性误读”)的前提(帕森斯,2008);比如,置身于政治(国家)与社会相分离的现代社会,涂尔干和韦伯都真切地认识到现代人已不复是纯粹的“政治动物”,认识到现代社会政治地盘的缩小,也体认到个人自由和社会团结、公共秩序(共同体)之间的紧张,而不是像古代人那样在城邦中实现个人自由(泮伟江,2011;王小章,2014:4-16)。 自然,本文无意、也无力讨论辨析涂尔干和韦伯之间的所有上述分殊与交叠,而只关注,如文题所示,他们对于政治与道德之关系的思考,而这,无疑首先必须从上面第三个“比如”所涉及的他们对于“政治”的理解开始。 涂尔干对于政治的理解源于对“公民道德”的关切,从对“政治社会”和“国家”的探讨开始,落脚于现代民主制下国家与个人的关系。涂尔干认为,“政治社会”是由大量次级社会群体结合而成的社会。这些次级社会群体包括亲属群体、地方性群体、职业群体,等等。政治社会的基本要素,是统治者与被统治者、拥有权威的人和服从权威的人之间的关系,并且,政治社会所服从的权威本身“并不服从任何其他正式建构起来的最高权威”(涂尔干,2001:49),也就是说,政治社会的权威就是最高权威。国家,就是被委托代表这种权威的公职群体,是统治权威的代理机构。而“公民道德”所规定的义务,就是公民对国家应该履行的义务,其内容取决于国家的性质与功能。国家的性质,如上所述,是政治社会,或者更精确地说,是政治社会权威的代理机构。那么,国家的功能或者说目标呢?涂尔干指出: 国家是自成一体的公职群体,其中,带有集体色彩的意志表现和活动形成了,尽管它们不是集体的产物。如果说国家体现了集体意识,那么这种说法并不很确切,因为集体意识在所有方面都超出了国家的范围。总体上说,意识是分散的:任何时候,国家都只能听见为数众多的社会情感、各种各样的社会心态非常微弱的回声。国家只是某种特殊意识的核心,这种意识尽管是有限的,却更清晰、更高级,其本身具有更鲜活的意义。……我们可以说,国家是一种特殊的机构,国家的责任就是制订某些对集体有利的表现。这些表现与其他集体表现有所不同,因为它们意识和反思的程度更高。……严格说来,国家是社会思维的器官。……国家(以思考)引导集体行为。(涂尔干,2001:54-55) 仔细体会,涂尔干的这段话涉及两个层面的问题:一是,经由国家形成的“集体表现(象)”与分散于社会的、模糊的,甚至处于“无意识”状态的意识的关系与互动的问题,这关系到国家功能的运作发挥;二是,作为“社会思维的器官”,国家思考的取向是什么,也即国家的目标是什么?这直接联系着国家的义务,进而联系着国家或者说政治的道德正当性。前一个问题我们在后面再来分析。关于第二个问题,涂尔干首先指出了已有的两种“截然对立”的解决方案。一种是个人主义的方案:社会只是个人的集合,社会的唯一目的就是个人的发展,作为其存在之根本,个人生来就具有某种权利;国家不是生产者,它不能为社会积累起来的、个人同时从中受益的财富增添什么,国家的作用,只是防止个人对其他人进行非法侵越,使每个人维持在其权利领域之内。另一种则是“带有神秘色彩的方案”(涂尔干,2001:58):每个社会都有与个人目标无关的、高于个人的目标,国家的目的,就是要执行这种真正意义上的社会目标,而个人,只能是施行这一计划的工具;不断扩大国家权力,为国家荣誉增添光彩,是公众活动的唯一或主要目的,个人的利益和命运则无足轻重。在指出了这两种“截然对立”的方案之后,涂尔干紧接着通过对历史的简要追溯指出了与上述这两种方案显然矛盾的事实:“一方面,我们确认国家的不断发展,另一方面,个人积极对抗国家权利的权利也同样获得了发展。”(涂尔干,2001:62)按照第一种方案,很难理解“国家的不断发展”,而按照第二种方案,则很难理解“个人积极对抗国家权利的权利也同样获得了发展。”如何应对这一难题?涂尔干采取的方式类似于马克思将人的自由不是看作单个的孤立个体所固有、所既成的静态的东西,而是在历史发展中不断发展和实现的进程(马克思,1995:112):个人权利不是先天固有的;人之所以为人,只是因为他生活在社会之中,如果把所有带有社会根源的事物全部从人那里排除掉,那么人就是动物;正是社会提升、滋养和丰富着个人的本性。“个人主义不是理论:它存在于实践领域,而非思辨领域之中。若要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个人主义,它必须将自身印刻在道德和社会制度上。”而“国家的产生并不是为了防止个人滥用自身的自然权利:不,国家绝非只有这样的作用,相反,国家是在创造、组织和实现这些权利”(涂尔干,2001:64、65)。通过对个人权利和国家之间关系的如此理解,涂尔干解释了,为什么在国家职能逐步拓展的同时,个人并没有消弭,而个人的发展也没有使国家衰落,“因为他(个人)本身在某些方面就是国家的产物,因为国家的活动从根本上就是要解放个人。……这种因果关系就是道德个人主义的进程与国家进步之间的关系”(涂尔干,2001:62)。“国家越强大和越活跃,个体的自由就会越多,解放个体的恰恰是国家”(涂尔干,2003a:4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