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构建了中国特色政治制度的核心内容和基本框架。改革开放后,为了适应党和国家工作中心转移的需要,中国不断推进政治体制①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逐步形成了以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为框架的中国特色政治制度体系,其中根本政治制度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基本政治制度即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此外,还有选举制度、决策制度、监督制度、政务公开制度、协商民主制度等具体政治制度。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过程也是政治文明建设的过程。 构建中国特色的政治体制(1949-1978年) 新中国的政治体制是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逐步建立起来的。以毛泽东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团结带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经过28年艰苦奋斗,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建立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政权,进而又完成了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实现了从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最终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 (一)建立以三大政治制度为核心内容的政治体制 新中国成立后,建立了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完成了民主革命遗留的任务并开始恢复国民经济,彻底废除了帝国主义列强强加给中国的不平等条约和帝国主义在中国的一切特权,彻底结束了旧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历史,形成了国家基本统一,国内各民族、各阶层人民空前团结的社会政治局面。1954年9月召开的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用根本大法的形式确定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三大政治制度。与此同时,中共中央制定了过渡时期总路线,进行了卓有成效的“一五”计划建设,开展了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用不到三年时间成功实现了由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转变这一中国历史上最深刻、最伟大的社会变革。新中国的成立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确立,为当代中国一切发展进步奠定了根本政治前提和制度基础。 中国特色政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从中国人民的革命实践以及中外历史经验的比较中做出的符合中国国情的重大选择,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的伟大创造。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根据中国的国情做出的理性选择,是有中国特色的、符合中国国情的、适合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辛亥革命后,资产阶级曾效法欧美资产阶级国家实行所谓的“议会制”、“三权分立”,但是事实证明,照搬西方政治体制是一条走不通的路。中国共产党成立后,学习列宁在苏联建立苏维埃(即代表会议)及中央执行委员会的政权形式,对建立新型人民民主政权及其组织形式进行了不懈的探索和实践,并得出了一个重要结论,即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后建立的政权,只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同这一国体相适应的政权组织形式,只能是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新中国的成立标志着革命根据地的人民民主专政变成了全国的人民民主专政[1],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召开标志着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基础的国家政权制度全面确立。 在政党制度方面,孙中山仿效西方国家实行过多党制,蒋介石搞过国民党一党独裁,都以失败告终。根据马列主义的普遍原理,毛泽东从中国的革命实践和社会条件出发,提出了新民主主义历史阶段各革命阶级联合专政的思想,创造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他指出:“中国无产阶级应该懂得:他们自己虽然是一个最有觉悟性和最有组织性的阶级,但是如果单凭自己一个阶级的力量,是不能胜利的。而要胜利,他们就必须在各种不同的情形下团结一切可能的革命的阶级和阶层,组织革命的统一战线”。[2]在抗日战争中,中国共产党与党外民主人士和进步势力建立了亲密的合作关系,共产党主导、多党派参与的“三三制”政权形式成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政党制度的雏形。1949年3月,毛泽东在中共七届二中全会的报告中明确提出:“我党同党外民主人士长期合作的政策,必须在全党思想上和工作上确定下来”。[3]这个讲话实际上提出并确立了中国共产党与民主党派长期共存、团结合作的方针。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召开,标志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正式确立。1954年《宪法》用根本大法的形式确定了这一制度。 中国共产党成立后就把解决民族问题、实现民族平等和团结作为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一项重要内容,并进行了长期的探索。由于受列宁民族自决理论、苏联联邦制实践及共产国际的影响,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基本上都是主张民族自决和建立联邦制国家的。尽管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期间中国共产党也曾有过民族自治的主张和实践,并在1947年5月1日成立了内蒙古自治政府[4],但当时提出的“民族区域自治”还比较笼统,建立的少数民族自治政权也基本上是联邦制思想框架下的民族区域自治,而不是后来意义上的统一国家内部地方性的民族区域自治。在探索解决民族问题的过程中,中国共产党人达成了一个共识:中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族人民都是中华民族的成员,赞成平等的联合,而不赞成互相压迫;中华民族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和优秀历史遗产,中华民族的历史发展趋向是统一、团结。这一共识为中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奠定了基础。在筹建新中国以及研究采取何种国家结构形式时,中国共产党正是根据这一共识,放弃了民族自决和建立中华联邦共和国的设想,而是选择在统一国家内部实行地方性的民族区域自治和建立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人民共和国,并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郑重写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宪法》之中,将其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