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413X(2019)06-0005-06 经过30多年的发展,我国高等教育评估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专业化水平不断提高。从评估实践角度看,高等教育评估已经成为保障高等教育质量的重要手段,在国家宏观管理层面和高校自我发展层面均发挥了重要作用。从评估主体的角度看,高等教育评估已经从政府单一评估发展到了政府、高校、社会多主体评估的新局面。此外,高等教育评估研究越来越深入,评价的理论探索、评价方法的使用和评价指标体系的建构等越来越趋向科学合理。但是,也应该承认,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高等教育评估还处在发展的初级阶段,存在着很多问题。评估实践中存在着权力寻租现象,高校内部质量保障独立性差,社会中介评估可信度有待提升等问题,这些直接关系到学生受教育权益的保护、家长择校的选择、用人单位对毕业生质量的评判、大学自主性的保护以及政府在高等教育领导和管理中的责任担当与义务践履等问题。同时,还隐藏着一个更为深层次的问题——评估伦理。在我国高等教育评估的发展过程中,对评估伦理一直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甚至是被忽视了。直到近几年才有评估伦理的研究见诸期刊报端,如对本科教学评估的异化进行的伦理反思[1],对评估伦理在台湾实践的介绍等,呼吁我国高等教育评估加强伦理建设[2]。随着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对高等教育评估伦理必须进行更为深入的研究和讨论。 一、评估伦理:高等教育评估不可回避的问题 伦理是关于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人与自然之间关系规范的总和。伦理所涉及的内容和标准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和进步不断改变。我国古代的“三纲五常”被视作当时的伦理标准,而现代社会所强调的公平、正义、民主则是新的伦理要求。随着伦理认知的不断发展,人类社会中个体、群体及组织正在经受越来越多的伦理挑战,如社会发展中的环境保护问题、人类文明进步中的克隆人问题等等。任何行动只有把伦理标准纳入行动框架之中,才能获得合法性,从长远的角度看,才能获得成功。如果组织在行动中没有给予必要的伦理关照,就会受到社会舆论和利益相关人的质疑,使其行动受阻,造成经济利益和信誉等各个方面无法弥补的损失,伦理考量是当今社会必须要认真面对的基础性问题。 高等教育评估领域也不例外,高等教育评估实践也正在面临越来越多的伦理挑战。例如,以政府为主导的本科教学水平评估,评估在保障高等教育质量的同时是否伤害大学的学术自由和大学自治;现有的学生评教在方法上是否存在侵犯学生的学习权益问题(一些学校规定学生不填写学生评教问卷就不允许选课),在学生评教结果的使用上是否存在对教师个人信息的泄露;社会中介评估在获取相关数据信息时是否合法合规,等等。这些问题如果没有搞清楚,任何评估都有可能损害一些利益相关者,都可能影响大学的文化健康,最终使好事变成坏事,即好的出发点收不到好的结果。如果不认真研究和探讨评估伦理,评估行为很可能违背基本的伦理规范,产生严重的后果,使高等教育评估效果受损,使高等教育的发展方向发生偏移和错位。因此,高等教育评估伦理是不可回避的,必须认真面对。 二、高等教育评估的伦理基点 高等教育评估伦理从何谈起?这一问题要从高等教育评估的特殊性来思考。高等教育评估有别于企业评估,有别于政府机构评估,也有别于基础教育评估,是具有自身独特性的一个评估领域。笼统地讲,高等教育评估的对象是高等教育;具体地讲,其评估对象是大学、大学中的老师和学生,也可以是教学及学生发展等。教育的本质是培养人,高等教育的本质是培养受教育者(大学生)成为高等专门人才。从理想状态而言,这些人才是身心健康、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人。承载高等教育这一任务的主要载体是大学,现代大学具有独特的价值和使命,被人们称作“社会的良心”“文化的发源地和传播地”“社会发展的轴心”,承担着越来越多的社会责任,包括国际责任。因此,对大学进行评估意义重大,在评估中把握好评估伦理至关重要。那么高等教育的评估基点究竟是什么?我们认为高等教育评估的伦理基点应该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大学生的全面发展;二是大学存在的核心价值;三是大学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 第一基点:促进大学生的全面发展。高等教育评估伦理的第一基点就是大学生的全面发展。任何高等教育评估都不能挑战这一伦理基点,因为这是高等教育的本质所在。任何高等教育评估必须以不影响大学生的全面发展为前提,而且应该有利于大学生的全面发展。大学生的全面发展包括德智体美各方面的和谐发展。现有的一些评估对学校硬件建设、对学生的知识获得等方面关注较多,对学生身心健康、品德情操的发展关注较少,这样的评估至少是不完备的。随着我国高等教育评估的发展,评估应该被积极引导到大学生的全面发展上来。 第二基点:保护大学的核心价值。大学既不是企业,也不是政府机构,大学有其特殊的存在价值。弗莱克斯纳对大学存在的价值有着深刻的认识。他指出:“今天的世界充满着传统、善与恶、种族混合、民族主义和国际主义斗争、商业利益、追求正义或邪恶的巨大物质力量、解放了的工农、不安的东方人、喧闹的城市、冲突的哲学——在这动荡的世界里,除了大学,在哪里能够产生理论,在哪里能够分析社会问题和经济问题,在哪里能够理论联系事实,在哪里能够传授真理而不顾是否受到欢迎,在哪里能够培养探索和讲授真理的人,在哪里根据我们的意愿改造世界的任务可以尽可能地赋予有意识、有目的和不考虑自身后果的思想者呢?人类的智慧至今尚未设计出任何与大学相比的机构。”[3](P10)高等教育评估必须保持大学之所以为大学,而不能把大学当作企业,当作政府机构,或者其他部门,损害大学存在的价值。同时,与大学存在价值相伴随的就是大学精神,包括大学自治、学术自由、民主参与等,这些都是高等教育评估应该给予尊重和保护的,如果评估违背了这些,那么它就失去了合法性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