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村落保护在实践中主要面临以下四个困境:1、传统村落保护存在“没人管”与“都在管”的问题;2、传统村落保护面临资金不足、资金分散与缺乏人员保障等问题;3、传统村落保护面临政策执行力弱化与异化的问题;4、传统村落保护面临权利归属争议。 传统村落保护的制度缺陷: 1、法律法规之间存在某些冲突和矛盾。目前与传统村落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城乡规划法》《文物保护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除此之外,《土地管理法》《物权法》和《环境保护法》以及一些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也对传统村落保护具有法律效力。有关法律法规的出台无疑为传统村 落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但法律法规政出多门,出现一些相互冲突和矛盾的条款,并不利于 传统村落保护目标的实现。在文物保护方面,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和私人所有的古建筑所 有权均受法律保护;使用不可移动文物不能改变文物原状,不得对其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 这些法律规定难免让人产生疑惑,部分传统民居既是私人所有,又是古建筑或不可移动文物,实际的保护和拆建难以妥善处理,这表明同一法律的某些条款在适用于传统村落保护上存在一定矛盾。 2、 部分农村发展政策与传统村落保护目标不一致。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农村危房改造、乡村旅游和精准扶贫等各类农村发展政策会对传统村落产生巨大影响。这些政策在促进乡村产业兴旺、村容整洁、农民生计改善和生活富裕等方面意义重大,但并非都有利于传统村落保护。 3、不同部门的职权划分直接影响到传统村落保护政策的执行。部门权力是政策执行能力的基础,部门权力和等级往往影响政策执行的效果,政策执行能力的强弱取决于部门权力的大小。有关传统村落保护的权力划分可以从横向和纵向两条线加以分析。横向上,传统村落保护涉及的部门较多。在部委层面,主要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文物保护、财政、国土资源、农业、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参与。在地方层面,除上述职能部门以外,参与的还有规划、环保和民族宗教事务等部门。各个部门有各自的政策目标,即权力配置的“块块分割”。 4、地方官员的政绩考核存在偏差。考核是一种重要的激励手段,我国对地方官员的考核主要采用自上而下的绩效考核体系。为了在政绩考核竞争中胜出,多数地方官员往往关注容易完成和量化的指标,如传统村落数量、危房改造数量、古建筑和文物数量、旅游经济效益等硬性指标,而忽视无法量化或比较模糊的指标, 如民风民俗、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传统村落活态保护程度等软指标。受政绩观的影响,一些传统 村落出现了以“保护”之名的“建设性破坏”和过度开发。相对于传统村落保护而言,地方政府更侧重进行开发,以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因此,那些地理位置优越、交通条件便利、各类自然和人文资源丰富,以及有一定基础条件的传统村落通常会纳入优先开发的范围。将有限财政资源集中于极 少数示范村,这意味着其他村庄可用财政资源的绝对减少。不仅如此,面对缺乏保护资金的困境,吸引社会资本参与传统村落保护是一种有效途径。国家鼓励社会各界参与传统村落保护,地 方政府也支持企业参与传统村落的开发利用,但对企业的过度开发造成的“建设性破坏”却缺少必 要监管。当企业与村民利益存在冲突时,地方政府也倾向于支持企业,甚至为了旅游开发,想方设 法让村民进行搬迁。传统村落开发利用中的这种“利益同盟”关系让村民常处于“失语”和被动的 状态。这样不仅会让传统村落从形态上消失,而且还会导致村落承载的文化不复存在。 由于中国传统村落形态各异、文化内涵丰富、地域特征明显,受限于案例数量,本文并不能穷尽传统村落保护面临的问题。但作为一项质性研究,能在多案例中挖掘出传统村落保护实践和制度运行中存在的一些典型问题,已到达阶段性研究目的。“实践—制度”的分析框架不仅揭示出传 统村落保护实践和制度中的问题,也反映了当前农村发展有关制度与实践的脱节甚至缺失。总之,建立健全传统村落保护制度是新时代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制度建设的重要部分,实现乡村振兴的关键在于统筹推进城乡制度建设。如何通过城乡制度建设,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并以健全乡村治理体系来推动传统村落保护是未来需要加以重点关注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