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义论是宗教哲学和神学中的一个重要论题。按照通常的理解,神义论是针对世界上存在着不义或恶的情况,证明上帝是正义的。确实,如果我们承认有一个全知、全能、全善的上帝,很自然的问题就是,世界上为何会有恶的存在?这是因为:只要恶存在,假如上帝不知道,就意味着上帝不是全知的;假如上帝知道但不能改变之,则上帝不是全能的;如果上帝知道又有能力改变之却不愿这样做,则上帝不是全善的;总之,只要恶存在,则不可能存在全知全能全善的上帝。这对一神论信仰确实构成了极大的挑战。神义论问题起源甚早,《圣经·旧约》中约伯之问就是追问神之正义的典型,而奥古斯丁早年则因为无法圆满解释恶的问题而拒绝基督信仰;现代以来最系统地论述恶与神的正义问题的论著,当属莱布尼茨的《神义论》;此后三百年来神义论问题的理论效应始终显著,相关讨论至今未休。① 康德哲学的主旨,如其本人所明确陈述的那样,是“悬置知识,以便给信仰留出地盘”②。宗教信仰是康德的核心关切。考虑到神义论问题在信仰议题上的重要性,此问题本应当成为康德关注的焦点之一。不过,看起来情况却并非如此。首先,就康德的论著而言,神义论问题似乎被他忽略了。康德在批判时期所发表的论著中,集中讨论神义论问题的,只有一篇很不起眼的短文,即出版于1791年的《论神义论中一切哲学尝试的失败》③。其次,从康德宗教哲学研究来看,情况同样如此。与宗教的道德本质、人的根本恶(原罪)等主题相比,康德神义论思想较少得到学者们的关注。④这似乎表明,神义论问题在康德哲学中只占有较为次要的地位。 我认为,上述表面现象是误导性的。相关论著的稀少和研究的相对匮乏,与康德神义论思想的新颖性与重要性,形成了鲜明的反差。我将阐明,康德不仅拓展了神义论的含义,而且其思想构成了该领域中的“哥白尼式的革命”。本文的主要工作,一是重构并评论康德对认知的神义论和信仰的神义论这两类理论的分类与阐释;二是阐明康德自身的神义论思想,我将论证康德神义论具有综合两种神义论的特点,但其基本形态是信仰的神义论;三是评估康德神义论的意义,我认为康德实现了神义论的双重转换,即设问的框架从认知转向信仰,从追问神转向追问人的责任。我相信,康德的这种理论转换可被视为神义论中的“哥白尼式的革命”。我会在文末提及并简要回应康德式神义论所造成的某些疑难问题。 一 认知的与信仰的神义论:康德对神义论的分类与阐释 让我们从康德对两类神义论的区分开始。这种区分是至关重要的。康德非常清楚传统神义论问题的一般形态,即针对世界上存在着恶的情况而为上帝的正义申辩。但他还别出心裁地提出了神义论的一种新形态,即信仰的神义论。对于前者,康德的提法是,如果我们把世界看作是体现了上帝意图的被造物,并对世界与上帝意图之间的和谐进行理论解释,这就是教义式的(doktrinal)神义论。⑤这种神义论的目的在于解决科学认识问题,可称为认知的神义论。第二类神义论被康德称作真确可信的(authentisch)神义论,其含义是单纯排除或拒斥(Abfertigung)对神的智慧的异议,实质上是一种信仰的设定。这种神义论并非思辨理性的辩护,而是纯属于道德良知或信仰的事务,可称为信仰的神义论。⑥康德对这两类神义论持有不同的立场。他认为前者超越了理性的界限,我们竟然自以为是、要去充当上帝的辩护人。⑦而信仰的神义论,则是康德所认同与赞赏的。信仰的神义论亦构成了康德本人处理神义论问题的基本框架。 对于神义论难题中涉及的恶,康德将其区分为三类:第一类是道德意义上的恶,第二类是自然的恶(灾祸或痛苦),而第三类则是道德的恶与自然的恶之间的不对称,即恶人未受到惩罚与好人未获报偿。康德认为,这三类恶的存在,分别质疑了上帝的三种特性:作为立法者(造物主)的神圣;作为统治者的仁爱;作为审判者的正义。⑧这三种特性,分别对应着圣父、圣子和圣灵,或三一上帝的概念。这与通常神义论针对上帝的全知、全能、全善等属性有所不同。这是因为,康德从道德意义上来阐释上帝概念,主张我们无法从理论上、而只可能在实践意义上,设定上帝的实存。与此相应,我们所能理解的上帝的属性,首先也是道德意义上的;至于上帝的其他属性,只可从道德属性出发而获得,而不是相反。⑨就此而言,康德对神义论的分析,也适用于通常的质疑上帝之全知全能全善的论证。只要反驳了上帝的道德属性,其余属性也就不再有存身之所了。将神义论论辩的中心指向三一上帝的属性这一点,契合于康德的宗教观念。在康德看来,真宗教只有一种,即理性宗教或道德宗教,而犹太教、基督教等各种形态的“宗教”,都是历史性信仰,其中,基督教最接近于理性宗教之理想。为此,无论是神义的质疑者,还是辩护者,很自然地将争论的焦点集中在基督教三一上帝的属性上。 对于常规的神义论辩护的策略,康德将其总结为环环相扣的三种:(1)证明无论哪种形式的恶,其实并不是真正的恶;(2)证明即便某物真的是恶,也是出自事物有限本性的一个不可避免的结果;(3)证明恶不能由上帝负责,而是必须被视为人的作为,由人来负责。⑩这样,针对质疑上帝之神圣、仁爱和正义的三类抱怨,各从这三种辩护策略出发,逐一对应起来,则对每一种抱怨均可有三种回应方式,最终可形成九种辩护神的正义性的论证。康德依次陈述了这三类九种辩护方式,并阐明这些辩护都是不成功的。 在此,我不拟详细地复述与评述康德的论证,(11)而仅限于给出两点简短的评论。第一,康德的总结,基本上涵盖了恶不是实体、被造物的有限性使然和人应当为恶负责这三类神义论辩护的主要策略,是较为完备的。不过,康德其实并没有完全贯彻其论证策略,特别是并没有完全贯彻第三种策略。比如,在回应针对上帝的正义的抱怨时,康德实际上采用了一种新的策略:现实的痛苦是为了更大的善,神的正义将延迟得到满足。(12)第二,如从细节上考察,康德的论证并不是都有足够的说服力。比如,就神义的辩护者所提出的“自然的恶不存在”之观点,康德的回应就很难说是恰当的。前者主张,多数人会选择好死不如赖活,表明了自然的恶(灾祸与痛苦)并非真正的恶,否则人们为什么不全都自杀呢?而康德的反驳是:人们不自杀,并不说明痛苦不存在,假如询问每一个认真反思生活的人是否有兴趣在条件改善的情形下再活一次,答案恐怕是否定的,可见确实存在不可容忍的自然的恶。(13)康德的这个反驳并不成功。假如真可以进行这个实验,人们大概率是愿意再活一次的。我认为,双方都太过极端:一方完全否认痛苦存在而康德则对痛苦设想得太多,以至于人们不愿多活一次。从论证手法上,双方都采用了滑坡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