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 伴随着环境议题在公众视野之中的日益凸显,改变环境的努力不断涌现于社会生活的不同领域和层面。社会与经济发展进程中环境所遭遇的影响不再以一种“副产品”的姿态出现,而越来越多地成为不同选择与行动的重要关切(Stern,2000)。亲环境行为(pro-environmental behaviors)是这种积极转变的重要体现,意指涉及不同领域对于保护环境具有积极意义的行为(Kaida and Kaida,2016),能够给人们带来更高的主观幸福感并提升生活满意度(Corral-Verdugo,et al.,2011;Schmitt,et al.,2018)。在亲环境行为的异质性讨论中,性别差异得到了不同实证研究的支持(Zelezny,et al.,2000;Tindall,et al.,2003;Hunter,et al.,2004;Casalo and Escario,2018)。一般结论认为,相对于男性而言,女性的环境关心水平更高,且更多参与亲环境行为。然而,有研究发现男性实际上比女性更多地参与环境行动,进而揭示出女性环境关心水平与行动水平的不匹配(Mohai,1992)。廷德尔等学者(Tindall,et al.,2003)则发现在环境行动主义(environmental activism)水平上并不存在显著的性别差异,女性主要在个人取向的亲环境行为中表现更高水平。中国情境下的分析显示,性别化的亲环境行为得到了证实,特别是在私人领域(龚文娟、雷俊,2007;龚文娟,2008;张璐,2012;Xiao and Hong,2018)。至于环境关心与行为意向,肖晨阳和洪大用(Xiao and Hong,2010)发现中国女性的环境关心水平比男性低,而罗艳菊等学者(罗艳菊、张冬、黄宇,2012)则发现女性的亲环境行为意向高于男性。以上研究发现莫衷一是,提醒我们社会性别对于环境议题的结构性意义既丰富又复杂,在不同社会情境之中相同与相异之处并存。 对环境议题所呈现的性别差异进行解释时,性别角色(gender role)和性别社会化(gender socialization)理论得到了较为广泛的应用(Davidson and Freudenburg,1996;Zelezny,et al.,2000;Arnocky and Stroink,2010)。社会化推动了性别化劳动分工和价值理念的塑造,凸显出女性作为照料者的利他主义倾向,以及对环境更加敏感和关切的不同之处。经验研究证实,女性更高水平的利他主义价值是解释其环境关心和环境主义倾向的重要依据(Stern,et al.,1993;Davidson and Freudenburg,1996;Dietz,et al.,2002)。然而,有学者指出环境关心的价值基础是平等主义而非利他主义(李亮、宋璐,2013)。而新近研究发现,女性之所以更加关心环境是由于她们更少支持等级化的社会统治取向(Milfont and Sibley,2016)。去等级化意识与平等价值具有内在一致性,是性别平等意识的核心构成。借鉴施瓦茨(Schwartz,1968;1977)的规范—启动模型(norm-activation model)以及在此基础上斯特恩等人(Stern,et al.,1999)发展的价值—认知—规范模型(value-belief-norm theory),从价值起点到行为终点的逻辑关系得以建构,提醒我们进一步探究性别平等意识对于性别化亲环境行为的积极意义。另一方面,个体对于不良后果(awareness of adverse consequences)及其责任归属(ascription of responsibility)的意识会导致道德行为的发生,在亲环境行为的经验研究中得到支持(Schultz and Zelezny,1998;Nordlund and Garvill,2002;Schultz,et al.,2005),证实人们对于地方环境问题严重程度的感知在现实之中具有重要意义(Schultz,et al.,2005)。与此同时,对于环境问题的风险认知(risk perception)也被证明是解释环境关心之中性别差异的关键,也就是说,女性更高水平的环境关心是由于她们对于环境风险的认知水平更高(Bord and O'Connor,1997)。这些发现与性别视角下环境的情境化分析主张(胡玉坤,2001)不谋而合,提醒我们关注外部环境问题的感知对于性别化亲环境行为的中介作用。 鉴于此,本文通过对2013年中国综合社会调查数据的分析,探讨性别、性别平等意识与环境问题感知对于亲环境行为的影响,揭示亲环境行为性别化呈现背后的复杂作用机制。其意义在于,从内在价值和外部环境两个层面入手澄清性别与环境行为之间的关系,在挖掘内外动力机制的过程中实现对其中互动关系的深刻理解。 二、文献回顾 (一)亲环境行为及其类型区分 环境议题在行为层面的讨论,往往集中于对环境具有积极意义的日常行为或集体行动。亲环境行为的使用最为常见,具有“亲社会的”(prosocial)意义(Schmitt,et al.,2018)。也有学者进行反向界定,强调它是有意识地寻求将个人行动对于自然世界的负面影响最小化的行为(Kollmuss and Agyeman,2002)。 廷德尔等学者(Tindall,et al.,2003)使用并区分了环境友好行为(environmentally friendly behavior)和环境行动主义。两者的核心区别在于环境行为的行动领域和组织方式不同,即环境友好行为往往发生于个体主导的私人领域,而环境行动主义则涉及依靠组织动员的公共领域。这与亨特等学者(Hunter,et al.,2004;Cho and Kang,2017)提及的私人环境行为(private environmental behavior)和公共环境行为(public environmental behavior)相契合。 斯特恩(Stern,2000)的划分更为细致,包括环境行动主义、公共领域的非行动行为(nonactivist behaviors in the public sphere)、私人领域的环保主义(private-sphere environmentalism)和其他具有环境意义的行为(other environmentally significant behaviors)。其中私人领域环保主义和环境行动主义,与廷德尔等人的界定一致。而公共领域的非行动行为则强调通过间接的、影响公共政策的方式实现对于环境的影响。至于其他具有环境意义的行为,则指个体在专业领域中将环境意识纳入组织活动之中。 李等学者(Lee,et al.,2014)将亲环境行为分为三类,即绿色购买行为(green purchase behavior)、好公民行为(good citizenship behavior)和环境行动主义行为(environmental activist behavior),其中好公民行为指非购买类的对环境具有积极影响的活动。三者之中,绿色购买行为和环境行动主义行为具有鲜明的公私之分。尽管好公民行为的动机往往植根于公共原因,但却发生于家庭日常生活之中,因而在常见的划分中被列入私人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