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11月21日,日本众议院提交的政治改革方案经日本参议院审查通过而最终成立。这次通过的政治改革方案包括修改公职选举法中的众议院小选区比例代表并用制的选区划分法、防止腐败法以及政党法人资格授予法等三项。自从1991年海部内阁向国会提交政治改革法案以来,政改问题已成为日本朝野争论的焦点之一,并引起了日本政局的激烈动荡。 日本政治改革法案中争议最大的要算是新的选区划分法──小选区比例代表并用制。如何规定选举区制,即采取大选举区制,中选举区制还是小选举区制,因为直接与各个政党力量的消长,议员当选与否有关,所以多年来一直是日本国会争执不休的议题。 从日本历史上看,自明治宪法以来,众议院的选区制度经过了复杂变迁。最初,1889年采用的是小选区制,即1个选区选1名议员。到1900年改为大选区制,即以县为单位,1府县可选出10余名众议员。1919年日本恢复小选区制,1925年再改行中选区制,每个选区选3~5名议员。到1945年修改选举法,原则上以行政区划的都道府县为一个选区,作为例外,把定额在15人以上的都道府县分为两个选区,采取了大选区制。日本国宪法于1947年实行后,又回到中选区制直至现在。 战后日本实行的中选区制,是把全国分为130个众议员选区,每个选区产生的议员从1名到6名不等,其中绝大多数的选区产生3~5名议员。日本的中选区制采取的是少数代表制,又叫大选区单记制;选举人在选票上只能写候选人中1个人的姓名,而不能像大选举联记制那样,由多数派独占选区内的全部名额。投票的计算方法是,取得有效票数最多的若干人当选。也就是说,当选人不是按绝对多数(获半数以上的票),而是按相对多数当选。由于在选举实践活动中相对多数票的票数可能很少,从而失去选举代表的意义,所以有关法律对此规定了当选代表的最低得票数是选区1/4的有效票数除以应选人数所得的商数。例如,某选区的有效票数为60万张,应选代表为3人,那么,当选代表的最低得票数应该是5万张。日本战后长期实行的中选区制使少数派的代表也有可能当选,这就限制了日本第一大党自民党取得众议院三分之二多数的可能性,因而,日本战后长期处于“准一党制”与小党林立并存的局面。 中选举区制长期以来所遭受的批评主要是:(1)因此出现的小党林立使政局不稳定;(2)个人本位的选举战导致同一政党候选人之间的“同室操戈”,以及党内派系斗争激烈;(3)选举费用增大等等。为了实现政治稳定的、政党本位的和缩减选举经费的选举,日本第一大党自民党长期以来力主实行小选区选举制度。1965年,鸠山内阁时期,就曾以“稳定政局”和“缩减选举费用”为主要依据,将小选举区制法案(公职选举法修正案)提交日本第24届国会讨论,并引起激烈的论争,最终以不成立而告终。自民党不肯善罢甘休,1991年又由海部内阁提出此案,力图以此改变里库路特案等政治丑闻给自民党带来的不良影响,重新取悦于民,但此案再次被国会否决,成为废案,从而导致自民党分裂,政府辞职、五五体制结束。 日本新的选区划分法规定,众议院以小选区选出的议员和比例代表制选出的议员构成:在众议院议员定额500人中,通过全国划分300个小选区选出议员300人;同时,再将全国划分为11个按比例代表制选举的选区,按各政党得票的比例分配这些选区的议员名额共计200人。 日本新的选区划分法有以下几个特点: 首先,新的选区划分注意解决以往长期存在的选区议员定额的不平衡问题。根据资产阶级宪法所主张的“平等选举原则”,不仅要求每个选民有一个投票权,在计算选票上平等,而且还要求选举人的投票对选举结果产生的影响力是相等的。但是由于选区划分相对稳定而各选区因经济发展不平衡而出现人口增减比例变化的不平衡导致选区内选民人数与议员定额人数的比例不平衡。例如,1975年,每一议员全国平均选民人数约21.9万人,最高选区东京地方区41.2万人选出一名议员,而最低选区岛根地方区11.1万人选出一名议员,达四比一的比例。这种定额不平衡现象长期引起各方的强烈批评,甚至发生过宣称选举结果违宪而提起的两次法律诉讼。对这两起诉讼,日本最高法院判决认为这种程度的不平衡还没有在议员定额与选举人享有选举权上产生“极端不平等”;另外,议员的定额和选区的法律规定是立法政策问题,属于国会的自由裁量权,因此不构成违宪。这项判决在日本曾引起强烈的批评。日本新公布的小选区划分中,最高人数选区东京12区539,897人选出一名代表,与最低人数选区岛根3区255,273人选出1名代表的比例为2.11比1,这就大大减轻了过去的定额不平衡问题,对纠正长期存在的违反平等选举原则起到一定的作用。 其次,这次投票制度由过去的大选区单记制改为记号式二票制,即每个选民在投票时,要同时投两张选票,一张按小选区投给某个候选人,得票最多的人当选议员;另一张按比例代表制选区投给某个政党,按得票比例确定这个政党在本选区当选议员的人数。选票采用记号式的办法,又叫单记移让式或比例代表法,即选民投票时,在候选人姓名上标上1、2、3、……的顺序号,用以表明,当标有1号的候选人已当选,或没有希望当选时,可把他的过剩选票让给标有2号的候选人,以此类推。记号式的投票法可以减少单记制投票时产生的大量死票、弃权票的现象。 一般法学家认为小选区制有以下优点:因小选区制只能采取多数代表制(单记制投票)的方法,因此,小党及少数派很难在选举中获胜,只有利于大党独占的局面,大党在议会中容易得到稳定的多数席位,从而带来政局的安定;小选区只产生1名议员,避免了党内的争夺,可消除党内派系矛盾,实现举党一致的选举;由于相对大选区而言,各政党提出较少的候选人,又可相应地节约选举费用,防止“全权选举”的情况。而小选区所遭受的批评通常是:可能产生大量死票、弃权票;在野党的得票即使与多数党不相上下,得票最终也成为废票;由于联系选民、日常的选举活动频繁,实质上又增加了选举费用。对大中选举区的评价,其优点正是针对小选举区的缺点,比例代表制是按各党得票的比例大小分配选区内的议席,这样可以减少废票、死票,选出的代表更有代表性,更符合民意;但是会产生小党林立、政局不稳的局面。日本这次采用的小选区比例并用制既有利于调整得票与议席间的不平衡,又可以综合小选区制与比例代表制的长处,在救济因小选区制所产生的大量死票的同时,又可以把国民意志反映到议席的分配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