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日本的企业制度,在日本经济的发展中起了举足轻重的作用。通过对日本的现代企业制度分析和探讨,对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日本现代企业制度的特点 (一)在企业组织法律形式方面:日本企业组织的法律形式主要有二类:个人业主制和公司制企业。中小企业所有制基础仍然是私有制。在企业组织形式上,日本主要是公司制,其1.2亿人口有196万家公司,平均60人就有一名公司经理。公司主要有四种类型:股份公司、有限公司、无限公司和两合公司,其中股份公司约占半数略强。一般来说,日本的大企业均为股份公司。资本金1亿日元以上的大企业中, 股份公司占95%的比重。在股份公司中,绝大多数是非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只占股份公司总数的0.2%。 (二)在公司股权结构方面:日本企业的股东中个人股东所占的比例很小,所持股率也很低。据统计,在日本全部已发行股票中,个人股东所持有的仅占三成左右,其余均为法人股东所持有。日本的股权结构则是以法人持股为主,并且往往相互持股,形成环状或网状持股关系,日本持股的法人主要是相互间有金融、商业及生产交易关系的法人。法人相互持股的结果,使股东的影响力相互抵销,经营者成为企业的权力中心。日本企业中经营者权力主体地位的确立,根源于所有者本身的特殊性,这就是属于统治地位的所有者——法人大股东转化为一个经营者集团,控制着企业。法人持股在日本相当盛行,成为日本企业制度形式的一个突出特点,也决定了日本独特的企业制度结构。 (三)在融资方面:日本在80年代以前是以间接融资为主,企业则更多依靠银行贷款来筹资。这主要是因为公司与银行往往相互持股。形成了密切的关系,此外还有制度性因素,如鼓励私人存款、低准备金和低利率政策等。但80年代后,日本企业债券与股金比例迅速上升,而且内部资金所占比重空前提高,尤其是折旧,开始成为资金来源的重要渠道(这些变化主要与证券市场逐渐完善、企业实力逐步增强等因素有关)。这样直接融资变为主要的筹资方式,间接融资退居极其次要的地位。日本在筹资规模上,70年代后半期为3万亿日元,90 年代初升到近30万亿日元。日本在国际资本市场上的筹资比重,从70年代后期到80年代以至90年代初是逐渐上升的。 (四)在公司的治理结构方面:日本公司的治理结构的特征是体现了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并有适当的监督机制。在形式上一般采取股东大会——董事会——高级经理三层结构。股东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是决策机构,高级经理则负责日常经营活动。在日本,公司的经理享有较大权力,居公司的权力中心。而日本企业的经理受到所有者的约束则很小。因为法人大股东相互持股、控股,经理人员又是法人大股东的代表,股东代表大会选举董事会,董事会任免经理的法定程序,在日本实际上是倒过来起作用的,因而是经理自己选自己。因此,日本现代企业中经理的主宰表现为最为典型、最为突出。日本的公司经理权力虽至高无上,但却也不能漠视股东利益,法人大股东也有着自己的利益。一旦公司经营出了毛病,法人股东也会从维护股东利益出发进行干预,其方式就是法人股东联合起来罢免或更换经理。因此,经理仍然受到来自股东的潜在约束。日本的公司的治理在一些重大问题的经营管理上,董事会仍起决定作用。 (五)在公司的劳资关系和用工制度方面:日本公司的劳资关系是劳资合作型和劳资协议型并存,公司职工通过劳资协议会参与公司管理。劳资协议会由中高层管理人员和工会执委会两方组成,主要任务是商讨经营方针、生产计划和劳动条件等问题。用工制度的特点是实行终身雇佣制、年功序列工资制和企业内工会制。终身雇佣制是日本企业中劳资之间一种不成文的默契,它是日本企业制度在劳动者与企业的结合方式上呈现出来的一个特征。日本企业职工与企业之间关系的密切程度,是其他西方国家所不能相比的。终身雇佣制有如下好处:第一,可以促使工人尽量采用新技术,从而迅速提高生产力。第二,可以鼓励企业为研制新技术、新产品,而不断进行投资。第三,可以形成一种管理人员的长期责任制。年功序列制就是不按能力而按年龄、学历和工龄支付工资和晋级的制度。职工的工资随其年龄的增长和在一个企业里连续工作时间的延长而逐年增加。年功序列评价制度更促使职工与企业建立起一种长久稳固的关系。一个人一旦选择了某一企业,其命运与这个企业的命运捆在一起,企业的存亡成为与自己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之事,每一个职工都要为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而奋斗,这对于职工个人来说,是一种行为约束,但它更多的则是从激励的角度来强化职工对企业的认同和忠诚。企业内工会制是指按企业组织工会的制度,它具有强烈的经营参与意识、组织、鼓励工人积极参加经营活动以图提高和改善企业的经营状况。日本的企业内工会制,进一步强化了企业作为命运共同体的性质。 二、日本现代企业制度对我国企业改革的启示 我国从1979年以来,企业改革走过了17年的路程,历经从在旧体制的框架内“扩权、让利”的浅层次改革,发展到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深层次改革,进而深入到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以及现在的企业制度创新。虽然取得了一些重大成效,但国有企业经济效益差,亏损仍然十分严重,主要原因表现在:(1)国有企业制度不合理,政企职责不分, 企业对政府有较大的依赖性,承担不起应有的责任。(2)产权关系模糊, 企业存在所有权虚置、产权边界不够清楚。(3)企业内部包袱沉重、 经济效益低下,并且企业经营目标多元化,企业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4)国有企业优胜劣汰机制、自负盈亏机制、 激励和约束机制还未建立起来。(5)国有企业在本质上是一种独资企业而不是法人企业, 企业不能行使对本企业资产的占有、使用,处分、收益等权力,也不以全部资产承担盈亏、偿还债务和破产清算的责任。由此可见,重新构造我国现实的具体的现代企业制度是当务之急。以上通过对日本现代企业制度的分析,再联系我国的现实国情,我认为日本作为成功地实现经济赶超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同欧美各国市场经济体制相比、具有明显的东方特征,而且其社会文化传统与我国接近,地理位置相邻,两国都曾实行过国家集中管理体制。因此,日本的现代企业制度更值得我们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