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现阶段我国社会保障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保障体制虽然几经调整,但仍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实际上是一种企业保障体制,已经越来越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从总体看,我国现行社会保障体制带有明显的供给制痕迹,其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社会保障的覆盖面比较窄、社会化程度较低,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社会保障功能的充分发挥,社会保障制度的公平性未能得到充分有效的体现。 二是社会保障的筹资机制不合理,不仅加大了国家财政和企业的负担,而且影响了社会保障基金来源的稳定性。 三是社会保障基金的营运投资机制未能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和增值难以得到保证。 四是社会保障管理体制比较分散,政出多门,缺乏完整的立法和统一的管理办法。 二、建立符合我国具体国情的社会保障制度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必须从我国具体国情出发,考虑到我国的社会制度,社会风俗、民族传统、经济和文化发展水平和特点。为此,在深化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进程中,必须遵循以下几项基本原则: 第一,坚持从我国具体国情出发,瞻前顾后,统筹安排,量力而行的原则。 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既关系到国家、企业、个人三者的利益及其经济承受能力,又关系到社会经济的协调稳定发展,因此,改革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必须充分考虑我国的具体国情和生产力发展的现实状况。一是我国人口老龄化呈加快的趋势。据预测,到2000年,我国65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比例将达到7.4%,与其他国家相比将提前进入老龄社会。到2030年,退休人员将达到高峰期,届时退休人员将相当于在职人员的40%以上,养老费用将相当于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44%(1992年全国平均支出费率为17.6%),远远超过了国际普遍认定的20%~25%的警戒线。因此,研究改革现行养老保险制度时,要从宏观战略考虑,搞好中长期预测,既要照顾眼前,又要考虑到长远。二是我国生产力水平还比较低。现阶段,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大力发展生产力是第一位的,一切工作都要以此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过低的保障水平会损害劳动者的积极性,不利于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但无所不包的“大福利”和“高福利”,则超过生产力发展水平,将会给国家和社会背上沉重的包袱。因此,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只能从实际国情出发,建立适应生产力发展水平的、以保障基本生活为目的的互济制度。三是我国各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很不平衡。由于各种原因,我国地区经济发展极不平衡,突出表现为两方面:(1)现阶段我国城乡之间在生产力水平、就业结构、收入水平等方面都存在着很大的差别,农村经济的现代化、社会化都还有一个漫长的过程;(2)东南沿海和中西部内陆地区之间的差距相当大,近几年有的地区还有进一步拉大的趋势。在这种情况下,城乡之间、不同地区之间的社会保障范围、规模、方式都不可能完全一致。因此,在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时,我们既要考虑规范化和政策的统一性,又必须考虑政策的灵活性、适应性,切不可不顾具体情况,盲目地“一刀切”。 第二,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 社会保障也是一种分配手段,社会保险基金的收付活动涉及到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和再分配。比如,由财政集中支出的社会福利、社会救济、优抚安置和国家为公务员支付的社会保险等,会影响到收入的再分配;而社会保险中企业为员工支付的部分,则被视为“工资的延续和收入的积累”,实际上是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因此,在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改革中,必须贯彻国家、企业、个人三者利益兼顾的原则,既要照顾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又要注意减轻国家负担。目前我国社会保障费用国家和企业包揽过多,个人支付很少,这不仅使得国家和企业不堪重负,也使劳动者缺乏自我保障的意识和责任,个人的权利与义务明显不相应。这就需要通过改革不断增强职工的自我保险意识,调动个人缴纳并督促单位缴费的积极性和自觉性。对社会保险,特别是养老保险,在更多地强调个人的参与,使大部分人摆脱对“再分配”的依赖,靠自己的钱投保,“攒钱养老”。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社会保障责任,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职工在履行义务的前提下,才能享受社会保障待遇的权利。 第三,必须坚持效率与公平相结合、效率优先的原则。 社会保障制度既是社会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我国目前改革与经济发展阶段的实际出发,赋予社会保险促进效率提高的激励机制,具有特别重要的现实意义。衡量新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否更具生命力,更具优越性,惟一依据就是生产力标准。我们知道,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同构成对公平与效率的影响不同。社会救济、优抚安置和部分社会福利事业支出主要由国家财政负担,凡符合条件者可以无偿使用,体现公平的原则;社会保险要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实行个人、企业、国家三方负担。职工享受的社会保险水平的确定,既要发挥社会共济功能,确保职工的基本生活,又要与个人对 社会贡献、提供的积累挂钩,以激励职工的劳动积极性,提高效率。 第四,坚持统一规划、分类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社会保障的基本政策不能政出多门,必须集中决策。基本的保障制度必须由国家统一立法,对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和优抚的具体保障项目,实行职责分工明确、相互协调配合的分级分类管理体制。国际国内经验表明,政府集中决策不等于大包大揽,那种完全依赖于国家包办社会保障的做法,最终都是失败的。因此,在国家统一立法并实施基本的保障制度的同时,必须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并充分发挥我国传统保障形式的作用,提倡邻里互帮、群众互助,发挥家庭保障以及社区组织、工会等群众团体在社会保障事业中的作用,国家对各种传统保障形式要给予积极的鼓励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