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有益探索。但我们还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造远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甚至还遇到重重的阻力。据来自四川的报道,该省自1993年下半年开始,特别是1994年初以来,相当一部分国有企业对公司制改造的兴趣不浓。其主要原因之一就在于对股东分红认识偏差,他们认为企业承担税负之后,国有股分红时要拿走一大笔利润,使企业的负担比公司改制前更重;对股东未参与任何的经营活动,却固定地长期获取较高的回报率都非常不满,有一种“肥水流入外人田”的感觉。同时,来自湖南的一份调查报告也反映了企业相同的心态。实际上这种认识在我国理论界早就存在争论,现又由企业直接提出来,进而妨碍现代企业制度改革。本文拟就此问题展开探讨,以求发现其认识的理论和现实根源,提出笔者的观点,以供有关方面参考。 一、分配制度认识上的偏差是造成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造困难的根本原因 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是公司制。公司的一个显著特征即是股东将自己的资产以出资或购买股份的形式,将自己的财产交由公司进行资产经营,股东按其出资份额对公司享有一定的权利并承担一定的义务。股东的权利,即股权,包括公益权和自益权两个部分。股东自益权的一个重要内容便是按其出资或所持股份取得股息红利,即公司盈余分配的请求权,这正是公司分配制的核心之所在。我国《公司法》第四条、三十三条等条款就是对股东盈余分配请求权的认可。 股东的盈余分配请求权是基于股东对自己所有的财产的让渡而获得的。在公司中,公司取得所有股东出资财产的法人财产权,而股东则丧失了对这部分财产的支配权。股东不能以个人身份直接支配其已投入公司的财产,而只有作为公司法人组织的一分子,经过法定的程序,才能参与对公司财产的支配。这也是股东行使股东权利的过程。股东权利的获得是以自己的财产所有权被让渡,担负经营中财产全部损失的风险为代价的。在整个公司存续期间,股东可从公司获得的直接利益,只有公司的盈余分配(即股息红利)。当公司经营业绩不佳,没有盈利的情况下,这种盈余分配权便得不到实现。正是公司制中股东利益和公司利益唇齿相连的密切关系,使得股东积极行使股东权,以求公司获得最大限度的利润。 长期以来,我国在经济领域一直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管理体制,国家对于社会经济生活管理得既宽又细,特别是对于占有国民经济主导地位的国有企业,更简直把它们当作了国家机关的一个个科室和附属物[1]。正是这种政企一体化,使企业承担了大量本应由政府来办理的社会事业,改革开放之后,国有企业逐步有了自主权,但是企业办社会的现象却没有相应的发生任何变化。特别是在1983—1985年间,国家逐步采取“利改税”措施以后,企业不再象以往那样将利润直接上交国家,而是将企业纳税之后的剩余利润全部留在企业直接自由支配。企业替代了国家的所有者地位获得资产的经营收益。那么企业的这部分收益又用到什么地方去了呢?有资料表明,正是企业将这笔收益用于了“办社会”。 国有企业离、退休人员众多,有的企业在职人员与离退休人员的比例为3:1、2:1。个别企业达到1:1;此外还有隐形失业问题,不少国有企业隐形失业人员达30%;大中型企业由此每年用于医院、学校、生活福利设施的开支,约占企业收入的1/3[2]。从1981年到1991年,预算内国有企业的总利润每年增长7.4%,而在同一时期,国有企业的工资和奖金每年增长15%,国有企业的住房投资每年增长14%。企业职工收入和福利的增长比例是企业效益增长比例的2倍。将税后利润留给企业,其本意是给企业发展生产提供资金,却基本上都用于企业办社会。实际上成了企业职工拥有资产收益。难怪有国外学者认为:由于改革的结果,中国所谓的国有企业现在已经由其(或部分由其)雇工(职工)所有[3]。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的目标已由为国家争取国有资产保值和最大增值,转化为企业职工团体谋取最大福利,企业的目标实际上已与其职工团体的目标相一致。这样我们就不难理解为什么企业在1992年前后开始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工作,特别是93年《公司法》颁布以来,对国有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造由热转冷了。随着产权的明晰,国家开始行使其作为国有资产股东应有的股东权益,依盈余分配权而获得股息红利。这些股息红利正是国有企业原来所拥有的税后利润。但是在国有企业公司改制的同时,政府还没有建立起有效的社会保障体制,改制企业不但没有减轻原有“办社会”的负担,反而要失去原来所拥有的税后利润,这无异于从企业身上割肉,直接导致了企业职工收入和福利的下降(至少是与应有预期的增加值相比较有所下降),从而引起职工的不满情绪。与此同时,我国国有企业并没有形成一支职业企业家队伍,企业管理人员的产生基本上仍沿用原有的产生方式,使得企业职工在利益得不到满足的情况下将怨恨泄在企业管理人员身上。据调查,受到过威胁伤害的企业家竟高达50.9%[4],以致企业家顾忌于与职工的关系而对公司改制持犹疑观望态度。由于职工和企业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制持疑虑态度,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缺乏下层的推动力,更是难上加难。 如果说国有企业职工对公司分配制度的认识只是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而加以反对,那么理论界对此的认识则是出于对私有化的担心。马克思通过对整个资本主义社会生产过程的研究,揭示了资本运营过程中利润和地租产生的真实根源在于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也就是说,在整个生产过程中,只有劳动力的劳动不仅能将原有生产资料的价值转移到新的产品中,而且能在这个过程中创造出新的价值,是劳动者的劳动创造了新产品中除成本(包括劳动力成本)以外的新的价值。这部分价值在分配关系中表现为利润和地租的形式。“在资本主义社会中,这个剩余价值或剩余产品是作为一份份的股息,按照社会资本中每个资本应得份额的比例,在资本家之间进行分配的。[5]。因此,在私有制前提下,股息红利是剩余价值所带来的,是剥削工人阶段所得来的,剥削便是私有制的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