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浙江省财政厅、国资局的指导下,上虞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从突出国有企业经营者主体地位、强化经营者风险意识的角度入手,自1995年起,在全市国有企业中全面推行以资产保值增值为目标的多种责任制,按市场经济规则重新构造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模式,规范出资者与企业的关系,建立激励与约束机制,正确处理经营者的收入分配,确保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一、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制的具体做法与收效 其基本形式是,市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管理局、企业主管部门,把清产核资界定后的国有资产委托给经营者经营,并与企业经营者签订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或扭亏减亏额为主体的经营责任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将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或扭亏增盈责任落实到经营者,年终根据经营业绩来确定经营者的奖赔,从制度上促使和保证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1.实行分类指导,努力提高资产经营针对性。 1994年上虞市成立了国有资产管理局,加强了对国有资产的管理。1995年开始,通过分类实施的办法,在国有工业企业、国有流通企业(物资、商业、粮食、医药、烟草、协作)及国有城建、交通企业,全面推行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制,对不同类型的国有企业,有针对性地落实了三种不同形式的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制。一是对考核年度前一年的盈利企业,净资产在150万元以上的, 采取国有企业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制;二是对考核年度前一年的盈利企业,净资产在150万元以下的, 采取国有小型企业资产绝对增值责任制;三是对考核年度前一年经审计核实出现亏损的企业,采取国有企业扭亏增盈责任制。 2.制定考核指标,切实增强资产经营责任心。 一是对实行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制的企业,以考核年度前一年的所有者权益核实数为基数(每年实行环比递增),以保值为起点,增值为目标,确定增值率,最低为零,最高为21%,中心增值率为7—8%。根据企业实际,由经营者相应选择增值率档次,并经国资局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审核确定。二是对实行资产绝对增值责任制的企业,当年增值率达到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水平开始计奖。对实行上述两种责任制的企业,在实施保值增值考核的同时,把销售利润率、人均创利水平、成本费用利润率、销售货款回收率作为辅助指标纳入考核。三是对实行扭亏增盈责任制的企业,以扭亏减亏额为主要考核指标,企业扭亏减亏基数,以责任年度前一年的审计核实亏损额来确认,一般以三年消灭亏损为目标,第一年扭亏增盈比例必须达到30%以上,第二年扭亏增盈达到40%以上,第三年消灭亏损;对亏损数额较大、经营期内(三年)无法扭亏增盈的企业,确定一定比例的减亏、止亏目标进行考核。 3.落实抵押措施,不断增强资产经营风险性。 搞好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制,重要的一条是必须落实抵押措施,增强经营者的风险意识。我们规定,经营者在签订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制前,必须交纳风险抵押金。交纳风险抵押金的对象为企业党政正副职,副职按正职的50%交纳。抵押金按企业责任年度前一年年底的净资产或固定资产净值的大小分5段计算,下限为2.5万元,上限为20万元。抵押金分现金和实物财产两种,现金比例不低于30%,其余部分可以用有价证券和家庭财产作抵押,但必须办理公证手续。风险抵押现金一律存入市国资局专户,按存入的实际时间以一年期银行存款利率支付利息,待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清算退还。经营者擅自离开企业的,风险抵押金予以没收。 4.实施奖赔政策,充分调动资产经营积极性。 对经营者的奖赔,根据不同形式制订不同的政策。一是对实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制的企业经营者,凡完成和超额完成合同签订的净资产增值率指标的,按设定的23个增值率档次对应进行奖励,最低为零,最高为10.5%;对完不成增值率目标的,按同比例承担风险责任。二是对实行国有资产绝对增值责任制的企业经营者,完成增值率指标未达到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水平的不计奖,达到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水平的,按增值率的比例予以奖励,超过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水平的,按增值率加2个百分点予以奖励;凡企业年度出现亏损的, 按减值幅度同比例承担风险责任。三是对实行扭亏增盈责任制的经营者,凡完成年度扭亏、减亏、止亏指标的,实行目标基数奖和超基数比例奖;未完成目标的,按同比例赔补。 同时对经营者奖金限额作了规定:实行国有企业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制的奖金最高限额为20万元,实行国有小型企业资产绝对增值责任制的最高限额为8万元,实行扭亏增盈责任制的最高限额为15万元; 企业副职领导按正职的50—70%计奖。 5.严格审计兑现,真正体现资产经营严肃性。 严格审计兑现,是顺利实施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制的重要环节。为认真做好兑现工作,我们严格把住年终财务审计关,市政府专门出台了《关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制的审计规定》,对企业财务人员、社会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建立了严格的制约机制,从而有效地堵塞了漏洞。我们规定,对经营者年终考核兑现,先由企业主管部门初审,再由审计部门全面审计核实,最终由市国资局会同企业主管部门,按年考核兑现,经营期一般不少于三年,考虑到年度经营风险,当年兑现50%,另50%存入市国资局专户,以丰补歉,期满后统一清算。经营者因离任等各种原因,需提前终止合同的,必须由国资局会同企业主管部门进行资产清查审计,办理资产移交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