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持稳定,是我们建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的一个重要的指导方针,一个必备的社会环境。邓小平同志指出:“压倒一切的是稳定。没有稳定的环境,什么都搞不成,已经取得的成果也要失掉。”正是因为稳定是进行一切事业的先决条件,保持稳定才被提高到大局的高度,摆在战略的位置。邓小平治国安邦的一个重要思想,就是“中国不允许乱”。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十分重视社会秩序、社会治安的管理与控制,走出了一条群治群防与专门机关相结合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新路。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指导方针,在治安实践中发挥着强大的政策效应。为了使国家长治久安,我们有必要对这一方针进行深层探索与研究,使之更加完善,更加有效。 (一) 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实行有效的社会秩序控制和社会治安治理,这是社会主义制度下治国安邦经验的一个总结,也是马克思主义社会学、控制论的一个实践运用,深刻体现并反映了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稳定观的科学内涵。 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性质决定了必须树立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稳定观。人民当家作主,法律保护人民利益。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作为国家机器的公、检、法、司等专门机关的一切职能行为,都是履行和实施这种“保护”。由此可以看出,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治安治理与专门机关实施社会治安治理,具有利益的一致性、目标的一致性与手段的兼容性。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方针,显得更加紧迫,更加必要。这是因为:一是以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为目标的改革,直接或间接地触及并影响全社会人们利益的调整与分配,社会“热点”问题增多,要解决这些由利益调整引发的纠纷、争端,实现“固本强干、枝繁叶茂”的治安稳定效应,就必须坚持群众自治自理与专门机关相结合;二是市场经济的改革并没有改变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主人翁地位,并没有放弃和改变社会主义制度的性质,人民群众理所当然应该参与国家的管理与社会治安秩序的治理;三是在改革开放条件下,社会犯罪的广泛性、复杂性决定了只有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实施群防群治,才能取得良好的治安效果。只靠专门机关的打击治理,是不能奏效的。 综合治理的本质内涵决定了必须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稳定观。我们之所以提出综合治理的治安思维,根本的原因就在于在肯定专门机关作用的基础上,同时肯定其它部门和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的治安作用。倘若不是这样,综合治理就无从谈起。应该说,综合治理的基本内涵就是人民群众与相关部门的参与。综合治理,体现了坚持稳定的目标和手段的统一,离不开人民群众的参与和支持,也离不开专门机关的协调和指导。专门机关是“综合”的载体与承担者,人民群众是“治理”的主体与实践者。因此,必须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 从更深的意义上讲,综合治理的经验产生于治安的实践。综合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具有大变量、宽范围、强力度、多方位的工作内涵。综合治理是不留死角、不分行业、不分地域的全面治理,而不是单项单一领域治理。实施这项系统工程,是全社会的责任。我们绝不能把关系大局的稳定问题,仅仅当作是公、检、法专门机关的事,必须要有“大稳定”观念与群众观念。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治安实践,要求我们必须完善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稳定观。从我们面临的严峻的治安现实看,更需要发动群众,依靠群众进行有效治理。当前,社会犯罪的层次特色是:权力层的官僚腐败犯罪,经营层的经济贪污犯罪,城乡团伙刑事犯罪以及日趋严重的赌博、卖淫嫖娼犯罪。这些犯罪活动相互渗透,互为影响,严重威胁危害稳定的大局。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充分依靠群众,发动群众,加大打击力度,加大联系群众的密度。在治安实践中,完善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治安治理机制,为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做出积极努力。 (二) 既然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结合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社会治安好转、保持稳定的根本方针和主要途径,那么,怎样才能实现这种“结合”,提高综合治理的质量、效果?根据已有的实践,在“结合”点的选择上,必须重视四个目标方位: 正确处理群防群治与专门机关打击的辩证关系。准确地把握群防群治与专门机关打击的时机、力度以及二者的辩证关系,是治安有效性、稳定保证性的前提。首先,群众参与的程度决定专门机关打击的力度与准确度。专门机关组织专项斗争以及严打活动的效果,很大程度取决于群众参与的广度。只有群众的热心参与和有效配合,严打斗争才能稳、准、狠。否则,“严打”就形不成声势,打不出声威。其次,严打斗争的力度决定了发动群众的广度。现在有些严打斗争因脱离群众,成效甚微。有的是上面统一部署行动,下面只是消极地执行;有的甚至弄虚作假,把一些该捕不捕的打击对象,放在“严打”时收监以示严打成果;有的为保持本地区、本部门破案率的下降,该打不打,该报不报。凡此种种,都严重影响和挫伤了群众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积极性。因此,只有加大打击力度,才是发动群众的最有效手段。反过来,只有发动群众和依靠群众,才能加大打击的力度和准确度。群防群治与专门机关打击相互作用,相互促进,在实践中统一,在实践中“结合”,是实现稳定的根本保证。 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管理,建构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综合治理,囊括并涵盖了全部的社会治安问题。政治的、经济的、法律的、道德的、文化的等各领域各行业的治理无所不包,行政的、法律的、道德的、教育的手段无所不用。从实践形态上看,既要处置涉及全局的政治性、社会性突发事变与恶性犯罪,又要重视解决国民素质不高,守法意识淡薄的基础性建设;既要打击各类形形色色的刑事犯罪活动,又要重视和开展反腐败斗争,遏止社会风气的恶化。从组织责任上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绝不单纯是公、检、法、司专门机关的职责,而是涉及舆论宣传、行政、经济、组织、人事等部门的共同责任;绝不单纯是大中小城市的职责,而且也是广大乡村、企业、学校的责任;绝不单纯是政法机关的职责,而且也是各级党委和政府的责任。因此,必须十分重视各个领导层次、管理环节上的目标责任制管理。要把治安、稳定的总目标,包括群治群防的规模目标,打击犯罪的社会效益目标,进行切块分割,分解落实。首先,各级领导都要贯彻“两手抓”方针,把保持稳定摆在与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同等重要的位置,做出规划,认真落实。要充分调动和挖掘人民群众中蕴藏着的自治自理的智慧与积极性。山西省委把能不能“保一方平安”,作为衡量一个地方领导干部领导素质、政治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准,不因重视经济指标而忽视社会治安目标。其次,建立有关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行动,齐抓共管。把专门机关与非专门机关的职能职责融为一体,效益互补,找准工作方位,多侧面、多渠道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哪个部门、单位发生案件,就与那里的领导干部政绩考核晋升使用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