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两年来,中央先后三次举办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讲座,请法律专家介绍有关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制度等专题。每次办讲座,江泽民同志都作了重要讲话。1994年12月9日,在第一次讲座中江泽民同志指出:“我们正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学会运用法律来规范和引导市场经济的运行,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把市场运行纳入规范和法制的轨道,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健康发展。”1995年1月20日,在第二次讲座中江泽民同志强调指出:“党既要领导宪法和法律的制定,又要自觉地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严格依法办事、依法管理国家,对实现全党和全国人民意志的统一,对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中央的权威关系十分重大。”去年2月8日,在第三次讲座中江泽民同志又指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坚持依法治国,一个重要任务是要不断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这充分表现出中央对于加强法制工作的高度重视。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党的十四大提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勾画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框架。在这个总体框架中,明确提出在“本世纪末初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的任务。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九五”和2010建议,明确要求加快经济立法,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法律体系。也可以说,建立新体制,就要有新规划、新规矩,就要建立市场经济法律体系。 第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纲要》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历史性任务。这标志着我国的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纲要》的第七部分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其中强调“坚持改革开放和法制建设的统一,做到改革决策、发展决策与立法决策相结合,并把经济立法放在重要位置,用法律引导、推进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李鹏同志在八届人大四次会议上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加强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乔石同志在八届人大四次会议上的讲话指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这是指导今后我国现代化建设的一条十分重要的方针。”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指出,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紧密结合改革和发展的实践,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应该说,随着形势的发展,加快建立适应新经济体制的法律体系,已作为一项历史性任务摆到我们面前,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也必须是法制经济。法制经济就是把各种经济活动纳入法制轨道的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过程,就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的建立和完善过程。 这里,我就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有关问题谈一些意见和看法,供同志们参考。主要讲四个问题: 第一,法律的历史沿革; 第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指导思想; 第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第四,需要深入研究的几个问题。 一、法律的历史沿革 历史经验证明,国家的复兴、社会的进步,要靠革命,要靠改革。革命是用暴力手段推翻阻碍生产力发展的旧政权。改革是统治阶级自觉或被迫地调整阻碍生产力发展的旧体制。革命和改革都是为了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纵观古今中外,经济制度的改革,必然带来法律制度的变化和更新。 最近,我重新回顾了一下法律的历史发展过程。 (一)关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认为,法律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法律是上层建筑,体现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并为其服务。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必须有法的保障。恩格斯在揭示商品经济与法的关系时有一段精辟的论述:“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的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划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划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马克思也提出“先有交易,后来才由交易发展为法制。”在人类历史上,两河流域经济的发展,促进了两河流域法的产生。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以及历史文化传统的差异,在西方逐渐产生两大法系即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现代西方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是在这两大法系的产生和发展的历史进程中实现的。 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日耳曼法系、成文法系。大陆法系是在罗马法直接影响下产生和发展的。恩格斯称罗马法为“商品生产者社会第一个世界性的法律”。罗马法确立了自由人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契约自由原则和私有财产不可侵犯的原则,同时对商品经济的一些重要规则,如买卖、租赁、雇用、合伙等都有非常详细而又明确的规定。 1789年,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对法律制度进行了彻底变革,先后制定了宪法、民法典、民事诉讼法典、商法典、刑法典和刑事诉讼法典,合称法国六法。1804年制定的《法国民法典》,又称《拿破仑法典》,恩格斯称它是“典型的资产阶级社会的法典”。(拿破仑在1799年至1804年任第一执政时,曾直接领导编篡工作。在讨论法典草案的102次会议中,他主持了半数以上的会议。法典以罗马法为基础,总结了革命时期的民事立法,并利用了法国的习惯法、革命前颁布的某些适应资本主义发展的王室赦令、以及著名法学家的学术著作。拿破仑曾经说过,我的战功可以烟消云散,而这部法典却将永世长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