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理论和实践都证明,中性的增值税和公平的所得税是适应市场经济的现代税制的主要税种。1994年以增值税为中心的税制改革完成后,进一步规范、完善我国所得课税制度显得十分迫切。特别是遵循所得税发展演进的一般规律,借鉴世界各国税制建设的经验,合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建立规范的公司所得税制度,对于我国企业跨国经营,外国资本来华投资,国内企业平等竞争,与国际税制接轨,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都是非常重要的。 一、国家所有制和国有企业所得税 建国四十多年来,在处理国家和国有企业关系问题上,经历了一个反复而曲折的认识过程。在1978年以前的三十年,国有企业对国家上交利润不征所得税;从1979年1月1日起开始在部分地区和一些企业进行利改税试点;经过1983-1984年的两步利改税,对国有企业实行了完全的以税代利;从1987年开始,对国有企业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把企业所得税和调节税改为承包上交利润;从1988年开始,陆续在重庆等地进行税利分流的试点。总结起来,实际上是利税概念混淆不清。这样,一方面把上交利润和所得税、调节税都作为国家所有制的经济实现方式,把国家所有制作为国家征税的前提。由于国有企业的利润所有权本来就是国家的,因此,国家征收所得税并没有引起所有权的变化,其实只不过是借用税收的法律形式,改变利润上交的传统方式,本质上还是国家投资收益上缴性质。结果,这种以投资收益为实质的税收,不仅可以协商,而且可以承包,根本无刚性可言。另一方面,国有企业的利润分配,国有企业对国家投资的“股息支付率”不是由市场机制决定,不是根据资本市场的供求状况确定国有企业利润是留在本企业扩大再生产,还是投向效益更高的部门和产业,而是用行政手段或借助法律形式,试图建立固定的一刀切的分配关系。结果,国家投资收益分配只能通过国家与企业一一谈判,不可能形成合理机制。因此,不管是上交利润、以税代利、税利承包、还是税利分流,如果不根本解决国家所有制与国家征税的关系,不仅国家对国有企业征收所得税依据不足,而且分流的利润也还有可能借助另一种法律、行政手段,而不是通过市场机制去实现。 (一)所有制的目的。 1.所有制关系与所有权。所有制是由历史形成的与特定生产力水平相对应的人们对生产资料和剩余产品的占有关系。说到底是人们在生产、交换、分配、消费中通过对生产资料的占有、支配、使用,实现对剩余产品的拥有关系。 从经济关系上讲,所有制关系是占有关系,是支配、使用、分配关系的统一体。所有、占有、支配、使用构成所有制关系的完整内容。如果个人、集体或国家对某种生产资料拥有所有权,而没有占有、支配和使用权,这种所有权就会成为虚名;反之,如果对生产资料有占有、支配和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不能实际取得剩余产品,那么,这种占有、支配和使用就不构成所有制的内容,而是普通的生产关系。 从法律上讲,所有权是一定所有制关系的法律表现或形式,也就是通常所指的法权。所有权由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和分配权构成。作为所有制关系的法律形式,所有权的几项权能之间的关系也是统一的。仅有所有权,没有实际占有、支配、使用和分配权能,所有权就会落空;反之,不能因为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和分配权而派生出新的所有权。 所有制的主要标志是生产资料归谁所有。由此可以划分不同所有制形式。生产资料归私人所有,构成私有制关系。生产资料归一定区域内的非特定集体公共所有,并且不能分割给特定个体的,称为公有制;如果归一个国家范围内的全体公民所有,则是国家所有制;归社会成员共有,称为社会所有制。社会所有制是不能分割为个人所有的,因此,它实质上是所有关系在更高层次上的自我否定,社会所有也就是没有“所有”。如果生产资料归特定人员共同所有,并可等额或按协商一致的标准分割,则称共同所有制,如家庭共有财产等。从严格意义上讲,股份公司、股份合作企业和合作企业并不能作为一种所有制,它是基于各种所有关系的混合经营组织。 2.所有制的目的和实现方式。生产资料的一定的所有权,必然要求得到它在经济上的实现,否则这种所有权就会毫无现实意义。生产资料必须投入到生产、流通领域中去,通过经营达到保值、增值。生产资料所有权是以一定的实物资产或货币资产为载体的。不同投资者对经营风险的偏好是有差别的,因而决定对生产资料的不同经营方式。所有者可以直接利用自己所有的生产资料,通过经营获利;所有者也可以出租自己的资产给别人经营;货币所有者可以将自己的货币贷给别人经营,收取利息;所有者还可以将自己持有的某种类型的资产转让、出售,收回投资,获得资本增值。这些都可以看成广义的经营管理。现代社会中的生产、经营活动都是在一定的组织体中进行的,所有者可将自己的所有权(实物资产、货币资产)投资组织独资企业,可以几个所有者合伙创办企业,可以若干所有者建立合作组织,可以众多所有者组成股份公司。马克思所讲的货币资本与经营资本(产业资本)的“两权”分离,并不是我国现在所指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的两权分离,而是货币资本所有者,为了减低自己直接经营实业的风险,将自己的货币资本贷给拥有一定资本的经营资本家去从事实业。因为只承担低风险,因此,它的产权收益是固定的,但不是高报酬率的。很难想象货币资本家会把货币资本贷给一个没有自有资本的产业资本家,因为这样它贷款承担了经营资本的全部风险,而实际却没有得到相称的报酬。所以,除非有国家担保或有一定的垄断因素,全部贷款经营是不可想象的。一个全部由国家贷款投资经营的实体,在支付了贷款本息后,经营企业的剩余利润也应该归承担全部经营风险和贷款担保的国家所有。除非劳动者集体真正有实实在在的资产做担保,否则,由劳动者集体承担风险贷款经营只不过是空话一句,真正承担风险的还是国家和贷款者。因此,不能把经营仅仅局限于实际占有、使用生产资料,经营还包括风险类型的选择。可以说货币所有者选择贷款就是一种经营行为,实物资产所有者选择出租、出售资产也是一种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