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学70年的内部关系之问 当我们最近不断讨论新中国文学70年——哪怕是中国当代文学70年这种措辞或说法的话题时,其实就是在默认一个事实,默认一种文学史的特定阶段/代际区分概念的使用方法——我们是沿用了古代文学史的流行分期方法、按照传统的“朝代分期”来作为中国当代文学的历史分期的标准。在此意义及使用方式上,新中国文学70年无疑和两汉文学、唐代文学、民国文学等归属于同样的文学史分期概念范畴。也就是说,我们仍然是按照国家权力正统形式的一般谱系来作为某个时代的文学史划分依据或标志。这本身并没什么问题,向来对于中国古代文学的历代分期标准或约定俗成的划分做法并没有颠覆性的质疑。但从文学史研究的学术层面上说,这种划分或命名实际上也是在同时提出了一个要求,哪怕是潜在的暗示性的学术要求,即新中国文学(当代文学)70年的文学史区别性标志或特征是什么?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文学史阶段,新中国文学70年形成了哪些新的文学史现象和问题?70年文学的内部构造和关系又如何?这类问题或要求,隐含的是对70年文学史成立与否及相关研究的一种学术规范性诉求,即使在约定俗成的使用中,也需要有一种确定性的基本共识,至少提供一种能够具备概括70年文学史的特定性质或面貌的理论概念及相关研究方法、路径的思考逻辑。换言之,要有一种关于新中国文学70年的文学史定位和定性。 这种区别性特征的概括或日文学史的定位定性,在学术实践中的解决可谓难易两说。从难者说,问题牵涉太广,不易笼统说清,且非长篇大论不可;而就易者言,最大的问题也可以一言以蔽之,至少是“新中国”3字已经将这70年文学定位定性了,所有一切都可以围绕着说。但文学史研究的学术展开和落实毕竟不能如此就易避难,还得面对和解决一些实际问题和难点,尤其是一些专业性、基础性的特定问题和难点。先从比较明了的现象说起,看能发现什么可供进一步探讨的疑问。 比如,按照国家权力政治或制度性规范来相对区分新中国文学70年的内部阶段的话,与当下关系最密切、也最被认可且流行的一种说法(甚至已经成为一种概念)是其中的改革开放40年文学。这一概念源自或承袭了最初的新时期文学的概念,其合法性可谓天然的不证自明,是由“新时期”的确立来获得保证的。那么,我们来看在这40年的改开文学中,曾经惯用的、现在仍具文学史地位的新时期文学占据了多少历史份额呢?简单说,新时期文学结束于何时?由此,新时期文学与改开文学构成什么关系?当我们依据国家权力政治合法性划分文学史阶段时,必须遵循同样的逻辑给出其中的政治——文学的关系依据。所以,即便是在改开40年文学中,以新时期文学的认知,至少可以将这40年分析、细分出三种文学史阶段的概念,即新时期、新时期后、改开40年。其中新时期后阶段的文学史概念至今并无共识认同的命名,这主要是因为新时期文学的结束时间尚属暧昧模糊,未便真正确定。 再来看改开40年前的30年文学,问题更棘手了。其中,所谓“十七年文学”起初并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文学史概念①,它主要是相对于后来的、也用于区别后来的“文革”文学而使用并确定的一个说法,那么“十七年文学”的暧昧性和复杂性就出现了——它原本只是一个时间、时段所指,使用中虽有其政治目的,但并不是一个企图以政治特点定性的文学史概念,只是最初又确与“文革”文学/文艺对用而凸显出了自身所处的政治性语境——相比之下,文革文学则始终就是一个特征相对鲜明、使用相对统一的文学史概念命名。如此,如何理顺“17年文学”与“文革文学”的政治逻辑?有一度以为理顺并明确了,但现在看远非如此。现在发现,以往袭用“十七年文学”一说,严格来说在文学史概念上就是个顾及政治因素的权宜之计,但近年来这种权宜已经遭遇了挑战——政治是需要明确立场的。好像一时胶着无解,只能姑避之。 改开前30年文学的内部关系还有个大问题。“十七年文学”、“文革”文学之后,新时期文学、改开文学之前,还有两年略多即1976年10月的文革后——1978年12月“十一届三中全会”宣告新时期开始的一个时段,将其置于(哪怕是附属于)何种文学史阶段呢?如果是长时段的文学史区分,有理由忽略这个问题,但是如此之短的文学史区分,形同文学批评范畴的现象,就有必要正视这个问题了。当然,我们也经常是将这两年多忽略不计的,直接就把1976年10月的文革“结束”接续到新时期的开始。严格说这其实有点误解、甚或是个严重的政治错误——不仅新时期是个源自十一届三中全会的特定特指的政治概念,其始并非文学概念,而且更重要的是,中共中央是在1977年8月的中共十一大上正式宣布“第一次”文化大革命“胜利结束”,文革虽以粉碎“四人帮”为标志而宣告结束,但文革本身并未因此被全面否定,甚或仍获得了一定的正面肯定。所以,粗率地认为新时期起于1976年10月的观念及使用应该是极不妥当的。这个纠结问题的重要性在学术上和政治上也都有相近可为类比的案例能够略加澄清和说明。比如可以直接做个类比的是现代文学史中,曾有“民国文学”的重提与讨论,如何确认并定位1912-1919年间大约7年的文学史阶段问题,相关的民国文学的学术概念及使用问题一度被热议,且引发了一定的争议②。而在中国古代文学中,近似于这个现象发生的问题有时更具挑战性,因为身处不同的政治时期(不同的朝代往往也是不同的文学史阶段),就有了儒林文苑的文人作家身仕多朝的“气节”疑问或文化评价问题。看似这种现象像是在做简单的类比,但我想强调的是政治转换期对于中国文学和文学史研究的特殊重要性。因为政治转换期往往会使研究者自然而又不自觉地引入了特殊性或变量性的文学标准,从而导致文学评价的特殊性或不确定性的结果。1976-1978,前接文革,后连新时期,政治视野中的文学史迥然有别,怎么办?这是需要学术策略予以面对、处理和解决的。策略方案或许并非一种,关键是解释具体问题的有效性及逻辑理论性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