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现象、问题与方法 近三四十年来,通过诉诸司法为社会权提供保护和救济,逐渐成为全球范围内兴起的现象①,以此为出发点,人权学界更发展出了系统的社会权法理学(Social Rights Jurisprudence)理论。②可以说社会权超越了其作为国际人权公约中的宣言性权利的角色,成为国内法治实践的繁荣景象。聚焦于作为社会权具体类型之一的健康权——不管是拉丁美洲的阿根廷、巴西、哥伦比亚、哥斯达黎加,还是亚洲的印度和印尼,抑或非洲的南非和尼日利亚,甚至于美国、欧盟、加拿大等传统只崇尚自由权的法治发达国家或地区——司法机关都为公民的医疗健康保障提供了不同程度或不同形式的权利性救济。 传统理论认为,健康权等社会权并不具有可司法性。③但近三四十年以来,以上述国家为代表的宪制实践以实用主义的态度回应了健康权司法保护的理论困境,司法救济成为保障公民健康权的时髦而显著的方式。就目前社会权司法救济的研究成果来看,总体上呈现出两种基本的研究取向:一是规范性取向的研究,主要探讨了社会权不可司法裁决性的主要内容,并从权利属性、分权架构和法院的制度能力等多个角度回应了不可司法性的难题挑战,为社会权的可诉性证成做出了理论上的探索④;二是描述性取向的研究,即基于社会权司法诉讼现象展开实证研究。以健康权为例,学者们探索了一些国家健康权诉讼的实际效果⑤、健康权诉讼同相应法域内医疗卫生健康保障体制的关系运作实态⑥以及个别国家健康权诉讼的情况报告⑦等等。 制度生发与变迁一般存在两种基本类型的理由:自发衍生和人为设计。⑧司法作为一种正式的制度资源介入健康权的保护之中,它是如何突破民主和分权理论的话语正当性以及司法制度能力的质疑?是自发的还是有意地设计出健康权的司法保护制度?从规范性层面而言,此问题可落入可诉性理论关涉的范畴之中,对此学术界已经有了诸多探讨。⑨若同样以实用主义的态度来对待,那么,如何基于制度现象本身的解释与澄清,即一种描述性视角的研究,就显得重要而迫切。而前述所提及的描述性研究,存在视域过窄的问题,即主要聚焦在拉美、南非等可直接依据健康权作为公法请求权进行诉讼的国家。从逻辑上讲,健康权司法救济的命题除了直接基于健康权作为请求权基础诉诸司法救济的直接方式之外,还至少包括若干间接司法保护(通过其他请求理由间接实现对健康权的保护)和准司法保护(通过其他司法拟制程序实现对健康权的保护)的情况。此外,在研究进路上,以往的研究偏重于基于国别的个案分析⑩,恰恰欠缺对制度本身的结构性描述以及制度运作的素描,难以在借鉴的意义上发挥价值。故而,对健康权司法救济命题的展开,应当对上述三种不同类型的制度现象进行结构性地剖析。本文就是对此的一个尝试。 在研究思路上,本文在对现象进行“前理解”(11)以及吸收以往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根据司法介入程度的标准,将全球范围内通过司法救济公民健康权的模式区分为三种类型:强司法救济、弱司法救济以及准司法救济。若以健康权和司法保护两个要素作为界定的参照物,可以简单将三种模式界定如下:“强司法救济”是指公民可以能直接以健康权的相关法源请求司法机关提供救济的制度类型;“弱司法救济”是指司法机关因适用平等保护和正当程序机制等法治基本原则而间接为公民的健康权益提供救济的制度类型;而“准司法救济”则是指通过设计和适用一套准司法程序为公民健康权提供救济的制度类型。(12) 文章的旨趣是描述性的,旨在陈述和刻画三种健康权司法救济类型的制度景象,尤其是其各自的内在结构或运作形态。笔者无法从上述分类中提取出某种普适的制度解释框架,继而进行移植操作,更多的只是对三种模式类型的制度素描。总的来看,无论是划定范畴的标准也好、命名的规则也罢,主要考虑的都是介绍的便宜性。但这种清晰的描述恰恰是就此议题继续推进的前提,也是当前研究所欠缺的,更是本研究的主要意义所在。 二、健康权的强司法救济 强司法救济的施行必须以两个条件为前提:一方面,存在明确的健康权规范,或者说健康权能够直接构成诉讼请求的法律渊源;另一方面,法院可以直接为这种权利提供司法救济,即法院具有受理健康权诉讼的制度资格。(13)全球范围内司法能够为健康权提供强司法救济的国家主要有阿根廷、巴西、哥伦比亚、南非、印度、哥斯达黎加等。(14)在这些国家中,健康权作为法律渊源有两种类型:一是在其宪法、健康照护法或医疗保险法等法律中明确规定了健康权,如巴西和南非的宪法明确规定了一项可诉的健康权;二是直接适用或吸收其批准生效的国际人权条约中的健康权规范,如阿根廷和印度等国就是在参照国际人权公约中的健康权规范的基础上,扩大解释其他宪法基本权利(如生命权、生命尊严权等),使其包含健康权,并最终通过判例的方式完成了对健康权法源规范的确定。对于法院介入健康权的制度能力问题,则取决于该国家的司法制度,同时也决定了各国在司法救济和保护的对象、司法组织程序的类型和司法救济的效果等方面的差异。为了有效聚焦于强介入救济模式的制度景象,又限于研究的篇幅,本文采取举偶式的方式进行分析,并随机选择了阿根廷(15)作为分析对象。在展开的思路上,主要聚焦在以下三个制度要素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