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泽民同志指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此,必须紧紧抓住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而且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显得越来越关键和紧迫,如果搞不好或者跟不上改革的步伐,就会拖企业改革的后腿。因此,如何紧紧围绕经济体制改革,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发展市场经济等搞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已成为摆在我们面前十分紧迫的社会大课题。 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势在必行 (一)事关社会稳定。改革引发的社会震荡、观念更新,激发了社会成员多方面的社会保障需求,而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也引发了社会成员更高层次的社会保障欲望。因此,能否满足社会成员的社会保障需求,必然关系到社会经济生活和社会成员心理的稳定,从而给整个社会的稳定带来影响。 (二)事关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和生存。在我国这样一个人口众多、生产力水平又比较低下的国家里,既要解决社会成员的吃饭问题,又要解决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困有所济、死有所恤问题。如果没有健全、完善的社会保障体制来保证,部分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和生存问题将无从解决。 (三)事关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成败。要实现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首先必须逐步改变计划经济体制下,社会成员的衣、食、住、行和生、老、病、死由国家统包统揽的问题;其次必须逐步解决计划体制下,“低工资、多就业”造成的公有制企业人员过多和社会负担过重的问题等。这必须靠社会保障作为社会经济的“安全网”和“稳定器”的功能来保证。 (四)事关城市综合配套改革顺利推进。国家将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列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四大环节之一,沈阳市将其列为八大综合配套改革工程之一,其它方面综合配套改革也都离不开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应坚持的几条原则 (一)行政管理体制和业务经办体制分开的原则。《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第28条明确指出:“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和社会保险基金经营要分开。社会保障管理机构主要是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国务院也明确提出:“实行社会保险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分开、执行机构与监督机构分设的管理体制”。应当做为我们理顺社会保障体制的重要原则,迅速改变政企不分、政事不分和部门化、分散化管理与经营的问题。 (二)全面规划统一经办的原则。要遵循国家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应逐步做到对各类企业和劳动者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和统一调剂使用基金”的原则,在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医疗保险等方面,也应遵循这一重要原则。 (三)区域有别、城乡有别的原则。在保障制度和办法、方式上应根据各地区、城市、农村的实际来确定,如城市应以强制性法定保险为主,以自愿性保险做重点,而农村则完全应以自愿、储蓄积累式保险为主。只有采取这种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原则,才能使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多样性相适应,才能使其顺畅建立、完善和发展。 (四)社会保险与自愿保险协调发展的原则。我们要建立的社会保障体系应当是以全体社会成员为保障对象的,起码应当是全体劳动者。因此,除国家已规定的强制法定性社会保险之外,必须靠大力发展自愿灵活性的商业保险做为保险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市场调节和社会力量来充实社会保障体系。在坚持社会保险为主要内容的前提下,如何去探索和构筑一个法定保险与自愿保险协调发展,对全体社会成员提供全方位、多层次保险服务的社会保障体系,对社会经济发展、人心稳定和社会稳定关系极大。 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独特性 我国经济发展的多样性和国力尚不强大,决定了社会保障的多层次性: (一)公有制职工的社会保障。主要是国有企业和县(区)以上集体企业职工,从五十年代初期以企业养老保险等的起步,到八十年代中期,开始逐步建立了职工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障。 (二)城市其它劳动者的社会保障。目前,普遍在“三资”企业中方职工和合同制工人中建立了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逐步向街办企业职工、私营企业员工、个体工商户等全体城市劳动者范围扩大。保障基金普遍采取完全积累制。 (三)乡镇农工及农民的社会保障。目前,在一些农村中初步开始实行自愿储蓄性养老保险、住院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保障基金普遍采取个人积累方式,以“农民个人交费为主,集体经济补贴为辅”的基金筹集原则。 (四)特殊的社会保障。主要包括社会救济、社会优抚和特困职工最低基本生活保障等。例如沈阳市从1989年开始实行特困企业特困职工最低基本生活保障周转金制度,起到了稳定经济、稳定人心、稳定社会的作用。 这种在推行社会保障制度实践过程中,形成的多层次社会保障的独特性,既反映了我国城乡群众对社会保障的客观需求,又为我国今后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供了基本雏型和轮廓。同时,也提示我们,我国构筑的社会保障体系必须是全方位的(指社会所有劳动者)、多层次的(指社会保障方式方法)、多渠道的(指保险资金来源)、多形式的(指强制性和自愿性)。 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主要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