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股份公司制度作为一种选择,受到人们极大的关注。但也存在着一种极端化的倾向,就是把股份公司制度当作灵丹妙药,只看到它的某些长处,看不到它的短处,以为股份制是一种完美无缺的制度,只要实行了股份制,一切问题就可以迎刃而解了。应当认识到,我们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参考西方股份公司制度的同时,必须看清楚资本主义国家中股份公司的实际状况。如果原封不动地引进西方股份公司制度,将其理想化,形成市场经济等于股份公司的概念的话,那是不利于我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 我国于80年代开始股份公司制度试点。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包括股份公司制度),进行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尝试。在企业形态发生转变的情况下,是否可以认为股份公司制度是社会主义新的企业形态呢?如果我们从中国的实际出发来研究问题,考察一下西方现行的股份公司制度的实际状况和种种矛盾,就能对股份公司制度有一个比较深刻的认识。 一、股份公司制度的内在矛盾 世界各国的股份公司制度虽然存在着差异,但其基本原理都是相同的。这种企业体制本身孕育着诸多矛盾,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大企业病症。20世纪是采用大批量生产和销售原理的“大企业时代”。生产规模越大,生产成本越能降低,就能大量销售,大量销售又反过来促进生产规模进一步扩大,这样又能降低成本,形成互相促进。最能适应这种大量生产、大量销售的企业形态是巨大的企业。但企业也并不是越大就越好,太大了会产生许多大企业病。如果生产规模超过限度进一步扩大,成本不但不下降,反而还会提高。组织过于庞大,有些机构不易发挥作用,出现官僚化情况。从美国来看,这种弊病导致了企业生产竞争力逐步衰退,在80年代的企业兼并浪潮中,为了解决大型企业的低效率问题,美国许多大企业被分解出售。进入90年代,重构和改组成为流行用语,出现了分解大企业的趋向。日本的股份公司规模也很大,问题虽不如美国严重,但在一定程度上也患了大企业病。特别是在80年代后期出现了“泡沫经济”的情况下,许多大企业也从事投机买卖。“泡沫经济”破灭后,这些大企业受到很大打击,许多陷入困境。 第二,企业经营的投机化。企业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日益与经营现场相脱离而走上经营投机化的道路,是股份公司制度的另一内在矛盾。从美国来看,60年代曾出现了多角兼并的高潮,这是由于水平的兼并或垂直的兼并要受到反托拉斯法的严格限制,兼并只好在异业种企业间进行的缘故。这种兼并既不是什么追求“规模经济效益”的兼并,也不是什么追求“范围经济效益”的兼并,因为被兼并的企业往往将被再次卖出。这种多角兼并使企业经营更加恶化。到80年代,美国出现了历史上从未有过的大规模兼并高潮。这次也同样是以金融操作为目的。不过,这次不是按股价收益率,而是通过借款、劣质债券、低押借款等方式,以被兼并方资产为担保而筹集资金的炼金术。这样,一方面实现了兼并,另一方面又将被兼并的企业转卖掉,从中渔利。其结果是,美国大企业经营者都致力于如何吃掉其他企业,同时又不被其他企业吃掉。企业兼并与收买的盛行,使美国大公司的经营者把主要精力都放到收买与反收买上。而在日本,很少发生企业被恶意收买的例子。这是因为法人之间相互持股形成了稳定股东的机制。日本大型股份公司的股份大多数由稳定的法人股东所持有,而且一个公司往往持有比自己资本金还要多的其他公司的股票。股票买卖自由的原则和资本多数议决原则是近代股份公司制度的基础,而稳定股东以及法人之间相互持股就是否定这些原则。这样,日本股份公司一方面修正了股份公司的原则,另一方面利用股份公司的形式低代价地筹集了大量资金。日本的大型股份公司常常发行很低利息有时甚至是负利息的转换债券或股票认购债券,再将这样筹集的资金用于从事土地或股票投机活动。另外,由于土地或股票的升值,大型股份公司一般都持有巨额隐含资产,这就使得企业经营本身趋于投机化。美国大型股份公司通过兼并和收买走向投机化;日本则通过股票法人所有化防止了被他人收买,但这样造成了股票价格升高,从而也促成企业经营走上投机的道路。 第三,“公司中心主义”的矛盾。如果说近代资本主义的精神是个人主义,是“自我中心”,那么现代资本主义的精神则是公司主义,是“公司中心”。在日本,作为法人的公司力量已经大大超过自然人,财富集中于法人,即公司,使公司成了左右社会的重要力量。公司是纯粹以追求私利为目的,而且得到社会和法制承认的组织体。公司有其自身的生命,它与其内部劳动者的自由意志相对立。为了公司,什么事都可以做,即对公司有利的一切皆善,对公司不利的一切皆恶。这种对本公司的忠诚逻辑,同时也构成对竞争对手的攻击姿态,对于自己公司来说,竞争对手就是敌人。为了自己公司的生存,必须要打击对手公司。公司在发展过程中还遇到了与社会的矛盾。日本频频出现的一系列大型企业的公害事件,就是公司与社会相对立的典型例子。因为是公司所做,所以无论受到怎样的处罚都不会有罪孽之感。 第四,法人持股的矛盾。股份公司最早是由若干个人出资为前提而成立,因此,作为法人的公司持有另外一家公司的股份违背了股份公司的原理。一家公司持有另一公司股份就会产生证券替换的问题,而且通过少量资本可以支配较多的公司,真正的出资者反而被排除。如A公司有资本金1亿元,其51%的股份在B公司手里,而C公司又持有B公司的51%的股份,这样持C公司半数以上股份的股东,就可控制B公司,也可控制A公司。而B公司和A公司股东的股权则受到了分割。因此,一家公司持有另一家公司的股份,就使原来出资者的股东权利受到侵害。另外,法人持股还会造成法人之间的相互持股,引起资本的空洞化,出现真正的出资者被排挤出支配地位,而完全没有出资的经营者却可以相互交换地支配企业的矛盾现象。这是违背资本充实原则的。 二、我国股份公司体制存在的问题及其法理思考 我国目前正在引入股份公司制度,在坚持国家所有原则的同时赋予企业财产权,但是,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 第一,国家所有权的主体不明确。一些国有企业管理部门的人任意盗用国家企业的国有资产,或把上一级公有之物转为下一级公有之物,或以组建公司等名义,将国有资产无偿地变为“公司资产”,然后把“法人股”转换为“个人股”,把国有资产变成了私人资产。由于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虚位现象严重,造成国有资产管理薄弱,国有资产流失严重。 第二,法人的相互持股问题。在我国,法人的相互持股得到了广泛赞同。这是因为人们认为实行这一办法,即使没有能购买大量股份的富有个人,也可以容易地组建股份公司。假设把某个国有企业改造为股份公司,把其分为A、B两家公司。由于这两家公司的资本金都以国家出资的方式构成。所以,在这个阶段,国家同时持有两公司百分之百的股份。然后,A公司和B公司都增加一倍股份,由A公司持B公司的股份,同时B公司持A公司的股份,这样一来,A公司成为了B公司的大股东,B公司也成为A公司的大股东。据此,A公司的经营者可以支配B公司,B公司的经营者也可以支配A公司了。这些经营者虽然没有亲自拿出一分钱来,但可以彼此相互支配对方的公司。如果A、B两公司同时增资,相互支付增资资金,具体来说,就是在A公司向B公司支付资金后立即将这些资金返还给A公司,这样实际上A公司也好,B公司也好,都没有实际付出货币。尽管如此,A公司的经营者得到了B公司大股东的地位,B公司的经营者得到了A公司大股东的地位,这是因为作为法人的A公司和B公司在行使所有股份的议决权时,是由两公司的经营者来具体执行的。采取这种方法,就是没有个人股东也可以设立股份公司,而且资本金也会无限制地膨胀。然而,搞法人相互持股,必然造成资本的虚增。在资本主义国家,侵占的是股票持有者即股东的利益,而在社会主义国家,侵占的却是国家利益。相互参股越多,国家就越控制不了自己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