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史通史研究和编纂的学理基础与方法 宋月红 【作者简介】宋月红(1966- ),男,河南淮阳人,中国社会科学院当代中国研究所理论研究室主任、研究员,新中国历史经验研究中心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史、历史理论以及当代西藏史、台湾问题研究(北京 100009)。 【原文出处】《河北学刊》(石家庄),2019.4.21~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史(简称“国史”),是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国家历史,是把新中国的昨天、今天和明天联系起来并与现实和未来紧密结合在一起的国家历史。它是在对中华民族5000多年悠久文明的传承中、对近代以来170多年中华民族发展历程的变革中延续下来,在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进行28年新民主主义革命并取得彻底胜利的基础上缔造起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它在中国共产党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具体实际相结合的历史进程中奠基、开创和发展,如今进入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它不仅深刻改变了中国,而且深刻改变了世界,是世界社会主义发展史、人类社会发展史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华民族为人类社会发展进步事业不断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新中国的国史,是正在发展着的活的历史,波澜壮阔,丰富多彩,不断进步。研究和编纂国史,不仅需要国史的阶段史、时期史、专门史和专题史,而且更需要国史的全部历史、整体历史,特别是反映和揭示国史的主题与主线、主流与本质的历史,具体则集中表现为国史通史。从严格意义上说,国史主要是指国史通史。国史通史研究和编纂具有基础性、战略性和根本意义,其学理基础蕴含着深远的历史思维、哲学思维及其思想理论体系,研究和编纂方法也具有总体性、多重性和综合性。在马克思主义国家观和历史观的指导下,国史研究和编纂围绕关于新中国的国家理论,构建并形成国史观、国史理论和国史研究理论。 一、关于国家观与历史观、国史观与国史理论 “究天人之际,通古今之变”[1](《太史公自序》)。新中国的国史相对于古代和近代历史,虽为时不长,却每时每刻都在发展和进步,所以研究国史的意义无比深远。探求新中国从哪里来、到哪里去,贯通新中国历史与现实之发展变化,既需要吸收、借鉴修史的传统学理,如史料学、编纂学的理论与方法等,更需要继承、发展治史的现代学理,如史观、历史哲学等。国史通史研究和编纂的学理基础是马克思主义国家观、历史观与历史理论在国史研究与编纂中的应用及发展,主要涵盖关于新中国的国家理论、国史观、国史理论和国史研究理论。 1.国家观与历史观辩证统一,互为思想认识基础与前提。国家观是关于国家的总的看法和根本观点,历史观则是关于历史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国家观在人类社会历史发展中形成、丰富和发展,以历史观为思想来源和认识先导,欲有一个正确的国家观、人生观和世界观,必先有一个正确的历史观。同时,国家观蕴含历史观,既关乎国家的历史又关乎国家的现实和未来。认识和研究国家历史,须以国家观相统筹,把历史与现实、理论与实践结合起来。 历史是一个国家形成和发展的真实记录,同时也给国家的盛衰成败及其前途命运提供借鉴与启示。历史时空的昨天、今天和明天是相连相通的。世界上每个国家都有其国家历史,因而国家与其国家历史天然地联系在一起。国家的社会形态、社会性质和社会矛盾,必定有与其相应的国家治理和国家观念、理论或学说。国家及其各个方面从历史中延续或变化而来,形成相互联系的整体。对于国家的认识,既有表现在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方面的国家观,也有蕴育和显现在历史思维中的国家观,推动或制约国家历史的发展变化。 历史观在人类社会思想史中林林总总、表现各异,迄今从总体上形成唯物史观和唯心史观的根本对立。1845年,马克思、恩格斯合作撰写《德意志意识形态》,首次较为系统地阐述了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2]。马克思主义关于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人民民主、人与自然、世界历史等的思想,创造性地揭示了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规律。人们的历史观不同,也就是认识和研究历史的立场、观点及方法有所不同,即使是对于同一个历史或事实都会形成不同的甚至是截然相反的结论。历史是有规律可循的,认识和研究历史是历史观与历史事实相结合的,没有历史观或历史观有偏差甚或错误,必然会导致对历史模糊、混沌或不可知论,不能准确地把握历史事实,也就难以得出历史规律性的认识。一切历史需要以历史观为认识前提,通史更是如此。在形成历史观的过程中,离不开专门史、专题史,更离不开通史。历史研究有了通史,相应的历史观才是成熟和完善的,也才能广泛而深入地开展专门史、专题史研究,并从整体上形成历史认识论和方法论。 2.关于新中国的国家理论,是关于什么是新中国、如何建设和发展新中国的政治理论与历史理论的有机统一。“共产主义者的目的是要按照共产主义者的理想,创造一个新的社会。”[3](P486)新中国是在人类社会历史发展和本国历史发展中走来的,从一开始就是要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建设一个新的中国社会,并从新民主主义革命理论、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理论、社会主义建设理论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继承、发展、与时俱进中逐步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中国国家根本制度是社会主义制度,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国家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新中国是单一制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中华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国家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4](P202-203)。新中国有其立国之源之本,诸如新中国的国家性质、国体、政体和国家结构形式,以及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的关系。关于新中国的国家理论,是马克思主义国家观、历史观与新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重要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