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5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413X(2019)04-0079-07 中国特色现代大学治理“要既讲法治又讲德治,重视发挥道德教化作用,把法律和道德的力量、法治和德治的功能紧密结合起来,把自律和他律紧密结合起来”[1],坚持依法治校与以德治校相结合、法律与道德的和谐统一,让法治与德治相得益彰,健全自治、法治、德治“三治合一”的现代大学治理体系,推进中国特色大学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一流大学治理才能服务“双一流”大学建设。 “建设中国特色一流大学与现代大学制度需重视对传统大学文化的保留与传承,也需要回归传统以寻求智慧,挖掘其当代价值。从历史角度看,以德治礼序为核心的儒家文化长期以来都是古代大学的制度与理念核心…建设现代大学制度,不仅旨在实现世界水平,更要立足中国特色,凸显中国文化,弘扬德治礼序”[2]。中国大学现代五大核心职能之一是传承、弘扬与创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优秀的德治思想作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标识之一,可以在中国大学治理场域中获得传承、弘扬与创新,使其真正融入中国特色现代大学治理系统。换言之,德治既是大学治理的重要手段,更是大学治理的核心目标,理应融入作为教育共同体的中国大学。大学德治不是倡导以人治取代法治,而是在坚持依法治校的基础上,强化大学的道德实践介入。具体而言,大学德治强调学生德育、师德建设、道德领导的“三位一体”建设,明确自律与他律、法律与戒律、法令与礼序的区别,切勿本末倒置,以手段当作目的。重构大学之德、倡行大学之礼、践履大学之道的前提是明晰大学教育共同体中个人与群体的角色、权利与义务,维护师道尊严、学术尊严和教学尊严。另外,德治礼序的非制度化逻辑的灵活性为大学治理的制度化逻辑的局限性提供弹性补充,进而达到大学德治(以德治校)与法治(依法治校)的和谐统一。如《论语·子路》所载:“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如果说大学法治是通过法律法规来规范和约束大学人的言行,那么,大学德治则是侧重对人性心性的潜在正向影响来规范和约束人的言行。如梅贻琦执掌西南联大期间遵循“吾从众”准则就是大学德治的重要体现。大学德治的理论创新和实践导向就是建设和运行大学的道德生态系统,包括大学组织的群体道德(公德)、大学人的个人品德(私德)与职业道德(社德)三个维度,强调塑造大学及大学人的道德品质、明确大学及大学人的道德准则、强化大学及大学人的道德义务,以提升大学及大学人的道德品性,塑造德性丰满的大学与大学人,让道德成为大学治理中的正能量与主旋律,纾解并减少大学治理中的违法违规违德言行。在坚持大学法治的基础上,将大学德治引入治理实践,通过强化大学的道德领导、丰富大学制度的道德内涵、建构大学的道德赏罚机制[3],才能夯实大学治理的道德基石、优化大学治理的道德准则,进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加速建成法治德治一体化的现代大学制度,为我国大学“双一流”建设奠定一流治理基础[4]。 一、维护大学人的道德权益 大学人的道德权利的维护是实施大学德治的重要前提,大学德治应该优先捍卫大学人的道德权利。大学人的道德权利是大学师生员工在大学组织内的道德体系或道德关系中的地位的一般性规范及其基本运行规律。大学人的道德权利的范围更大,不同于法律权利,是大学人自主享有并努力维护自身道德权益的权利。大学道德权利与大学人的切实利益密切相关,维护大学人道德权利的过程也就是深入推进大学德治的过程。 (一)维护大学人的行为选择自由权 行为选择自由权是大学人基于道德自由选择行为方式并获取正当利益的权利。行为选择自由权为大学人提供了道德行为选择的机会。在大学德治过程中,必须尊重大学人的道德意志,引导其遵循一定的道德原则,选择道德行为,实现道德诉求。当大学人面对外在的威胁、干涉或者侵扰时,可以依据道德准则,自由选择道德行为,并维护这样的行为,以保障自身的正当权益,这是大学人行为选择自由权的体现。康德认为:“任何与责任不相矛盾的行为都被允许去做,这种自由,由于不被相反的绝对命令所制约,使构成道德的权利,作为该行为的保证或资格。”[5][P25)大学德治充分尊重且保护大学人的这种自由。大学人有权去自由选择契合道德要求的行为,抵制不道德的行为,这充分体现了对大学人道德自主的尊重,能够促进其道德素养的生长。道者,信之始也;德者,义之和也。所守者道义,所行者忠信,所惜者名节,所施者仁德,所以,大学人的行为选择自由权不是无限大的、无约束的,它也有限度,必须限于道德规范与道德原则之内,否则,就会被剥夺相应的权利,导致“平生所畏,惟失名节”之事发生。 (二)维护大学人的人格平等权 人格是人的独特表征。人格的平等是基本的平等。人格的平等是一种获得他人、社会认同的心理需要。获得人格平等,能够证明自我存在的价值,展现自我内在的力量。人格平等权是大学人在大学事务中受到平等对待的权利。人格平等权维护着大学人人格的独立性。强调师生员工间的人格平等是大学德治的精神内核,大学德治要努力维护大学人的人格平等权,满足大学道德建设的核心诉求。在大学德治实践过程中,必须使每一个大学人在大学生活中切实体验到自身平等地获得他人尊重的自豪感,体会到与他人平等地参与大学的事务,而且是受到保障、不可侵犯的。大学德治要解决大学内部的冲突,要厘清大学内部的道德关系,要维护大学人人格的平等。只有这样,每一个大学人才能享有人格的尊严,才会真正融入大学的道德生活,并且积极维护这样的道德生活,使大学成为一个平等的、独立的、道德的教育共同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