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深化与引领,“治理(Governance)”被广泛运用于社会生活、政治和教育等领域,学术治理也相应地成为高校内部治理的一项重要议题。高校学术治理意在以一种新型的民主形态,通过多元主体对学术事务的共治谋求高等教育的善治方案。目前,建立以共商、共治为指向的现代学术治理体系,促进高校的内生、内涵式发展,已在学术界达成一定程度的共识。[1]学术治理关乎高校学术本位的维系,其中学术治理目标的一致性与学术治理主体的多元性之间的有机融合是亟须解决的关键问题。当代著名哲学家、社会学家哈贝马斯(Jürgen Habermas)的商谈伦理(Discourse Ethics)思想倡导符合交往理性的话语平等和自由,对于消除多元主体间的话语霸权、消解冲突性对话、促进商谈共识的有效达成等具有重要的伦理价值和现实意义。因此,将商谈伦理作为一个适切的理论视角探讨现代学术治理体系中的和谐话语权力关系构建,有助于促使高校学术治理向着伦理途径发展,促进学术民主思想与实践的完善。 一、高校学术治理的理想形态:基于交往理性的民主商谈过程 “学术治理(Academic governance)”作为“治理”的下位概念,属于教育治理范畴,“是治理理念在学术事务决策及管理中的体现”。[2]众所周知,高校是由多元利益社群组成的兼具科层性与自治性的组织机构,其内部结构庞大而灵活,利益社群繁多而复杂,包括学生群体、学术人群体和所有非学术人群体(主要是指行政人员群体)。[3]而学术事务作为高校内部的公共事务,由于关涉到公共利益的实现,同时鉴于“在任何决策过程中,权力不均匀地散布于决策群体的各个位置,并不为某个参与者所单独占有”,[4]所以在实践中需以集体形式完成学术事务决策,决策主体呈现出多元化特征。其中,学生群体与课程设置和改革、学科专业建设等学术事务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理应获得相应的知情权、决策权和监督权;学术人群体作为承担教学和科研职责的主要力量,在人才培养相关事项、科学研究项目规划等方面具有独特的专业判断能力,且与职称评聘、教学科研成果评价等事务有着直接的利益关联;行政人群体则在重大发展规划制定、科研经费分配等方面具有较强的战略眼光和全局意识。以上三者皆有参与学术事务决策与管理的必要性与合理性。鉴于此,笔者将高校学术治理界定为高校场域内部的学生群体、学术人群体和行政人群体依据学术活动规律共同参与学术事务决策、学术规则制定和学术资源配置的过程。学术治理的目的在于通过民主、有效的权力共享方式,完成事关高校集体利益的学术事项,最终促进高校学术使命之实现。在高校内部推崇学术治理理念,对于转变“管理只是少数人所拥有的特权”的传统管理思想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它有利于打破学术管理所固守的“权力、等级、服从和效率”等思维,树立“平等、共享、协商和责任”等价值观念;[5]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促进多元共治结构的形成,将学术事务决策与管理置于更广泛的认同基础之上,实现高校内部各权力主体之间的动态平衡,进而完成高校学术事务决策与管理的现代化转向。 随着现代社会“分化性”与“非同质性”特征的凸显,传统伦理学的“主体性哲学思维方式”因无法有力回应“多元化”这一根本性事实而陷入危机之中,具体表现为多元价值观和个人主义盛行,导致道德相对主义和特殊主义的泛滥。如此一来,普遍的正义法则受到漠视,公正与真诚的交往关系也就不复可能。在此情况下,为型构多元理性和多元文化社会中的同一性,避免个体成员的相互离散,需要作出适应于新的社会结构特征的理论创新。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哈贝马斯的商谈伦理学应运而生。哈贝马斯的商谈伦理学旨在为多元社会中的个体探寻通过对话交往而谋求理解的合理进路,以消解个体价值与多元现实之间的激烈冲突。由于其思想与儒家“和”的哲学思想高度契合,因而可以“成为当代中国话语和谐构建的重要资源”。[6]哈贝马斯认为,任何社会理论都与理性问题息息相关,人类所有的实践行为皆受到理性的指导与规约。他根据行为的协调机制将社会行为分为策略行为和交往行为,其中前者受工具理性的支配,由行为者通过非言语行为(如外在强制力等)对行为语境以及行为者之间所施加的影响来获取协调效果;后者则受交往理性的支配,主要通过语言理解的共识力量来协调行为关系。[7]哈贝马斯的商谈伦理学建构于交往理性基础之上,强调语言这一实质性媒介的行为协调与约束功能,并以交互主体间的话语实践或理性论辩所达成的相互认同与理解为根本旨趣。这在很大程度上摒弃了传统意识哲学思维范式的桎梏,更能从价值层面对社会关系和人类行为作出深层次的分析与指导。 商谈伦理学对于解决高校内部由学术治理目标的一致性与学术治理主体的多元性引发的冲突和矛盾问题具有值得汲取的理论价值。笔者认为,高校学术治理的理想形态应是以交往理性为准则的民主商谈过程。之所以如此断言,主要在于以下两个方面: 一方面,从高校学术治理的内在要义来看,治理的关键在于协调而非控制,治理主体之间互动合作的人际关系才是实现有效治理的根本。[8]而发挥交往理性作为一种多维公共理性的约束作用,有助于确立学术治理主体的“间性”互动关系,使学术人与学生、学术人与行政人、行政人与学生以交互主体的方式存在,以建言主体与纳言主体的形式共在。同时,交往理性明确了和谐互动与良性交往关系的实现工具——语言。哈贝马斯认为,交往行为趋向于理解,而理解最主要的途径就是诉诸语言,“在语言理解的媒介中,所谓不可通约的世界的界限被跨越了”。[9]学术事务决策与管理中,语言交流尤其是精神层面的商谈与沟通,能承担起协调多个行为者之间关系的使命,为学术人、行政人和学生三大群体充分、真实、独立地表达学术利益诉求并达成以集体学术利益为导向的交往共识提供可能。这既是民主商谈这一交往形式的本质,也是高校学术治理的应有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