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647 [文章编号]1003-8418(2019)06-0001-07 [文献标识码]A [DOI]10.13236/j.cnki.jshe.2019.06.001 “大学职能为大学应承担的社会职责和履行这种职责的能力统一体。”[1]大学职能的发展历经纽曼式单职能大学、洪堡式双职能大学、范海斯三位一体大学、克尔式巨型大学四个时期,职能的数量实现了从一到多的转变。我国大学职能的发展具有自身独特的脉络与线索。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今,我国大学职能与重要使命实现了从一到五的交叠演变与共荣升华。2017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强调“高校肩负着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的重要使命”[2]。《高等教育法》中规定高等学校应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同时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多项活动。顶层设计中的重要使命以思想构建为出发点,落脚点在于立德;法律文件中的职能以功用塑造为出发点,落脚点在于树人。使命与职能虽然性质不同,实则存在逻辑关系,两层面相互呼应。纵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年我国大学职能的演变过程和重要使命的升华发展,可发现法律条文、中央政府顶层设计与学界讨论共同推进了大学职能演变与重要使命升华。大学的职能,既在学界讨论中体现其理论价值,也在政府执行与决策中体现其关联价值。 目前学界关于我国大学职能的理论研究主要表现为单职能演变述评、职能定位的思辨性探究、职能的内在联动与结构性分析。第一种研究为动向梳理,后两种研究为深层次功用探析,呈现出多样化的表现形式。在职能定位思考方面,大学职能的准确定位是探讨其深层要义与多职能关系的基础。王旭东、李玉珠认为大学的社会服务职能不应简单表现为服务于社会现实需求,而应引领社会发展,并且在创新引领、文化引领方面起到更大作用[3]。赵旻、陈海燕认为“国际交流合作”有助于正视教育对外开放战略,改变我国高等教育发展格局[4]。在职能结构性分析方面,顾建民将大学职能的理论分析与具体实践相结合,以高层次大学为对象,探究大学教学、科研、社会服务三项职能的内在联系,并针对大学的组织结构特征提出大学组织结构整合的策略[5]。大学职能的精准定位为高等教育发展的逻辑起点,同时也是高等学校办学的方向保障。 一、自始至终牢筑教学相长之“基” 教学相长是大学最基本职能。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成立中国科学院,其作为国家最高学术研究机构,承担组织与管理全国科研的相关工作。由于当时中苏关系友好,我国的大学效仿苏联办学模式,强调大学具有教学并以之培养人才这一单一职能。1950年4月,第一次全国高等教育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提出高校应以共同纲领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七条为出发点,以理论与实际一致的教育方法,培养具有文化水平、掌握现代科学技术并全身心为人民服务的高级建设人才。1961年9月,中共中央印发的《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暂行工作条例(草案)》(高教六十条)为大学的教学职能提供了结构性依据,其中提出高等学校必须以教学为中心,追求教学质量。同时,生产劳动、科学研究与社会服务应以利于教学为出发点进行合理安排。1983年6月,第六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加速培养各方面的建设人才”,再次确立了人才培养的大学中心任务地位。 自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大学便有教学这一最基本职能并以之完成人才培养中心任务,但其具体培养内涵则随着社会发展不断丰富与扩展。起初教学式人才培养主要指向为专门人才的培养。经济发展、科学水平提高之后社会对人才的需要呈现出全方位的趋势,专一的教学式人才培养模式已经无法满足社会需要。在此背景下,教育部于1995年9月召开“加强高校文化素质教育试点工作研讨会”。以此为起点,我国高校素质教育正式启动。1999年6月,第三次全教会发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明确表示我国应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并将其贯穿于各级各类的教育之中。这是大学人才培养中心任务内涵的重大转变,完成了从专一授课式人才培养到均衡式素质教育人才培养的过渡。在素质教育得到推广且高校人才培养数量增多后,我国愈加重视人才的多样化培养。2010年5月,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其中明确指出人才培养是大学工作的中心任务。但大学人才培养中心任务的内涵已发生转变,不仅体现在培养人才数量增长上,同时体现在培养人才的类型、层次和规格的多样化发展,以此满足社会和经济发展对人才的专业化、精细化需求。2012年3月,教育部印发实施《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进一步牢固确立人才培养的中心地位,树立科学的高教发展观,坚持以质量提升为核心的内涵式发展道路。高校的教学并以之培养人才的职能是我国首个被确立并重视的大学职能。严格意义上而言,从建国初期至改革开放前,我国大学职能基本以此为主。而教学与人才培养的具体内涵与培养方向则随着外部社会经济的变化发展呈现出动态变化趋势。 二、适时推进科教融合之“力” 新中国成立初期政府便意识到科学研究对于发展国家科技、增强国力的重要作用。但是在学习苏联办学时期,大学主要承担教学的职能。此时的科学研究活动主要集中于高校之外的科研机构。科学研究职能还并未归入大学职能之中。1956年7月国务院领导成立的科学规划委员会编制出《1956-1967年科学技术远景规划(草案)》,其中指出:高等学校在必要情况下可以成立独立的研究室,并鼓励产业部门及科学院把规模较小的研究机构归入大学之中。这为科学研究职能归入大学职能之中提供了一条可行性发展道路。1961年9月,中共中央印发试行的“高教六十条”中明确高等学校应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工作。可见60年代初,我国深刻认识到大学开展科学研究的重要性。但是新中国成立初期现实情况严峻,大学没有足够的条件支撑科学研究活动,致使大学无法建立独立的研究机构。为改善大学办学条件,支持高校内部科学研究发展,国家层面开始计划给予大学经费支撑其开展科学研究活动。1962年中央财经小组和科学小组批准从次年起拨给大学部分款项作为科技事业经费,将大学的科学研究纳入国家发展计划之中。这标志着我国大学的科学研究职能正式确立。在此之后,大学不负众望承担了若干科学研究工作,并实现了部分领域的迅猛发展。直至60年代中期,我国出现了一批高校内部科学研究基地,例如:清华大学的无线电研究所;北京大学的数学研究所;复旦大学的数学研究所,等等。20世纪60年代,我国大学的科学研究能力得到较大提升,但大学的科学研究范围仍集中于少数重点大学与优势学科领域之内,并未推广至更为广泛的学校与学科。科学研究所得到的研究成果止步于理论呈现阶段,并未进行进一步的实验成果转化与广泛应用。因此,此时大学的科学研究职能是不完整、不充分的,对我国科技与经济发展并未起到突出的建设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