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1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353(2019)08-0041-09 非遗文化生态保护作为我国非遗保护领域的重要策略之一,旨在将非遗项目纳入所在地的文化生态环境进行整体性保护,以促进遗产所在地本土性现代化发展的实现。因为关涉到遗产所在地全体民众(即非遗文化承载者,包括非遗传承人与遗产地民众)的发展权益,因而民众广泛自觉的参与是非遗保护运动持续推进的永续动力。问题在于,非遗文化生态保护中的文化自觉理念是由政府及精英群体提出并大力提倡的,而大部分生长于封闭农业文明生态中的遗产地民众很难在短时间内理解并践行这种产生于现代社会的发展理念。而要在非遗文化生态保护实践中培养民众的文化自觉意识,根源则在于明确非遗保护的权益归属,也即明确并尊重民众对特定非遗文化的所有权及其在非遗保护运动中的获益权与发展权等诸项基本权利。 具体而言,非遗文化生态保护涉及文化自觉,更关涉文化权利。而非遗文化生态保护中文化权利的内涵是什么、当前非遗文化生态保护中文化权利的兑现程度怎样、如何更好地促进非遗文化生态保护中文化权利的落实,可能是我们在实践中应该更加关注的问题。因为,非遗文化承载者作为特定非遗文化的权利主体,只有承认并尊重他们的文化权利,让他们在地方经济增长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的基础上切实提升自身发展能力,才有可能形成其保护非遗的文化自觉意识,并与遗产地本土性现代化的发展之间形成良性循环,从而助力整个社会的经济文化协调发展。[基金项目]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青年项目(项目编号:18DWY03)阶段性成果。[作者简介]秦树景(1984-),女,山东大学文学院博士后,山东社科院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文化资源与文化产业。 一、非遗文化生态保护中文化权利的基本内涵 从整体上来看,当前中国社会的现代化发展已经进入到一个全新阶段,其突出表现是在社会各领域的发展规划中开始强调人本理念,强调经济提升与文化保护协调推进的发展模式,以取代之前过分强调GDP的经济发展模式。国家经济实力的切实增强激发了政府及学者阶层的文化自觉意识,进而影响到国家发展理念的转变,这也为当前的文化建设提供了极大的发展空间,非遗文化生态保护便是国家文化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之一。需要强调的是,无论经济还是文化的发展,其根本落脚点都在于更好地为人民服务,不断满足民众的文化需求并提高其生活质量,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因而,在非遗文化生态保护中强调并促进相关权利主体(即特定非遗文化承载者)之文化权利的落实,既是非遗保护目标的题中应有之意,也符合当前我国社会文化发展的现实要求。 (一)非遗文化生态保护理念 非遗文化生态保护理念的典型实践模式是文化生态保护区,而其核心理念之一则来自法国学者于1971年所提出的生态博物馆概念,即“生态博物馆是由公共权力机构和当地居民共同设想、共同修建、共同经营和管理的工具。公共机构的参与是通过有关专家、设施及设施机构所提供资源来实现的;当地人民的参与靠的是他们的志向、知识和个人途径”①。法国政府于1981年对“生态博物馆”所做的官方定义为:“生态博物馆是一个文化机构,这个机构以一种永久的方式,在一块特定的土地上,伴随着人们的参与、保证研究、保护和陈列的功能,强调自然和文化的整体,以展现其代表性的某个领域及继承下来的生活方式。”②两种概念皆强调了“当地人民”在生态博物馆建设实践过程中的重要性。而正是由于这种理念顺应了时代“要求文化遗产权和文化遗产的诠释权应回归原地区和原住民的呼声,符合文化遗产(尤其是非遗)保护与传承的客观规律”③,所以当其一经问世便受到众多国家的认同与推广,并逐渐发展成为对非遗进行整体性文化生态保护的有效方式。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是我国政府对非遗进行整体性保护的重要举措,《文化部关于加强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指导意见》明确了这一保护措施的重要意义,并提出了实践中应遵循的方针和原则:“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指导方针。在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建设工作中,应坚持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核心原则,坚持人文环境与自然环境协调、维护文化生态平衡的整体性保护原则,坚持尊重人民群众的文化主体地位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活态传承的原则,坚持文化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原则,坚持保护优先、开发服从保护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由此可知,尊重民众的文化主体地位及其自身经济、文化、环境协调发展的需求(实际上即为民众的文化权利)是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基本精神,而在此过程中不断提高人们的文化自觉、进而增强整个民族的文化自信与凝聚力,则是非遗文化生态保护的根本目的与意义所在。 对非遗进行整体性文化生态保护,要求优化并改善遗产地的社会文化生态环境,使非遗在特定族群的日常生活中得以有效保护与传承,并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在地方经济、文化发展过程中的价值功能,也即“要以区域文化体系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视角,注重文化遗产项目与区域内其他文化事象的密切关联、互相依存的关系,将非遗项目的保护置于区域社会发展整体规划中,充分考察其与人文生态、社会制度等诸多因素的联系,使其在与各种因素的和谐共存中获得最佳的生存与发展状态”④。这里,至少有两点需要加以强调,一是区域社会发展的整体规划应是包含经济、文化等多方面协调发展的规划,非遗文化生态保护是促进发展的手段之一,强调其文化特质并非绝对摒弃其对经济发展的贡献;二是除了国家公权机构之外,非遗文化承载者是非遗整体性文化生态保护中最切实的发展权益关涉者,因此他们对本民族地区传统文化的充分认知、理解、支持与认同态度是实现非遗整体性文化生态保护持续推进的关键所在,他们既是非遗保护的主体与动力,也应是非遗保护的直接受益者,即诸项文化权利通过非遗文化生态保护运动能够真正得到兑现。